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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具体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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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网络交易如果保持在安全的状态下,的确能够对双方达到互惠互利的目标,但是现如今的网络诈骗案例数量不断的增加,在交易诈骗的招数上五花八门,很大程度展现为防不胜防的状态,如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没有采取合理的手段与方法来应对,肯定会造成特别不好的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不断健全民商法的保护,加强网络交易安全。
  【关键词】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
  网络交易逐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及,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网络交易的金额与数量也正在不断的增长,进而满足當前的需求。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网络交易在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交易进行,基于此,本文从当前的网络交易安全内涵与现状入手,深入分析民商法对网络交易进行保护的体现,以供参考。
  一、现阶段网络交易安全内涵
  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与传统的交易存在较多的区别,例如,交易形式的不同,网络交易在开展时,其交易的双方并不是采用传统的见面方式,而是以当前的互联网为基础,构建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双方在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中。网上银行与网上第三方是交易的媒介,利用媒介进行保护,促使交易保证公平与公正。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其流程主要包括认证、审核、交易确定订单、验证客户、接受订单、付款、发货、完成交易。由此流程可以看出,当前的网络交易内涵主要包括支付过程安全与账户安全,当账号出现异常或者被人盗用时,将导致交易受到影响,用户的账户资金被盗用,为用户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加强对当前的网络交易安全问题进行考虑,详细进行分析,以满足当前的需求。例如,当前的淘宝网账号为6~16个字符组成,并且要求用户在进行密码设计时尽量进行数字、符号以及字母的混乱组合,以此来提升密码的安全系数,满足当前的需求。在法律意义上网络安全交易内涵自身主要是交易的确定性、合法性以及连续性,而在民商法中则将当前的交易安全分为静与动两种,静主要是指交易主体自身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不受他人任意夺取的利益,动则是指当前交易过程受法律保护。
  二、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
  (一)明确各交易主体的权责
  网络交易是当前最受社会大众喜爱的一种交易方式,而想要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首先,需要明确网络交易过程中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负责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应当保证做到这一点,从而为网络交易活动的安全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民商法的规定,网络商户在上传商品信息时,应当如实对商品的规格、质量、数量等商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再次,民商法还规定商家应当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最后,民商法通过明确网络交易各主体的权责,促使网络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而信息公示又进一步增加了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
  (二)规范网络交易各主体的行为
  随着社会大众对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一些与网络交易保护相关的法规,不止进一步给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对各网络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明确了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且制定了与消费者公益诉讼相关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③同时,法律还对网络商户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此来减少由商家造成的消费者隐私泄漏问题,从而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保障。另外,对于卖家商品质量进行了规定,赋予消费者退回问题商品以及追究网络商户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可知,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不仅规范了交易双方的行为,而且还有利于互联网商业的健康发展。
  (三)保证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
  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网络商户和消费者之间通过各种形式的互动来完成交易行为。网络商户进行网络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营利润,而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的目的是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而为了达成各自的目的,双方需要通过沟通交流或者其他方式来达成统一,然后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根据实体交易中对公平交易的定义,所谓的公平交易就是消费者利用足量的货币来交换等值商品或服务,这也是判定交易公平度的主要依据。另外,交易公平度的判定,还与交易时双方行为的自愿性有关,如果交易中存在强制、歧视等情况,可以判定为存在交易不公平的问题。网络教育与实体交易存在着一定的一致性,因此对于交易公平行为的判定同样可以应用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征,网络交易过程中,公平交易问题更加容易出现,因此应当使用民商法来对网络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四)民商法对网络交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调整作用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征使得网络交易与实体交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随着互联网商业的不断发展变化,网络交易的形式、内容等方面也在发生较大的改变,而我国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尚且不够完善,这就导致网络交易安全很难获得有效保障。因此,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应用民商法来对其交易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利用民商法来调整网络交易的行为、方式等,可以使得网络交易安全能够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比如,民商法中
  的《电子交易法令》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三、提升民商法保护效果的合理化建议
  (一)强化责权界定方面的建议
  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交易双方的权益都应得到充分保证,同时在实际网络贸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各种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民商法应进行合理的责权界定,加大对虚拟平台用户的管理力度,加强对这些用户信息的核实工作,以有效保证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对认证过或核实过身份信息的用户权益要加强保护。民商法应对网络主体加以承认,对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各种技术方法的应用,在法律范畴内完成电子身份设计事宜。网络交易平台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易主体的电子身份进行确定,并有效公开确认结果。同时,民商法应加强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规定网络交易中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等多方面内容,并要求网络经营者有效公示其商品质量证明文件,以充分保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完善交易信息管理方面的建议
  互联网经济大潮中,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逐渐突出。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活动时,网络经营者可通过COOKIE技术将消费者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并在充分整合之后,大量消费者信息就逐渐形成大数据资源,有效实现二次营销目的。很多网络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后,常常会接收到网络经营者推送的信息,但绝大部分用户根本没有订阅此种推送信息,也没有提供信息交流形式,这必然会给消费者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所以,应加强民商法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平衡处理网络交易体系,保证网络交易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有效平衡。
  (三)强化民商法执行力、约束力方面的建议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经济发展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时,其个人消费信息很容易被收集起来,一些网络平台使用大量收集来的信息资源进行二次营销活动,这种行为很容易对消费者隐私权造成侵害。同时,在物流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会呈现出来,保护措施不到位的话,也极易被不法分子收集和利用。所以,在网络交易相关法律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同时不断增强民商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快速发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方面,有关部门可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以国际网络贸易相关制度规范为重要参考对象,加快国内网络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网络交易制度,积极做好认证工作,加强问题协商效果,加大惩处力度,从而为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健康开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防治不当竞争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民商法应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就网络交易安全本身而言,其毕竟是虚拟的交易,存在的特殊性较强,倘若我国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总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或者是完全不考虑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那么在民商法的具体保护行为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疏漏情况,这对网络交易的未来发展,构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要求我们在未来的工作当中,对民商法针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实施全面的调整和分析,应该对时代的内容和用户的需求切实考虑、调查、研究。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网络交易发展迅速,逐渐扩展自身的交易市场份额,促使网络交易社会群体增大,因此,应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视力度,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以民商法为基础,进行合理的保护,针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明确的改善,规范现有的网络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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