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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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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发展,物联网、无线网络以及各种网络设备的普及,数据已经越过众多要素,成为推动和引领国家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人们已然大跨步跃入大数据时代。不论是人们的意识形态还是社会的整体结构都正在被数据所改变。在过去,土地、劳动力、资本是核心生产要素,而数据才是当今最有价值的资产,因此如何合理利用数据,如何保护数据等问题都成为值得认真思考的重要社会问题。
  [关键词]物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5.188
  1 大数据就当前社会存在的重要性
  随着大数据成为企业、社会、国家层面重要的战略资源,世界各国也对这场革命做出了相应的措施。2014年美国发布了《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白皮书,详细阐述了美国对大数据应用和管理的现状,以及有关大数据的政策框架和各类意见。法国政府在2013年投资了7个关于大数据的研发项目,总金额近1150欧元。由此可见,当今时代就是数据为王的时代,大数据就是社会的总趋势。要想进一步促进国家的发展,就要做到稳步加强核心驱动力,即对数据的发展,同时保障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个人数据权及隐私权的保护。
  2 中国有关大数据下个人数据权的不足
  针对相关数据权的保护,中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国家层面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覆盖相关数据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在个人数据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2.1 立法相对分散不全面
  中国关于数据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存在于各法中,没有统一完整的数据权法;且我国对于数据权的界定也不够明确,而这也直接导致数据权属的模糊,直接带来个人数据被侵害的不利后果。
  2.2 个体数据意识薄弱
  在一项关于数据权的调查问卷中,超过60%的人都表示愿意手机上的各种软件通过对自己搜索记录的分析,来推荐相关的商品或话题。53%的用户都有过数据权利被侵犯的切实经历。而65%的用户表示在数据权被侵犯时,都没有采取相关的保护手段。这正体现了我国个体对数据的意识相对薄弱。超過半数的人在遭到数据权被侵权时,不知道该怎么做,没有积极寻求保护的意识。
  2.3 企业对数据的储存和利用存在问题
  近年来各大企业的数据权泄露事件层出不穷,有内部泄露也有外部被窃,这些企业作为对个人数据收集的单位,并没有很好地尽到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职责;同样存在对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界定模糊的问题,企业对于个人数据使用的界限在哪里,都需要进一步得到明确。
  3 世界各国有关个人数据权的特色
  想要使我国关于数据的保护和发展得到完善,在审视本国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外,还要学会总结和借鉴世界各国在践行本国个人数据的运用和保护时,所采取的先进的有特色的措施,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运用和发展。
  3.1 重视产业利益,发挥数据权的积极作用
  美国和日本在数据权相关的保护中都以产业利益为重。企业家及数据收集者拥有更多的主权。这证实了美国与日本的数据大国地位,合理平衡了数据主体和数据应用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数据应用的价值。其中日本的数据权保护以自由流通为主要的基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给予特殊保护,不对数据权另外设置新的限制,尊重数据交易的自由。美国的数据保护的主要手段则是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在数据权保护中只起到辅助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在不违背反垄断规则的前提下,各企业通过自愿协议等方法进行自我规整。
  3.2 个人数据概念的界定更为具体
  根据每个国家的传统历史立法不同,对于“个人数据”的定义和界定也会有所不同。其中美国以及欧盟,主要做出了关于“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的区分,而欧盟从1995年制定有关数据专门立法开始,一直有“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区分。在日本的立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它们的联系与区分;认为“个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数据化,且包含在“个人信息”的范围内。
  3.3 综合立法,给予个人数据最大限度的保护
  为了让个人数据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欧盟采取“综合立法”,统一立法的标准,通过为个人数据提供一定程度上统一的法定标准,保护个人数据。欧盟通过统一立法,建立起了属于欧盟及其成员国数据保护的框架,最大限度做到了对数据主权者和数据收集者的保护。
  3.4 分散立法,区分归属机关提供更具体保护
  此种立法形式是美国数据保护的辅助方法,不同于欧盟的综合立法。它通过给与个人数据有关的政府机构规制相应的单行法,对数据的性质加以区分,再加以分别独立的保护。
  3.5 匿名加工信息制度
  日本在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中,设置了“匿名加工信息”制度,通过将一些已匿名且被加工,已经被人所辨认具体到个人的一些信息归类为“匿名加工信息”,使得很多数据的使用可以得到更高的自由使用权。对于数据主体的保护以及应用数据的利用和发展起到了兼顾的作用。
  4 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立法做到相关数据立法的整合与统一
  我国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相对分散且独立分布于不同的法典中。且我国还尚未制定一个整合的数据法、数据保护法。且我国对于数据的保护主要通过对隐私权的保护得以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数据并不能得到相对全面的保护。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该主要借鉴欧盟的“综合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的保护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定标准。通过对立法的完善做到明确法律规范,明确保护内容和对象,实现政府立法的高度有效性。
  4.2 建立专门的监督执法机构
  中国有关数据保护的检察监督机构的建立并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通过对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的分析,通过相应规制不同的立法,由不同的机关全面的保证个人数据的保护,是从政府层面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形式,也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4.3 相应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
  企业的自律意识即数据的收集者在行业内部通过自律,自由意志规定彼此遵守的规则规章,且不违背反垄断规则及相关市场公平;这种自律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而利用数据非法获取,泄露等问题。但企业的自律意识同样只能作为政府立法和规制的辅助手段。
  4.4 强化个体对数据的认识
  个体对数据的认识是数据保护从数据主体层面需要迈出的一步,只有个体意识到数据是什么,数据权又是什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科普以及相关立法的科普,使人们认识到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使人们有能力在个人的数据遭到侵害时寻求积极的保护,捍卫自己的数据权。
  4.5 平衡数据主体与应用数据的关系
  数据包括数据主体和数据运用,而数据的价值也正体现在数据运用上,因此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不应过度立法,不应设置过多限制,保证应用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保证我国在大数据时代的稳步发展。
  5 结论
  大数据的浪潮还在继续,而我国在数据权保护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统一整合的数据立法,注重企业对数据的利用,提高个体的数据意识,且充分体现数据的运用价值。改变中国在数据立法的分散和不足。大数据时代正是我们所处的时代,这是最好的时代,同样也是最坏的时代。高跨度,多层面,无穷无尽且不断变化的数据,萦绕在生活的角角落落;数据的爆炸式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是一种文化的崛起;而同样在它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个人的隐私问题,社会国家的安全问题。所以这是一个和数据打交道的时代,更是一个多方面多角度去认识数据运用数据,在发挥数据最大价值的同时,保障安全的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同样对于我国法律是一个挑战,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法,如何保障数据的发展,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探索,在借鉴外国相关制度的同时,建立起独具中国特色的数据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妍.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基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分析[J].中国市场,2019(2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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