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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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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作为我国货物劳务税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营改增”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所产生的正负两方面作用各有千秋。本文对此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税负
  基金项目:2015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常态下河北省财力保障机制构建――基于营改增的视角”(课题编号:HB15YJ083);2015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营改增’后提升保定市财政收入保障能力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501028)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8日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关键的一环,自开设以来便在我国货物劳务税中举足轻重。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指令,2011年11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出台,上海市的交通运输部门于2012年1月1日开展试点工作,一同开展的还有部分现代服务业部门。从开展这项工作到现在,从总体上来看,企业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减轻。但是,尽管总体税负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一些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却不期然出现没有下降,反而上升的情形。
  一、“营改增”相关税负测算
  本文通过税负测算来研究“营改增”之后,交运企业税收负担发生的种种变化(计算结果保留三位小数)。假设A公司为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的一般纳税人,2011年和2012年分别取3%的营业税税率和11%的增值税税率。A公司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x元,可抵扣的直接材料费和制造费用的含税价格为a元,直接人工费和其他费用为b元,营业成本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增值税率均为17%)。A公司2012年的其他各项指标与2011年相同,两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是25%。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对比分析。“营改增”后,该企业2012年不再像2011年一样缴纳营业税,而是改为增值税。两年的税款缴纳情况及税负计算如下:
  2011年应交营业税:3%x=0.03x
  2012年应交增值税:x÷(1+11%)×11%-a÷(1+17%)×17%=0.099x-0.145a
  应交增值税与营业税差额:(0.099x-0.145a)-0.03x=0.069x-0.145a
  分析“应交增值税与营业税差额”,可得:1、当a大于0.476x时,应交增值税额小于营业税额,此时“营改增”达到了减税的目的;2、当a小于0.476x时,应交增值税税额大于营业税额,此时“营改增”不仅没有达到减税目的,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3、当a等于0.476x时,应交增值税税额等于营业税额,此时“营改增”并没有引起税收负担状况变化。
  (二)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2011年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3x×(7%+3%)=0.003x;2012年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99x-0.145a)×(7%+3%)≈0.01x-0.015a;2012年与2011年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差额:0.01x-0.015a-0.003x=0.007x-0.015a。结合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结果可得如下判断:1、若a大于0.476x,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款少于营业税款,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用会减少;2、若a小于0.476x,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款多于营业税款,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用会增加;3、若a等于0.476x,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款等于营业税款,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用不变。
  (三)对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A企业利润的有关项目的分析如下:
  2011年,A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A企业2012年的营业成本、营业收入与2011年相比有变化;且由于2012年A企业改征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不再包含营业税,同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金额也发生变化。
  2011年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x-(a+b)-0.03x-0.003x
  2012年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901x-(0.855a+b)-(0.01x-0.015a)
  2012年与2011年利润差额=2012年利润-2011年利润=0.16a-0.076x
  2012年与2011年所得税差额=(0.16a-0.076x)×25%=0.04a-0.019x
  分析 “2012年与2011年利润差额”与 “2012年与2011年所得税的差额”,并通过计算,可以得出:1、若a大于0.475x,2012年的利润额和所得税均大于2011年;2、若a小于0.475x,2012年的利润额和所得税均小于2011年;3、若a等于0.475x,2012年的利润额和所得税均等于2011年。
  (四)对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由上可知,2012年A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比2011年,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那么,2012年的总体税负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税负会下降?在什么情况下,税负会增加呢?
  2012年与2011年总体税负差额=应交增值税与营业额差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差额+所得税的差额=(0.069x-0.145a)+(0.007x-0.015a)+(0.04a-0.019x)=0.057x-0.12a
  经过计算可以得出:
  1、若a大于0.475x,总体税负差额小于零,2012年总体税负较2011年减轻;2、若a小于0.475x,总体税负差额大于零,2012年总体税负较2011年加重;3、若a等于0.475x,总体税负差额等于零,2012年总体税负与2011年相同。   本文可得如下结论:若a大于0.475x,“营改增”能够达到使企业减税的目的,此时a与x的比值约为47.5%(47.6%比值属于四舍五入现象)。由此设想,“营改增”达到减税的目的,需要企业的进项税额维持怎样的水平呢?
