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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举报父亲:先法律,后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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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高速交警官方微博接到一位女网友的举报,该名女网友向警方举报自己父亲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接打电话。后警方决定对被举报的父亲给予警告处罚;对举报交通违法的女儿给予100元的奖励。这条消息却引来网友们更是一片哗然,于是演变成舆论热点。
  因爱之名与人伦之殇
  马建红
  http://mjh2006.fyfz.cn/b/852286
  该女生的“义举”,笔者却不敢苟同。这名大四女生,不知道她学的什么专业,初步判断她不会是学法律的,因为一个学过法律、了解古代“亲亲相隐”传统的学生,断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亲亲相隐的原则来自《论语・子路》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到了汉代,尤其是在汉宣帝地节四年直接颁布“亲亲得相首匿”法令后,父母子女之间、大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首匿犯罪不被追究刑责,亲亲相隐原则就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被普遍化。自汉迄清相沿不改。
  有人认为这是“封建余毒”,主张法律不应该讲温情。其实,中国古代与儒家思想结缘的法律,正因其以中国人认可的人伦亲情为基础,才使其获得了长久的生命力,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和遵守。所谓的大义灭亲,并非法律的常态,也非法所鼓励和提倡。
  实际上,在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也会遭遇同样的问题。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在其《公正》一书中,就曾讲述了两个震撼人心的故事:一个是弟弟拒绝协助调查被指控犯有19项谋杀罪的哥哥;另一个是弟弟举报哥哥可能是“炸弹客”。两个故事中的主人公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这种选择无法用简单的对错来判断。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人们当然更愿意支持后者,但前者所背负的对亲情人伦的歉疚,难道就不值得我们同情和关注吗?
  信任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当你“收集”亲人们没有任何防范时的言行,并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证据进行举报的时候,破坏的正是这种最可宝贵的信任关系,是一种人伦之殇。
  举报亲人,伦理不行再诉诸法律
  金泽刚
  http://view.163.com/15/0519/11/APVMJUPB00012Q9L.html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及时有效的惩治违法犯罪,法律是鼓励举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可见,“任何”之中也包括亲人举报。
  如今,我们固然承认“亲亲相隐”对于稳固和睦的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价值。但这与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遇到违法犯罪时,收集、举报亲人没有设防的违法犯罪言行,还远远谈不上是一种人伦之殇。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打电话,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还是对自己家人应有的责任感。举报交通违法犯罪,不能用传统的家庭伦理标准来判断对与错。
  不举报,或许有人觉得会涉及另外一项罪名――包庇罪。其实,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主要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尽管举报亲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亦体现出公民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但对于举报,法律毕竟没有规定不举报的责任,亲人间的举报更应该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能够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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