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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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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下简称“反悔权”)。反悔权的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将从理论层面探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以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情况。
  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消费者享有“无因退货”的权利,其实就是商家的一种承诺。由于是一项约定权利,不同商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不同的退货日期。从一定角度看,消费者反悔权源自于现代商业所形成的一种交易习惯,这种交易习惯上升成为了一种法律概念之后,便开始被一些国家立法规定。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无条件的接触合同的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一)消费者反悔权是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弥补网购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不足,纠正消费者在网络信息中所做出的错误决定,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二)消费者反悔权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实质内涵
  消费者反悔权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的追求。商家基于自己的主动地位,为了销售出自己的商品,往往进行一些虚假或者夸大的广告宣传,这本身就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所以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对商家这一行为的纠正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诚实信用。
  三、《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正确解读与实践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正确解读
  针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条款的理解,最核心的问题是哪些商品可以适用无理由退货。法条兜底的规定固然是为了以防挂一漏万,以便适用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因此带来了法律适用与执行上的难度。对“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们的调研相关资料显示,商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规定来确定可以退货的范围。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了保护网购的消费者的权利,法律不可能将所有不宜退货的商品都一一列举,所以,在适用法律时要正确解读。
  1.如何理解“按照性质不宜退货”
  首先,从无理由退货立法的目的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购已经风靡一时,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消费者的投诉事件。为了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平衡,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利益的天平偏向了消费者,给销售者造成太大的压力和负担,法律列举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这些商品要么是鲜活易腐的,要么是消费者定做的,都具有时效性,一旦消费者下单都买之后走再退回来,这些是完全不能再次销售的,这样就会使销售者成大很大的经济负担。
  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立法者在列举了四类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后进行了兜底的规定,因此,对于“其他”的理解也应当和所列举的四类商品的性质特征相同。列举的四种商品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从这可以看出不能退货的都是无法进行第二次销售的商品,所以“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是会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
  2.如何理解“无理由”
  “无理由”是指消费者退货的时候不需要有任何理由,不需要像《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必须是质量不合格等要求退货。但是,“无理由”并不是无条件,消费者不能滥用这项权利。
  其一,《新消法》规定的退货要求必须要商品包装完好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所以,需要对“商品完好”进行判断。什么才算是“完好”?打开包装或者撕下了标签的能否算是包装完好?我们认为,商品完好的要求是商品本身的性能、质量、外观等没有损坏或者受到影响,即使是打开了包装也不影响完好的认定。
  其二,消费者不能滥用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进行恶意退货。很多消费者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对商品进行使用或者调货、拆货,然后要求商家无理由退货。这=这种行为本应该为法律说明文禁止,但是《新消法》只是规定了经营者的明确的赔偿标准,却没有禁止恶意退货的行为,不得不谓之一大遗憾。
  3.退货运费的负担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退货的费用有消费者负担,但是由于商品在邮寄、运送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风险,如果造成了商品的毁坏,又很难举证的情况下,对于退货的费用依旧有一些分歧。本文认为,消费者退货的费用有消费者自行负担。在退货之前消费者可以拍照留存,以防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之后进行举证。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实践情况
  截止我们中期调查结束之日,新消法已经实行了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里,新消法实践中足以反映出一些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总结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家单方确定不宜退货商品范围
  许多网络商家在新消保法列举的四类商品范围之外,会自己确定一些商品不能退货。根据我们的调研显示,目前国内都不支持化妆品、黄金首饰、珠宝和手表之类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因为这类贵重商品在物流过程中会出现损耗,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以不宜退货。
  即使是范围一致,但是每个电商的门槛又各不相同,我们整理如下:
  从以上表格可知,新消法对退货条件和退货范围的规定,给经营者留下了自治的空间,同时也埋下了隐患。对于贴身用品,各大网站均将其纳入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但是消费者在未拆封情况下对于贴身商品要求退货又有何不可呢?可以说,商家单方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和严苛的退货条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不少的经常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都表示要想“无理由退货”不是那么的容易。
  2.退货成功率低,反悔权实际上被剥夺
  根据消费者协会曾经做过的一次调查结果来看,有近30%的商家没有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地址,超过60%的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有关服务单据,使得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形同虚设了。此外,虽然超过80%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得到了商家的同意,但是有将近20%的人并没有退货成功。以上数据表明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中处于被动地位。
  3.电商的发展模式影响消费者无理由退货
  电商在复杂多样的网购大战中,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往往采取一些战术来吸引消费者,比如价格战、烧钱战、促销战等活动,这些活动以低价或者赠品等方式间接地剥夺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因为很多商家会注明“活动商品不得退货”等。这种商品的售后服务更是不可恭维的。
  五、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议
  从目前新消法运行效果来看,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再吸收国外较为完善的的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对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单项条例,将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具体化,这样就限制了商家单方面确定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的商品范围,也可以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
  (二)设立专门的处理机构
  由于缺少一个专门处理退货纠纷的行政机构,导致消费者在退货受阻之后往往没有很好的解决途径,加上诉讼成本过高,很多消费者无奈的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设立了专门的处理退货纠纷机构之后,不仅使得商家不能随意制定范围,而且使得消费者遇到纠纷之后诉之有门,求之有道。
  (三)建立专门资金保障
  学习美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自己保障,既可以保护二次消费者的权利,又能够使消费者的退货更加方便顺畅。至于资金的管理,可以考虑由协会或者政府管理。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适当的补贴和基金。
  (四)建立双向诚信制度,保障退货权利行使
  诚信制度对的建立完善的至关重要。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商家只承诺不履行情况比比皆是。另一方面,消费者滥用权力恶意退货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双方都受制于诚信机制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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