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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视角下《论语》中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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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论语》中“道德与法律” 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法治社会进程中人们长期思索的问题。孔子作为儒学思想体系的奠基人,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名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观。
  【关键词】论语 道德 法律
  一、《论语》中德治观
  早在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就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在2001年1月份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里体现的“德”,是一种人们内心具有、而且在外表也不一定表现出来的观念或信仰,具体包括美德、公德、品德、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内容。只有在人们的心底培养起道德的涵养,民众才能从内心自觉地约束自己,如果做错了,自己就会觉得惭愧,而不是等到法律制裁,才会悔恨。
  孔子主张用道德引导民众、用礼来约束民众。但需要明确的是,孔子并不是主张单纯地以德治国而反对依法治国,而是强调以德治国为主,依法治国为辅。中国的传统政治,历来是道家、儒家、法家并用,不能把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对西方人来说,“他们坚持法治不在于法治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仅仅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可靠。因为历史时常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他们认为法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较好方式,所以他们愿意相信法治对于自身以及国家的重要性、合理性。于是法治的思想更深入他们的内心。
  当然,孔子所主张的德治是优于法治的更高境界,如同共产主义是较社会主义的更高境界。法治更多的是治理一种行为,而德治治理的却是人们的思想。行为本身由思想而来,若是能够将人们的思想教化,那么法治也就成为一件简单的事情了。然而,现如今的中国社会甚至是在世界这个大环境中,还没有找到划归人们思想的统一标准,所以先是建立一种行为上的准则来保障社会的秩序,并使其稳定发展,也不失为是一种良策。当法治建设发展到了一种新高度的时候,法治便会自觉的过度到德治,孔子的理想也终将会实现。
  二、《论语》中的“防患于未然”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从法理学角度主要的分类方法来看,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不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而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保护人权、保障利益。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方式之一的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更是为了警示、告诫世人远离犯罪之路。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的翻译有很多的版本,意思也不尽相同,但相对来说最多的解释是说,“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孔子的内心,是希望社会能够没有诉讼,也就是希望人们能够和平解决争议,而尽量不走诉讼的道路,甚至更好的期待是没有案件发生,这可以说是一种“防患于未然”式的法律观。
  在中国,法律责任与思想无关,即使某人扬言要怎么样,说的再嫉恶如仇,也只能教育不能处置,因此有效的预防是挺难的。而在西方,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既是为了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他们认为,应该在刑法之中加点“事发前”的惩罚,不能老是“事发后”才惩罚。他们把“事发前”的惩罚称之为“保安处分”,先予以“教育加防范”的惩罚。通过这种事先的预防与惩戒,使人们更明确地知道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和做任何事情都要付出“代价”的道理,而不是想伤害他人就伤害他人。
  相比起来,西方人的措施更切合于孔子的意思,最终的目的在于防止案件的不发生,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若是一个人感到他的生活即将受到威胁,则他就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中国,人们缺少的就是这种意识,我们的法律应该好好审视思考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方式。
  三、《论语》中的“死刑存废”
  季康子问孔子说,用以杀止杀的方法,把坏人杀掉,归到正道那里去,怎么样?孔子说,为政之道,并不是靠杀人而能够成功的。人并不是绝对怕死的,为政不用道德来感化,只用杀戮来威胁,是绝对压不住的。所以孔子对季康子说,用杀人来做手段是不对的,应该以自己的道德来做领导。因此孔子的眼中,死刑并不是靠谱的追究责任的方式。
  对于死刑的看法,不单单是一种刑罚,同时也在于对待生命或者人权的看法。同样,“人权”这个词在西方出现较早,并且颇被重视。因而,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逐步废除了死刑,来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的权利。“人之初,性本善”,既然人生来是善良的,那么即使之后因为何种原因违背了这种善良,我们都应在予以惩处的同时,给予其再次选择做个善人的机会。
  但是,死刑的适用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杀人偿命”,这在中国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刘邦在汉中的政策是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样的历史,导致我们现在对废除死刑产生了很大争议。如果想要在将来彻底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应该具有彻底的人道主义精神。,从刑罚走向教化,这一点也是孔子所希望看到的吧。
  四、结语
  法律思想不是在一朝一夕之间形成的。从法的产生到现在,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也历经了数千年的成长。孔子代表的儒家法律文化作为本土文化仍然潜在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它的形成过程中体现着历史的痕迹,是这篇历史思想长卷上一抹挥之不去的光芒。同时,作为一种理念,它在用自己的思维指导着现实的法律实践,
  参考文献:
  [1]刘星.西窗法雨[M].法律出版社,2003.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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