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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网络校园贷信用风险及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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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校园贷快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巨大危机,特别是当下我国整体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校园贷引发大学生信用危机,诸多滥用信用、惩戒失效、信息泄露等信用风险已十分明显。因此,如何进行信用风险管控是网络校园贷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互联网金融本质出发,挖掘校园贷的信用风险,提出信用风险管控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校园贷  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一、导论
  在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发展背后,新的风险随之暴露。例如网络校园贷平台具有门槛低、放款迅速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等风险,给企业、学生、家长带来诸多麻烦。网络校园贷风险集中在供给的恶意放贷,而与之匹配的信用体系构建时时落后,导致信用風险管控不当。因此,针对校园贷的风险来源与风险管控问题,应该从整体上把控网络校园贷款信用风险,这对规范网络校园贷、完善大学生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有现实意义。
  二、网络校园贷衍生的信用风险
  (一)互联网平台成立缺乏持续监管
  随着公司注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只要根据《公司登记条列》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在相关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就可以进入市场。这样导致工商部门对互联网平台成立,宽进之后严管的力度不够,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2017年2月随着厦门金融办公室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各地有14项相关的法规颁布,全国并未统一颁布相关法规。很多校园贷平台到工商部门注册,然后花费少量资金研发或购买一个P2P软件系统就可以运营,针对平台的资金来源、内部风控等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
  (二)互联网虚拟性加剧信用风险
  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身份确定、资金流向、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平台与用户之间加剧滥用信用的风险。目前大多数校园贷类产品采取非现场申请与授信,不需要面签和担保人的书面保证,学生只需简单上传相关身份信息或者口头承诺视频,便可获得贷款。完全忽视贷款人的经济条件、自控能力、消费习惯。而大学生面对贷款合同只需通过网络便可完成,从心理忽视违约风险。校园贷前期放贷宽松,后期严酷催债,存在错误的信用引导。
  (三)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进程之中,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交换、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失信成本过低。根据调查,学生人群有70%左右群体正在使用或者曾经使用过校园贷,可是这部分人却未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第一、校园贷平台之间属块状分割,缺乏信息共享。因此大学生在不同平台间可多次分期贷款,甚至借用他人信息和身份获得贷款,从而加剧大学生过度透支信用。第二、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完全覆盖大学生群体的信用数据。由于大学生的个人征信系统缺乏,缺少有效惩戒措施,导致大学生群体缺乏信用意识、无视信用风险,更不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我国现存法律对企业已注册用户进行数据分析行为处于灰色监管地带,虽然明令禁止用户信息买卖,但至今没有有效监督手段。目前很多校园借贷平台仅需进行注册登陆之后就可以直接查看借款人的各类个人信息,直接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露;另外某些校园借贷平台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借款人的大量信息打包出售以获得不法收入。更有甚者,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清借款,校园贷平台以曝光借款人的各类私密信息为由逼迫学生还款,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五)第三方监管失效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较快,部分业务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法律与政策不同步导致第三方监管失效。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掩护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网络校园贷第三方监管主要是教育机构、公安机关、金融监督系统。但对于在不良违规违法的网络借贷监管上却缺乏具体规定,如果学生可以隐瞒借款事实,学校没有权限和途径进行监督引导。2017年,政策定调要整治非银行机构校园贷,但目前距离银行校园信贷服务充分打开还需要较长时间。针对校园贷平台强硬追债行为,即使诉诸公安机关,这种追债行为因为有借款合同约束,更多是被定性为民事纠纷,并没有相关法规进行引导办案。
  三、网络校园贷的信用风险管控建议
  (一)利用互联网将校园贷平台的信息公开
  公司的登记注册可以由工商行政部门来完成,明确其从事的行业为互联网金融中那种经营模式,合法监管从源头上完成。银监会等则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对公司具体从事的业务进行审核和评估,据此判断是否发放从业牌照和负责事后的追踪监测事项。在监管企业的同时,各部门可以通过与专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定期发布有关于P2P网络借贷行业和共享单车的调查结果和报告,投资人可以根据这些官方发布的报告来制定自己的投资计划,起到保护投资人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重要项目如资金管理、盈利情况、公司性质等进行披露。
  (二)互通信用信息,共享全国信用平台
  打通全国的信用平台孤岛,破解信用数据碎片化的难题。第一、通过签订共享协议方式,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与平台信用信息共享。第二、加强平台与诚信网站、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将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纳入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诚信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征信系统对接。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为各地、各部门治理违法失信问题提供依据。第三、互联网平台之间与传统金融系统加强信息共享。通过共享信息,使守信用户获得使用便利,使失信用户在各领域应用受到限制。
  (三)完善征信体系
  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第一、将具有民事能力的大学生,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个人征信体系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凡是具有民事能力的个人,无论什么职业处于什么区域,均要加入个人征信体系;第二、普及个人征信积分制。通过信用积分增减,展现个人信用等级,实施联合奖惩制度;第三、将失信惩罚制度升级。针对信用评分低的用户不仅影响本产品使用,也要影响日后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甚至医保使用情况。完善互联网平台信用系统。第一、将平台整体信用、主要创始人、经营者的信用进行审核的披露。可同时制定相应的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第二、监管部门在建立平台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应追踪发展的最新动态,并及时制订应对方案。   (四)技术创新规范信息安全,推动流程重塑
  互联网金融理念与技术发展同样存在不匹配现象,这才导致风险失控。推动技术创新,重塑业务流程,增加风险监管手段。校园贷在业务流程中最大的漏洞在于学生与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非常弱,却给与很高授信额度。校园贷平台应加大线上与线下审核的力度。通过同步视频或纸质文件,将违约风险、各项借款费用和借贷利率明确告知借款人。同时,针对大学生贷款在个人征信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增加父母担保,必须对父母进行身份识别和信用审核。增加事前放款的信用审核和第三方保证,才能有效抑制校园贷金融异化。
  (五)大力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立法
  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对平台性质、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准入条件等做出明文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从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来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从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立法、健全企业信用惩戒机制和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从政府信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监管等方面使政府信用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备,以求从制度层面来解决社会信用问题,重建社会信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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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巍,殷宇飞.银行重返校园背景下的高校学生信贷风险防控研究[J].金融经济,2018,(16):60-61.
  基金项目:2019年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育苗基金项目《线上线下融合模式下二手交易市场信用管理机制研究——以区块链助力循环经济发展为视角》,项目编号:2019KYSK01。
  作者简介:王晓媛(1988- ),女,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财务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石振香(1982- ),女,天津理工大學中环信息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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