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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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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还在使用中的《环境保护法》中,一部分规定并不适合现代化的发展以及环保工作的实际需求,需要进一步进行修正与改进。而在进行修改的过程之中,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对于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概述进行分析,探究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希望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的保护发展。
  【关键词】环境法  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改进
  引言:所谓公众参与制度,其是公众和其代表根据我国环境法律规定,所给予的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制度的相关制定之中,这是政府依据公众的智慧,对于环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的一项发展制度。在当前世界中很多国家都将该制度作为自身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也并不例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分析,我国在环境立法、执法等相关方面都存在缺少经验的情况,另外由于环境法的理论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便导致公众参与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一、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概述
  (一)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公众参与原则,一部分学者认为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其实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保护法之中公众参与原则,即生态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必须要依靠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其中,公众有权利参与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参与到环境管理,以及对于我国环境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时,对于公众参与原则便一定的认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保护环境以及改善环境受到人们的重视,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而通过法律来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政策,受到各国的共识,也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重要活动。
  (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所说的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理论的基础,便是环境公共财产理论,环境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论以及环境权理论。虽然当前对于环境权的概念以及内容都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环境权之中包含实体性权利以及程序性权利,而公众主要参与的为程序性权利,却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目前公众参与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1.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又可以称其为环境信息权。其主要是指公众根据法律享有,从法定机构获得和环境相关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与前提。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之中,对于该权利有清楚的描述。公众有权利了解当前环境的真实信息,只有使公众了解环境和自身日常生活以及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对于保护环境的方式与途径进行了解以及学习,才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生态环境。而公众只有对于企业现阶段的环境行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政策,才能更好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对于生态环境進行保护。
  2.环境参与权
  环境参与权,其主要是指公众参与到有关环境决策的过程之中。近些年我国公众参与原则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而环境参与权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其具体内容如下:对于具体的活动决策进行参与,参与和环境相关的政府决策,以及参与环境立法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其参与途径以及方式需要有法律的保障。
  3.环境起诉权
  当前环境诉讼是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以及管理之中的重要一项途径。政府、个人或者单位出现违法行为,而导致环境出现污染或者破坏的时候,如果没有人进行起诉,或者不能提起诉讼时,不仅会导致公众的公共财产受到侵害,还会导致环境出现破坏。因此只有使公众具有环境诉讼权利,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才能减少出现环境违法的行为。
  二、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立法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为我国公民参与环境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贯彻公众参与原则。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需要我国相关部门优化与完善。
  (一)我国该类立法缺乏系统性
  从整体情况分析,我国当前相似的立法都存在零散,缺少系统性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已存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没有集中进行统一以及专业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环境基本法或者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零散的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立法意图明确较为困难,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
  (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缺少源头参与
  当前对于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进行分析,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以末端参与作为主导,从而缺少源头参与情况。目前我国已有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其主要都是对于已经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后,公民应该如何参与制定相关的规定,即所谓的末端参与。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这对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需求不匹配。
  (三)立法内容存在重复性