  由上可知,若a大于0.475x,总体税负差额小于零,2012年总体税负较2011年减轻。与此同时,企业的进项税额为0.145a,可得0.145a>0.145×0.475x,推出0.145a>0.0689x,这时“营改增”才能够达到减税的目的。换句话说,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等于含税收入的6.89%(或者不含税收入的8.06%),“营改增”才能够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影响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前,交运企业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推行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一种,价税合一,含税营业额全额都计入缴税范围。所以,“营改增”之前的应交营业税=含税收入×3%,实际税负率为3%。
  不同于营业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开,计税的基础是不含税收入。所以,“营改增”之后的应交增值税=含税收入÷(1+3%)×3%,实际税负率=应交增值税/含税收入=1÷(1+3%)×3%=2.91%。由此可见,“营改增”政策推行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了0.09%。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企业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交运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含税收入×3%,而实际税负率也是3%;“营改增”以后,应交增值税=含税收入÷(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率=1÷(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9.91%-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以上分析可知,“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上升9.91%,但这并不能断定整体税负是否一定上升,其上升与否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
  三、交通运输业应对“营改增”对策建议
  我们知道“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实施最初目的在于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然而通过上面的测算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税收负担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许多。这需要企业,也需要政府仔细分析原因,实施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方面
  1、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项税改在减轻企业税负,引导企业纵向深层次发展,带动企业投资,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交通运输企业获得增值税扣除的前提为,购置资产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在进行购置资产、修理修配劳务等活动时,要注意索取增值税发票,以便进项税额的及时充分抵扣,达到减少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2、适时采购固定资产。就一般情形而言,如在一定时期,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购置固定资产,则可对进项税额实行全部抵扣。但企业若在同期频繁大量购入,则会导致造成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够扣除。因此,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务必把握好时机,在大量销项税额产生时购置适量的固定资产,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抵扣。适当采取分批购置方式,防止部分进项税不能够充分扣除。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资产购置成本,有条不紊地更新企业资产,减少企业税负压力,实现更好的经营效益。
  3、再造业务流程。交通运输企业避税的目的,可以通过业务流程的重置和再造来实现。举例说明,某企业是一家从事仓储业和运输业的混合企业,若此二项业务不能分别核算,则混合经营产生的营业额须按照11%的税率缴纳税款,而若两项业务能够实现分别核算,则其中的仓储业务产生的营业额可按照6%的税率申报纳税。由此可见,分类核算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纳税负担。
  (二)政府方面
  1、适当加大进项税额扣除力度。交通运输业务中,过境费是一项经常性支出,在其成本中的比例大概是10%左右。然而,这项费用始终不在抵扣的范围内,无疑会增加交运企业的成本。如果国家能够把过境费纳入抵扣范围,交运企业的负担必然会大幅度减轻。笔者依然建议将过境费纳入抵扣范畴,具体措施为:日常情况下只须刷卡不必开票,月末或季末时进行汇总,企业据此自行前往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既可以免除平时难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又不影响交运企业的税收抵扣。此外,燃油费的征管也需要调整。加油费用是交运企业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开支,而加油站目前同样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运企业的成本。政府税务部门应当对这一现象提起重视,督促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交运企业这一经常性和基本性的开支的负担。
  2、合理设置税率。目前,交运企业采用11%的高档税率,始于2010年,当时上海正在举行世博会,测算开始较早。当时各项活动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较多,而目前情况和当年比较,发生的变化很大,交运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已经大大减少,继续使用高档税率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税收负担。对此,专家进行了重新测算,结果显示当前税率设置为9%较为适宜。在推行新税率之前,政府部门还应广泛收集资料,进行更加充分周密的测算。税改的范围也不应仅限于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及偏远地区也应当纳入税改的范围之内。
  主要参考文献:
  [1]谢金荣.“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及对策[J].税收经济研究(双月刊),2014.4.
  [2]卢艳,王雪薇.浅谈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3]纪金莲.祁成军.“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影响实证分析[J].会计之友,2014.19.
  [4]王清华.论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动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经纵横,2013.12.
  [5]张志猛.“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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