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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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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正以势不可挡的趋势不断发展、创新与壮大。但存在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和跨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等问题,引发和放大了理财产品、信贷平台、信托融资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以及方式,进而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防范的相应措施及对策,以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科技;风险防范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技术和通讯移动设备的迅猛发展,加快了不同形式的互联网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结合的步伐,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017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增加了7万亿元,同比增长35.1%;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增加了39.9万亿元,同比增长68%,预计2018年的两项交易规模分别为34.1及165.9万亿元,同比2017年增长分别为26.1%及68%。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之大及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加快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更进一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平台,蕴含着较大风险。因此,加强市场监管、健全政策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迫在眉睫。
  2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与金融的融合不断深化,既扩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范畴,又降低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成本,还提高了已有金融业务的办理效率,但同时也蕴藏着问题与风险。比如,在《2013-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套利是互联网金融问题与风险的主要问题原因:就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本身投资少、成本低且在技术上有其自身优势,加之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和体系对其缺乏有效的约束,从而加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经营问题与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必须考虑对其进行合规性监管与全面风险管理,促使相关企业完善其业务操作规范、要求及流程等。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与风险:
  (1)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存在业务风险。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及广泛的应用,而且一些新的金融服务平台凭以低门槛、高收益、服务便捷等特点活跃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但由于缺乏既通晓传统金融业务、又掌握互联网科技专业知识、还具备信息产业运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使得互联网金融在经营管理上并没有真正有效地运用好金融科技的经营模式及管理方法等,使得在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金融诈骗等问题,
  (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健全,存在法律风险。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依托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而建立起来的,特别是在2013年以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其监管体系的诸多问题更加彰显,导致行业内企业素质参差不齐。其主要原因就是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其次就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普遍存在着具有跨行业、跨部门及业务交叉性强等特点,使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间形成了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融合和交叉的混业经营方式,这就自然形成了与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错位、监管部门之间职权受限、划分不清或沟通协调不够等,也就自然形成了不同业务的监管标准有所不同,从而极易产生监管套利现象;加之,相关监管部门并不能全面掌控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而及时采取有效对策,致使一些企业在互联网金融运营上不断突破监管临界点,时常出现非正常套利行为或恶意利用监管漏洞打擦边球等现象。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规已相应出台,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立法与相关监管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停滞状态,且互联网金融行业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仍很凸显,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中的空白,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交易过程时触碰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高压线。
  (3)互联网金融信息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存在信用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起步较晚,因此,信息体系建设尚未完善,造成互联网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从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结合,而且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尚未健全,仅靠企业自有的数据系统,难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与分析,也就不能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从而加大了信息体系建设滞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个人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已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所在和潜在风险源,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阻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安全风险。就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目前主要出现形式是以互联网虚拟的平台,仍处于发展的初创和兴起阶段,买卖双方仅凭对平台的信任就可实现交易,造成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泄露、被滥用及盗用事件频频发生,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并未得到确实保障,一旦这个虚拟平台违约,就很难挽回损失。
  第二,资金转存风险。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通常在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前,将资金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这就为其运用资金进行再投资提供了便利,但是,一旦投资失败,将会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三,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就货币基金收益而言,据Wind数据统计,2018年以来,货币基金收益率下行趋势十分突显,截至2018年9月6日,货币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均值为3.184%,相比7月份的3.726%均值大幅回落,进而加大了违约的风险。
  第四,期限错配风险,即在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期限较长的情况下,负债是期限一般相对较短。一旦到期,负债不能按时偿还,就不能实现正常资金链的循环,必然增大流动性风险的机率。此外,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的不对称,特别是理财产品,容易使用户在选择产品方面出现偏误与系统性偏差,导致用户资金损失。   (4)互联网金融的应用技术有待提高,存在安全风险。要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各项技术得到有效应用和有序、合理、快速的实施与发展,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软硬件系统、计算机网络及用户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应用技术主要还是依托于计算机、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等,因此,国内的信息应用技术在实施过程中还仍存在一些技术难题,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运营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仍存在密钥的加密技术不过关、TCP/IP安全性较弱以及管理还不够完善等,致使互联網金融体系极易被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攻击,造成安全风险。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要加强与完善法律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清障碍,促使其更好更快地进步和发展。特别是在2016年全国两会以来,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就是变革现有金融监管框架问题。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提互联网金融,明确提出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1)加强互联网金融有效管理,提高其效率。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快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必须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管理及行业自律,才能更快地促进并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稳步的发展。首先,要减小政府的过度介入,应该以行业准入替代政府审批,通过加大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规范行业行为,进而提高其效率。其次,要对第三方支付、融资和理财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制定专门的管理准则,并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来提升其在核心业务的价值。
  (2)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技术,完善信用体系以降低其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于健全和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其所需要的信用数据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监督和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有效应用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对调整风险管理制度、约束风险管理、优化风险管理环境等进行相应调整,确保监督风险管理有效实施。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化,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并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接轨,进而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其次,增强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注册登记管理采取实名制,完善网络身份的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并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进行规范管理,完善信用体系构建,对互联网金融征信资源实行统筹共享。第三,完善和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制定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等来有效的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促使金融业务有序、规范、合理地实施。
  (3)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首先,应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明确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督主体,并成立自律性协会,强化行业的管理与自我监督体系,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及最终投向等金融业务贯穿于监管始终,降低风险;其次,央行、银监会等传统金融监督部门应加强完善和健全监督协作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定、持续和健康的发展;第三,监管机构的监管应构建一个即具有针对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又具有灵活性的监管体系,这样,既可以弥补缺位监管,又可以避免监管过度,使其支付体系安全更加可靠,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力度,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体系,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等,是构建和完整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重要保证。
  4结束语
  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变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即应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立法力度,填补互联网金融制度、监管以及安全等领域方面的空白,完善与维护好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并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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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习之(1987—),男,北京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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