  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即《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之间的立法便存在单调性以及重复性的问题。例如在公众参与的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里并没有进行明确地具体内容,而只是将环境法的基本精神进行重复,从而使该类单行法律的作用其不到应有作用,和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的意图相违背。在进行环境单行法制定的时候,需要更加细化公众参与原则,对其进行具体性的规定。
  (四)规定的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公众在环境相关事务参与方面只是进行了笼统化的规定,但是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事务与做法都没有明确性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法律之中,只有《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之中,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众需要参与其中。正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公众参与哪部分环境管理事务没有进行明确地规定,便导致我国环境管理事务中绝大多数都习惯性将公众排除在外,尤其是一些具有科技背景的环境管理事项之中。亦或者,例如我国有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固定,虽然一部分法律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中,需要有当地单位以及居民的意见,但是其获得公民建议的相关途径和形式都不够明确。这便导致公众参与出现局限性以及系统性。   (五)公众参与原则具备单一性
  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其实施较为单一化,缺少公众全过程参与的相关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公民积极参与其中,需要制定一定的条件,而建立健全的环境立法对其有较好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对于保护以及改善环境有明显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都需要进行相关的奖励,环保行政部门也要定期对于环境状况进行发布,但是这些规定的作用依旧存在一定的限制,并且政府發布环境状况也无法满足公众实际的需求。
  (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
  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程度状况,对于环境信息的获取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公众只有充分了解相关的环境信息,才能够决定是否应该参与相关的事务活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于公众获取信息,推动公众参与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分析,该规定更多的依旧是站在政府部分的角度进行制定的,在立法上,并没有对于公众获取信息以及参与决策方面的权利进行赋予,并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制度的保障。除此之外,我国环境信息在公示的方面,还存在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的情况。目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环境信息和立法信息进行展示时,主要是利用电视、报纸以及媒体等形式,但是对于环境因素状况却存在公式不足的情况。我国进行环境因素状况公式,大多数是空气质量等级的公式,而对于人体健康有直接写影响的相关环境因素,例如水资源、土壤等因素的公式却基本处于空白状况。相对于国际文献的要求相比,我国环境信息公式存在覆盖面较少,内容较简单的问题。
  三、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1.通过立法来确立环境法奠定公众参与法律基础
  环境权属于基本环境权利以及环境义务的统一,是指环境权利以及义务相统一,其是指环境关系主体其赖以生存以及发展的基本权利和所需要的承担的基本义务。但是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之中,环境权并没有明示于中,其确认的为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之后的参与。因此我国当前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环境法奠定公众参与法律基础,将末端参与方式转变为全过程参与的方式。
  2.完善环境程序立法为公众参与通过渠道
  当前我国具有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的传统,而在环境法之中也表现在环境法之中。现阶段我国环境实体法的内容绝大多数都较为详实以及严谨,初步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但是环境程序法的数量却处于较少,并且内容较为简单地情况,从而导致政府行政的效率受到影响,也成为目前依法行政的一项主要障碍。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完善环境程序立法为公众参与通过渠道,其可以借鉴美国的行为,对于公众参与之中,将参与的对象以及阶段等相关规定制定的十分详细,从而保障公众的参与度。
  (二)加大环境教育宣传,提高公民参与能力
  当前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力的高低。因此我国需要加强对于公众环境教育的宣传力度,使公众可以掌握相关的环境常识,了解环境保护的实际意义,以及自身所具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可以通过利用城市居委会以及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于公众的教育。
  (三)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明确化以及制度化的制度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当前在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手段以及途径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政府应该向公众传播环境信息,从而鼓励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参与权,使公众可以通过司法和和行政程序参与其中,包含补偿和救济行为。除此之外,我国政府还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将环境信息公式进行确立,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实施制度。例如政府部门需要将环境信息进行分类后,通过日报、周报以及月报、年报等方式,以合理的方式向公众公布。
  (四)建立健全全过程的参与机制
  所谓的公民全过程参与机制,其除了包含有预算参与以及过程参与之外,还应当包括末端参与以及新闻给参与。其中预算参与是当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性要求,其需要小公租房在进行环境管理和决策之前,对于公众的意见进行征求。而过程参与则是目前公众参与的关键性原则,即公众对于环境管理行为,以及执行环境决策行为的相关监督。末端参与是当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保障性原则,其是指在已经出现了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后,公众可以对于有关地负责人提出相应控告以及检举,属于救济性的参与行为。最后的行为参与是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根本性原则,也就是公众自身保护环境意识提高之后,积极地采取相应行动,对于环境进行保护以及改善。
  参考文献:
  [1]庄汉. 环评公众参与的程序瑕疵及其司法审查[J]. 法治论坛, 2018(4):120-130.
  [2]孙曼. 我国环境保护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与创新[J]. 科学与信息化, 2017(29):22-23.
  [3]杨潇, 汤淏. 《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建议[J]. 江苏科技信息, 201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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