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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生态补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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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及青海省主体功能区定位
  主体功能区规划指依据区域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在不同层次区域中的战略地位等,对区域发展理念、方向和模式等进行类型化的政策和制度。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协调人口、经济和资源生态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生态补偿的博弈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青海地处世界第三极,是“三江源头”、“中华水塔”,是维系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的天然绿色屏障。根据《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安排,青海省域限制开发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8.79%,禁止开发区域占31.03%,二者合计占比达89.82%。这表明青海省应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因为这不仅关系到青海的自身发展,还关系到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探索对青海生态补偿的必要性,使其在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为全国提供生态服务功能,对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生态补偿涉及生态功能区与生态受益区的利益协调,实际上是一场双方的利益博弈。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博弈理论相关原理,模型化主体功能区利益相关者的补偿机理,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二)智猪博弈的基本模型
  博弈论(Game Theory),也称为对策论,或赛局理论,是研究多个个体或团队之间在特定条件制约下的对局中利用相关方的策略,而实施对应策略的理论,现已成为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
  为分析方便,我们将青海主体功能区简称为生态区,将中下游经济发达受益地区简称为受益区。前文提到,生态区极其重要的生态地位加之经济财力有限引致生态建设与保护机会成本巨大,我们假设该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为6个单位(为便于模型化分析问题,此处所列数值为相对数,其相对大小代表了博弈方的相对收益或成本,下同)。而作为辐射受益区,总体经济相对发达,政府财力充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对诸如清洁的空气、良好的水质、怡人的自然景观等更好的生态环境有更高的支付意愿。给定这个条件,我们假设受益区从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得到10个单位的效用,生态区得到5个单位的效用。
  生态区有两种策略选择,一种策略是重点进行生态保护,另一种策略是重点进行经济开发,即忽视生态保护。受益区也有两种策略选择,即对生态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或者选择不补偿以免费搭生态效益的便车。双方博弈的收益矩阵如下。
  收益矩阵中数字表示的是生态区和受益区享受到的生态服务的效用,或者满意程度。具体分析如下:
  (-1, 10)表示的是受益区不对享受到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而生态区付出巨大成本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时双方的收益。此时受益区对零成本享受到的生态效益最为满意,得到10单位的效用;虽然生态区也从生态环境中得到5个单位的收益,但由于独自承担生态保护6个单位的成本,且收益被他人无偿享用,总体满意度很低,效用为负值。
  (5, 4)表示的是相反的情况,受益区补偿生态保护的所有费用时双方的收益。此时双方均享受到生态环境的效益,生态区得到5个单位的效用值,受益区得到10个单位的效用值。受益区支付6个单位的成本后,最终收益为4个单位效用值。
  (2, 7)表示的是双方同时出资保护环境的情况。此时双方也均可享受到生态环境的效益,但要扣除共同分摊的生态保护成本。经试验,双方如何分摊成本不影响结果分析,此处不妨假定双方平均分摊成本,即各自承担3个单位的成本。最终,生态区得到2个单位的效用值,受益区得到7单位的效用值。
  (0, 0)表示的则是极端情况。此时受益区不进行生态补偿,生态区也不去提供生态服务,最终两者从生态环境中得到的效用值均为0。
  从收益矩阵中可以看出,该博弈实际是一场生态环境保护的智猪博弈。运用画线法,收益矩阵显示生态区存在一个占优策略,即不论受益区补偿与否,生态区的占优策略都是不保护。因为两种情况下理性选择不保护得到的收益都比选择保护时得到的收益高(5大于2,0大于-1)。当生态区选定占优策略时,受益区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生态补偿,因为此时得到的效用值为4,大于不保护的效用值0。由于受益区是在给定生态区的最优选择后做的最佳选择,因此该均衡是一个纳什均衡,均衡结果为(保护,不保护),也就是说要由经济受益区出资来保护生态环境,这时没有人会去主动打破这种均衡。
  三、结论及建议
  智猪博弈分析的纳什均衡结果表明,鉴于生态资源的外部性,经济发达地区对诸如青海省这样的生态重点保护区进行生态建设补偿,实际上更符合自身的利益诉求。2012年,十八大报告专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篇,特别提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也彰显出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从经济学原理看,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性,生态补偿机制问题实质是通过制度产权安排探求生态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途径问题。综合上述智猪博弈分析结果及各研究成果,本文拟提出建立横向与纵向转移支付两条生态补偿道路的政策建议,并完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一)建立省际生态补偿共同基金,探索横向转移支付模式
  纳什均衡结果表明,经济受益发达省区应从自身利益出发积极探寻省际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借鉴德国以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模式实现横向转移的方法,建议通过依靠流域内地区政府间的合作,建立流域区际民主协商制度,实现生态保护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具体实施,可于青海生态环境建设区与东部中下游受益省区之间建立省际生态补偿共同基金,由受益区政府与居民直接向生态保护区政府和居民给予资金补偿。该基金通过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生态在省际同级次政府区域间的有效交换,改善与协调不同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该基金可采取准市场模式运作,由相关地方政府联合招标,通过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以“抽肥补瘦、共担责任”为原则,委托公司进行生态产业化经营,并严格应用于绿色项目,共同聘任管理经营者,合力决定重大的生态产业投资事项,同时避免体现单一政府、公司或组织意志,保证资金投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生态基金的长期稳定与保值增值。
  (二)完善政府生态税收体系,强化纵向转移支付力度
  政府纵向转移支付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征收庇古税。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使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转化为内在税收成本,使外部性内部化。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庇古税主要有:流通税(如消费税、资源税)、行为税(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建议通过合理征收庇古税完善现行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地方政府生态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具体可探索开征一些针对青海生态环境的绿色税种,如水资源税和碳税等,并由从量征收改为按占有资源量或从价征收;积极推动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比如将一定比例的出让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青海地方政府生态事权与财力的不匹配问题,又可以强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对三江源重点流域的生态补偿能力;依据青海高原特征将海拔、国土面积、生态功能区、现代化指数、农牧民比例等相关生态补偿因素纳入转移支付体系,扩大支付比例。
  (三)构建和完善生态建设补偿法律法规体系
  上述建立生态横向、纵向转移支付制度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统筹规范生态补偿行为,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严格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环境法中增设生态补偿制度内容,使污染物的排放者、资源产品的消费者和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均对生态环境的自身价值予以补偿,以体现消费者最终承担和受益者负担两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准则,增强环境保护法的普适性。针对诸如青海这样重要的生态地域制定生态补偿的自然资源单行法,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和权力,就生态补偿的目的、方针、原则、重要措施、主体和对象、生态效益的评估、方式和标准、补偿额的确定以及如何协调青海生态地区与其他区域的关系、如何使生态补偿制度在确保全国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局部公正等方面作详细的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和科学性。加强和完善听证制度,建立高效的环保立法、司法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严格处罚违规行为,真正反映利益相关者诉求,为省际横向转移支付和国家纵向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工作奠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提高制度执行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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