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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类反洗钱义务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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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从类型上讲,可分为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标的的保险。本文通过对财产保险类反洗钱义务机构在销售、核保、变更、收付各个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困境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财产保险;身份识别;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1月13日
   在2006年的FATF保险业洗钱类型研究项目中,研究员通过对54个国家同一个时间段的94个案例研究得出:犯罪分子利用人寿保险产品清洗犯罪所得的占比为65%,利用财产险洗钱的约占30%,利用再保险业务洗钱的约占5%。可见,保险业洗钱途径主要通过寿险进行,但财产保险公司也同样存在洗钱风险。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项核心工作。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投保人与财产的利益关系等身份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切实从源头遏制洗钱犯罪,防范洗钱风险意义重大。
   一、财险类义务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全环节工作困境
   (一)销售环节的身份识别
   1、销售人员未尽职严格履行识别义务。由于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差异性不大,外部竞争比较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业绩考核的压力,为在有限市场中争取更多的份额,追求利润最大化,对投保人的资金性质及来源只做简单询问,并未全面收集身份资料。主观上认为强化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能引起客户顾虑,特别是强化收益所有人识别等工作会影响自身业务的发展,因此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为后续审查工作加大了洗钱风险。
   2、客户配合身份识别不主动。保险业务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在销售环节的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收集非自然人客户的股东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时,客户会以为是对其开展调查,保险公司不“信任自己”,也有客户认为此举是侵犯其隐私权,以各种借口或者名义搪塞,导致客户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够。
   (二)核保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1、核保人员缺乏有效手段识别、收集客户准确信息。一是核保人员无法核实个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很容易,但要判断客户资料的真实与否,深入了解客户的关联企业、经营范围、资金性质等核心信息,难度较大。二是难以全面收集机构和团险客户的信息。客户不愿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于职业、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地址等私密性较强的信息,客户通常不愿意如实提供,存在相当比例的虚假信息。
   2、客户身份识别局限在身份合法性的层面,没有结合客户职业、经济状况深入识别客户。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基本上只是停留在身份证有关数据信息上,至于个人客户的职业、财产状况由客户自由填写,并没有第三方证据来源,也就难以通过背景信息进一步识别客户;对法人客户的识别,也基本停留在书面教材的表面真实性上,基本上没有采取措施与授权或登记机关核对,对法人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也就更缺乏了解。
   (三)保险合同变更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主要是指投保人,因此,财产保险合同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的变更。按照财产保险公司的变更程序,原投保人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提供变更后的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即可。调研发现,只要变更后的主体能够缴纳保费,批改解释合理,资料完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身份只做表面上的审核,即可同意变更。但在这个过程中,并未严格追究变更动机的合法性,以及确认变更后的主体与变更之前主体的关系,这样就不能避免客户利用他人合法身份进行投保,待通过核保后,再以各种理由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为自己,引发洗钱风险。
   (四)收付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1、保费收取环节。由于保险具有缴费灵活的特性,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环节存在一定数量的代刷卡缴费现象,并且对代刷卡金额及刷卡人没有限制,进而引发洗钱风险。而现在一般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识别对象只针对保险当事人,并没有对代刷卡人要求进行身份识别,如果客户利用他人账户支付保费,再通过短期退保,就存在洗钱的风险。
   2、退保支付环节。保险具有“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特性,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可能引发洗钱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的退保一般要求将保费退回被保险人账户,不允许客户授权他人代为领取。这种情况一般只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账户,确保款项退回被保险人账户。而对于通过他人代刷卡缴费的客户要求退保时,只需被保险人提供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一般财产保险公司就会将保费退回被保险人账户。这种做法仅对被保险人做身份识别,而没有对代刷卡人进行识别,就可能涉及洗钱风险。
   3、理赔支付环節。财产保险一般情况下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但当投保财产涉及担保时,就需要指定受益人,这样投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保费缴纳账户与赔款领取账户非同一账户,这样就有可能存在洗钱风险。
   (1)不涉及担保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赔款一般要求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可经被保险人授权支付他人或者合作修理厂。被保险人授权他人领取赔款时,保险公司就要求对被授权人进行客户身份合法性进行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但并未对被授权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及授权动机进行识别,假如客户与修理厂勾结,先由修理厂代领赔款,再由修理厂转付赔款,则客户身份识别就无法预防洗钱风险。    (2)涉及担保的财产保险。涉及抵押的财产保险,一般被保险人申请指定抵押权人为受益人。投保时,财产保险公司只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身份合法性识别。当该类保险标的发生赔案时,一般约定受益人领取赔款。而现在财产保险公司仅对受益人的身份合法性信息进行识别,并未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进行识别,也未对受益人的财产状况及资金来源进行识别。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可能使用非法所得以他人名义购置财产,签订抵押合同,然后投保财产保险,再利用保险赔案,获得保险赔款,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对策建议
   (一)強化顶层设计,完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法治环境。结合FATF组织对我国第二轮互评估反馈结果的整改落实整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新一轮的包括《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在内的修订完善工作。加强反洗钱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推动以洗钱罪入刑、宣判,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一行两会要在修法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强化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
   (二)健全机制、整合资源,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实效。首先,健全联网核查内容。将身份证以外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纳入个人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成为更加全面的国民身份数据库,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其次,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健全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一是将客户身份识别流程控制和业务流程控制相结合。将客户身份识别流程控制和业务流程控制相结合,将各项客户身份识别要素嵌入核心业务系统,在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制度的同时,整合业务、内部审计控制流程,建立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控制环境,使业务处理事项自动符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二是加强反洗钱审核控制和审计监督。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震慑力度。实现监督检查形式的多样化,采取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内而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双罚制”,提高义务机构违法违规的“机会成本”,引导义务机构强化反洗钱资源配置,提高工作实效。
  主要参考文献:
  [1]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Z].银发[2014]344号,2014.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Z].银发[2018]164号,2018.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Z].银办发[2018]130号,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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