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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大富

  摘 要: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也要求获得更多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例如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受到诸多限制,难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在这一背景下探究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可行性策略,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0-0199-01
  一、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动因
  我国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既是对刑事犯罪人员进行依法惩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公诉机关也能从客观角度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但是由于身份、视角不同,加上并未当场见证刑事犯罪过程,因此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达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基于这一方面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要保证被害人提交诉讼请求的权利。另外,作为刑事诉讼的双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也并不平等,例如被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则诉讼请求有较大概率被驳回。这种情形的存在,也迫切要求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二、现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被害人参与刑事侦查的权利受限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在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前,被害人提出复议。但是在具体执行时,遇到了许多阻碍,例如被害人提出复议后,由谁受理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明。在刑侦过程中,受害人参与的权利有限,刑侦人员片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能通过受害人进行求证,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给自己开脱,而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虚假信息的情况。这样既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也让一些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惩处。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受限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客观。但是从现阶段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要明显超过受害人。例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平等。犯罪嫌疑人被审讯前,就可以获得聘请律师的权利,而被害人只有当案件正式受理且进入起诉环节后,才可以委托辩护代理人。这种权利上的不一致,也是下一步立法完善的重点。
  三、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建议
  (一)让被害人参与到侦查阶段
  进一步扩大被害人在刑侦环节的参与权,刑侦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诉讼请求,然后辩证分析,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刑侦人员依照相关规定,除涉密信息外,将一些公开的信息及时告知被害人。这样一来,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更加关注刑侦工作,无形中发挥了一种监督效用。另外,刑侦机关对于立案所做出的一些决定,也可以及时告知被害人,维护被害人的知情权。了解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这样在公诉时,才能更好地代表被害人进行发言。
  (二)擴大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当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参与权偏少、诉讼地位不平等等问题,决定了必须要通过立法完善保护其权利。首先,由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被害人之间有直接的关系,所以相关的公诉机关应该赋予被害人足够的参与权利以及出庭辩护的诉讼权利;其次,当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做出不起诉判决后,应该赋予被害人通过二重监督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的权利。
  四、结语
  刑事诉讼中,需要赋予被害人平等的参与权、诉讼权,一方面可以让他们的诉讼请求得以顺畅表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扩大刑侦参与权、信息知情权,监督刑侦机关的工作。通过杜绝徇私枉法行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熊亚男.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18):126-127.
  [2]  王廷潇.新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8):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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