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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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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资管产品的运营业务缴纳增值税自从2018年起,信托公司在成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以后,就已经在政策这个方面进行了确定。在金融服务的这个行業中,转让金融商品、贷款服务等都包含在信托行业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之中。在业务开展时,信托计划纳税时以信托公司为主体,并且需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和相关税费成本的影响。文章就信托公司各类信托产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信托产品;资管产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收入类型;保本;非保本
   一、信托产品涉及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种类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资管产品可以通过比较简易的计算税收的方法暂时以3%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以这个方法为依据,信托产品需要进行缴纳的相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如表1所示。
   (二)印花税
   在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中,或者是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订立并开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通过这些凭证而进行征收的税种即为印花税。借款的合同、财产租赁的合同、产权转移的书据都是信托产品中所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目。
   信托产品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主要系股权转让合同。
   二、信托产品分类与增值税适用
   (一)涉及增值税的信托收入类型
   1. 利息或者是利息性质的相关收入。企业的利息性质的相关收入不能进行权益性投资,可以让给别人使用。存款、债券等带来的利息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收入。
   2. 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收入。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可以通过接受已经合格的境外的投资者的委托,在委托以后,就可以在国内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关业务,而这个过程中所带来的收入就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收入。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信托产品很少涉及,本文就不再阐述。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分类及涉税情况分析
   1. 固定以及浮动的相关收益都是属于保本类信托产品,也就是说本金不会存在收回的相关风险。而往往会将这种类型的税务看成资金占用类型的相关收入,这个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就是包含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例如贷款、买入返售、股权投资(明股实债)、股权受益权转让与回购、应收账款/应收债权转让与回购、债权转让、融资租赁均按照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股权溢价部分\租赁收入乘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来计算应交税费;债券按照债券利息收入乘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来计算应交税费,同时债券的买卖价差按照买卖正价差乘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来计算应交税费。
   2. 非保本类产品,即可能亏、可能盈,这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这个收益,不论何时取得,都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例如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分红不征收增值税、股票买卖价差按照买卖正价差乘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来计算应交税费;基金、理财产品、金属衍生品持有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均不进行增值税的征收,转让产生的买卖价差按照买卖正价差乘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来计算应交税费;股权投资(非明股实债)不属于增值税范畴。
   3. 其他:财产权类项目按照底层资产的类别依照上述保本或非保本类进行涉税判断。资管计划产品,若有第三方补足,则为保本类产品;若无第三方补足,则为非保本类产品。其他信托产品主要看投资合同是否明确承诺保本或不承诺保本。
   (三)免交增值税业务
   在金融同行业中所收入的往来利息是属于免税收入。而存款利息、同业存单、同业存款等都被包含在金融同行业中往来的利息相关收入。在金融机构与机构两者之间,进行同业资金的存出以及存入的连续操作,与此同时,只有那种有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资金存入的这种操作,这样即为同业存款。一些金融机构在法律环境下进行借出和借入资金的这种操作,这样即为同业借款。商业银行通过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即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从而给企业客户付款,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委托方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偿还所有代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这里所产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即为同业代付。在国内依法所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通过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在全国境内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进行发行的有价证券即为金融债券。在银行界中,存款类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的银行市场中进行发行的的记账式的定期存款所产生凭证,即为同业存单。
   三、税费对各利益方及融资方的影响
   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测算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如有)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一)税费对各利益方的影响
   在融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各利益方分配金额应扣除应交各项税费,即融资成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如有)+受益人收益+信托报酬+保管费等其他费用。
   (二)税费对融资方的影响
   在保持受益人收益、信托报酬、保管费等各方利益不变的情况下,新融资成本=原融资成本*(1+3.3721%)。
   四、结语
   虽然信托行业“营改增”先后出台几大政策,但政策出台比较突然,相关的政策解析、纳税操作细则不明确,再者信托产品种类丰富多样、项目交易模式设计复杂,因此在判断项目是否涉税时产生一定的困难,另外实际执行时会产生巨大的工作量及操作风险。在“营改增”相关政策出台前,信托合同中并未对税负承担作相应的约定,对于存续项目需要业务人员对税赋内容进行多方沟通协调,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税赋的承担问题。新增项目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来考量税赋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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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骆怡宁.信托公司三大类税费业务的会计核算解析[J].商业会计,2018(04).
   [3]余敏强.浅析财税140号文对信托公司的影响[J].纳税,2017(04).
   [4]於佳佳.“营改增”在信托行业中的纳税问题的探讨[J].纳税,2018(28).
   (作者单位: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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