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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买两次,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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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市民李女士还是输了官司,这意味着她钟意的二手房只好让与他人。不过在法官看来,李女士买房前连房都没看过,甚至未与实际居住人电话核实产权归属,这样的行为有悖常理,官司输得正当其所。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3年2月,李女士看中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一套一室一厅的二手房,并与房主胡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购入。同年次月,李女士取得房屋产权证,还向银行办理了2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
  不过,李女士却迟迟拿不到房子。这时,李女士才知道,自己花30万元买的房子,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胡某卖给所谓的租户吴氏夫妻了。无奈之下,李女士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腾空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350元。
  案件受理后,武昌区人民法院查明,2002年3月,胡某与吴氏夫妻签订《房屋权益转让协议》,约定胡某将该房屋诉争标的的房屋权益以37万元的总价转让给吴氏夫妻;协议生效后,吴氏夫妻向胡某支付3万元,余款7000元待办理完毕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当月,吴氏夫妻就入住该房屋。
  2003年、2004年,胡某与吴氏夫妻又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胡某应协助吴氏夫妻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吴氏夫妻亦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房屋余款。但随着房价不断上涨,胡某认为当初出售该房屋的价格过低,在2012年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不但一直未将该房屋过户给吴氏夫妻,还将其转手卖给李女士。
  经审理,武昌法院认为,吴氏夫妻10几年前与胡某签订的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执行。李女士买房前未实际查验房屋,有悖一般交易习惯,其买房行为虽合法有效,但其与胡某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抗吴氏夫妻先前已经和胡某签订的相关协议。
  以案释法
  买房不看有悖常理
  合同效力降低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吴氏夫妻、李女士分别与胡某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表示意思,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
  本案中,吴氏夫妻按照其与胡某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支付了对价,实际居住诉争房屋12年,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且在此期间吴氏夫妻一直要求胡某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吴氏夫妻要求继续履行《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李女士与胡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诉争房屋系“二手房”,作为买受方应慎之又慎,应实地查看诉争房屋的坐落、朝向,了解房屋现状等事宜显得尤为必要。
  “本案中,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前去查验过诉争房屋,甚至得知诉争房屋已‘出租’他人的情况下,她也没有与‘承租人’取得联系。”办案法官说,李女士的买受行为有悖于一般的交易惯例,本案应当履行胡某与吴氏夫妻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
  办案法官说,因李女士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故她与胡某之间《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李女士基于《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解除而享有的相关权利,可以另行向胡某主张。
  那么,李女士将诉争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的权益如何保障?经审理,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因银行对诉争房屋设立抵押权时,未对诉争房屋权属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实地查验,核实诉争房屋实际居住人的相关情况,银行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享有抵押权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受人不应怕麻烦,要认真核实房屋的产权及实际居住人情况;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要对房屋权属、实际居住人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产生纠纷。
  (摘自《法制日报》)
  人类已来到了信息时代,漫不经心的信息每天泛滥于网络和生活中,以至于我们误以为知识很容易获取,似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知识体系已包罗万象,每个人都可以就每个话题侃侃而谈了。
  但我们忘记了:要获得真正的知识是很困难的事。我们所获取的知识,通常只是一些看法,有些是误解,有些是不确定,还有些根本违反事实。大量的假信息、假警报让我们的眼睛和大脑疲于奔命,散乱的思绪时时刻刻在逼使我们分心,使我们在溢流的思考中迷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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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作家柯南道尔,曾经借他笔下人物福尔摩斯的口讲过这个道理:“你要知道,我认为人的脑子本来像一间空空的小阁楼,应该有选择地把一些家具装进去。只有傻瓜才会把他碰到的各种各样的破烂杂碎一股脑儿装进去。这样一来,那些对他有用的知识反而被挤了出来……请相信我的话,总有一天,当你增加新知识的时候,你就会把以前所熟悉的东西忘了。所以最要紧的是,不要让一些无用的知识把有用的挤出去。”
  肤浅的知识冗余多了,有深度的知识就少了。摆脱和丢弃你所不需要的知识冗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它也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一项重要生存能力。
  哪些是“有用的知识”?你在自己生活中用得上,并且本身是确切可靠的知识。但知识本身具有暧昧不明的特性,并且,生活环境越复杂,我们观测的事物中就包含了越多不确定的因素,我们所获取的知识也就越不确定。因此,与其说我们所获取的是一种知识,不如说是一种假设。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的名言:“除了知道我的无知之外,我其实一无所知。”
  贩夫走卒之流可能是无知的,但他们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无知;某些知识分子的劣根性,在于他们不仅缺乏真知,而且还不知道自己缺乏真知。比如,当某位专家超出他的专业范围而发声时,他只是在发表一种看法(也许是偏见)而非知识,甚至在他专长的领域之内,他也不一定能表现出真正的知识素养。
  过多的知识冗余还很可能羁绊甚至扼杀你自由行动的能力―既然一切均可解释,一切均可接受,一切皆是命运,那你的奋斗还有什么意义呢?
  法国哲学家蒙田举过一个例子:一位罗马富翁,聘请了每种学问的专家,要他们常伴左右,为的是当他在朋友中偶然谈起这事或那事,这些学者可以替代他,随时依照他们的特长供给他或一篇文章,或一句荷马诗歌,等等,以为这就是他自己的学问,因为那是藏在他所雇用的人的脑里。
  像罗马富翁这样的人物,现在不是更多了吗?而且你再也不用花钱雇用各种专家了,只要上了百度或谷歌,什么样的知识搜索不出来呢?但那些学问真是你的吗?
  孜孜于让各种各样的知识涌入头脑的人,其实连和自己谈心的机会也不想有了―他们连自己都不关心了。在这样的大脑中,反应式思考代替了创新式思考,让他们的眼光变得越来越狭隘;他们的记性越来越充实了,但他们的心灵和判断力却越来越空虚了。
  知识首先是要对自己有用,特别是对自己的心灵有用,用知识来改造自己,让自己变得更好,然后再来奢望它会对别人也有用吧。
  如果知识的丰富不能使你的灵魂变得更活跃更清醒,而是更加粗鄙的话,如果学问的伟大不能使你的行为变得更加伟大的话,这样的知识又有什么用呢?
  (摘自《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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