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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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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生态补偿在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并通过对国外立法现状的研究,深入分析我国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待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提出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的完善意见,以期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关键词: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
  一、生态补偿以及其法律制度内涵解析
  所谓的生态补偿,也就是指为了维持、增进生态环境的容量,抑制、延缓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破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综合治理以及对在生态建设中做出贡献者和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利益损失者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的行为。而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依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调整与生态补偿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制度的总和。它是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处于环境资源法这个部门法之中。
  二、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措施主要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 草) 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转移支付等。[1]
  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比较分散、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没有系统、明确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以及相应的法律措施规定,甚至有的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冲突矛盾。[2]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综合规定了有关环境问题的保护措施,但对于生态补偿尚未作出规定。
  三、国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现状
  (1)德国生态补偿机制的特点主要是横向转移支付。所谓横向转移,就是通过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横向转移支付是州际间的转移,甚至是国家间的转移。比如欧洲中部的易北河贯穿两个国家,上游在捷克,中下游在德国。(2)美国对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很重视,政府承担了大部分资金投入。为加大流域上游地区农民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积极性,还采取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即由流域下游水土保持受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做出环境贡献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
  四、建立全面有效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失制约我国的生态保护,对生态资源的无偿使用与“搭便车”行为经济制约不足,刺激了恶意的“掠夺性”生态资源利用;同时挫伤人们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限制了公众对于生态建设投入的努力,直接是导致了生态利益的失衡和生态状况的恶化。(2)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片面追求 GDP,只注重发展忽视环境保护,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过量,大大超过了环境容量,水、土壤、空气污染加重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因此,中国需要一个全面而有效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来约束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行为。
  五、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建立生态补偿法。各法律法规之间互相衔接、相互补充,但又各自独立,各有侧重。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才能使生态补偿在实践中更好的有法可依。制定一部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对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的规定和多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对单个生态资源的生态补偿进行分别的规定,从而共同构成一个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对《环境保护法》和各自然资源法中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义务,在法律责任中应做出相应规定,并提高对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充分发挥市场在补偿中的作用。相对于政府直接管制的手段来说,市场从影响成本和效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把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心与对环境保护的关心统一起来,进行自主的行为选择。在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设计中引入市场补偿,将二者的有机结合,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补偿的不足,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的整体协调性。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途径。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和重大生态保护计划实施生态补偿、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加大国家在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的投资强度,尤其要重点支持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尽快从根本上遏制生态退化-贫困化的恶性循环。
  (四)完善生态税制度。开征环境污染税,扩大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税、森林草场资源、野生动植物、土地等都应该包括在征收范围之内。确定合理定额的税率,形成统一的资源市场。避免税率低的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限制资源的开采,避免积压和浪费,使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结语: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加剧,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持续供给,不仅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紧迫需要,也是我国实现公平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国家生态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试点) 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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