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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培榕:关于营造民营企业良好信用环境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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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
  按照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将信用要素纳入政府行政监管中,一方面结合“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民营企业市场监管体制,完善信用監管体系,增设专门部门负责信用监督全程管理。另一方面在行政审批、处罚、日常监管、重点项目审查、财政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招投标中,将信用信息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全过程,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同时依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探索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大数据探索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应用,根据不同区域、行业、领域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监测和预警。使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支撑服务和推动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相关部门应设立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大数据信用服务产业园建设。
  二、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信用理论研究和信用教育发展,提升社会信用环境
  引导高校等科研机构,对接第三方信用服务平台,成立地方“信用管理研究中心(院)”,围绕信用信息的应用开展研究,研发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并应用到实际中。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配合第三方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组织签署员工入职信用承诺书,进行不定期信用培训,培育信用文化。
  三、加快健全完善信用体系立法,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当前中国正经历着空前的社会变革,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仅需要依靠政府行政监管和宣传教育,更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强制规范。因此,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顶层设计,推动中央及地方从立法层面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诚信生产经营、反对欺诈失信的法律体系,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建立联合奖惩备忘录。通过信用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在重点领域建立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及管理办法,细化“红黑名单”的确定、公示、应用及异议处理等,规范激励、惩戒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企业的失信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者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良好经济环境,筑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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