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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政策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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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正式破冰。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2015年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正式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地托举民生。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决定,对于个人纳税人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扣除。由于我国劳动者的薪酬多按月发放,购买特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将年均2400元平摊到每个月,即对于投保相应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纳税人的个税扣除标准可以从3500元/月提高到3700元/月。超出个税扣除标准的200元免征额就是政府鼓励个人纳税人用于购买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由于个人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我国对于个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使缴纳个税越多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新增的免征额形成的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越多。
  下表按照我国个税的七个级数对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在尚未实行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之前的原月缴税额和实行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之后的现月缴税额之差,通过月少缴税额所形成的年少缴税额的计算,反映适用不同累进税率的个人纳税人每年可以用于支付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保费的数额(年少缴税额)。
  通过此表,可以看出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较高的中高收入纳税人可以利用税前扣除所形成的减免税额投保保额和保障内容相对较宽的商业健康保险,体现了国家对于缴税额较高的纳税人的税负贡献的一种鼓励。
  目前,我国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超过350万人,这些中高收入群体将成为实施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享受税前扣除的最大受益者,同时也是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薄弱,通过税优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中高收入群体更多地通过商业健康保险获得医疗保障服务,使具有普惠作用的社会基本医疗服务资源更多地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医疗健康需求,以实现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合力托举民生。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破冰,有助于为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的部分保费支出额度的税前扣除探索经验,真正实现利用税收调解机制为劳动者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规划,利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市场高效运作,建立完善的商业补充养老与健康保险制度,为社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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