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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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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会碰到有些合同是对方当事人已拟定好的合同,如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给劳动者购买意外险,其余的保险如失业险、工伤保险、生育险、住房公积金等一概劳动者不享有,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较长等,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自己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这些方面也不再据理力争,处于弱势地位,只好签订合同。但当出现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得不到及时救治及赔偿,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都没有约定,导致劳动者的许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文通过案例探索劳动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了解它们在法律上的运用对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只有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有关保险、及试用期等在法律上的规定及其运用,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约定;霸王条款;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李巧与某县医院签订了卫生清洁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为:第一条李巧每月工资3000元,基础工资1500元,考核工资1500元;第二条李巧需自行做好保护个人安全的责任,若李巧受到感染不能上班,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其余费用李巧自行支付;第三条李巧根据某县医院的安排进行工作,无固定时间。第四条李巧的试用期半年,在试用期内李巧的工资时2000元;第五条在国家疫情结束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后来,在工作工程中,李巧不幸因工作原因被感染,花去住院费4万元,并落下残疾9级,于是李巧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某县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某县医院承担4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0余万元,并支付各种费用8万余元,李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如何处理?
  首先,本案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加重另一方的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款。当事人由于没有参与合同的拟定,对格式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对格式条款不能改变、变更的条款。从本案劳动合同来看,某县医院不给职工缴纳失业险、医疗险、生育险等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当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时法律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做了几方面的限制: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具有提示、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的义务,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给予说明。二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该条款当然无效,从签订合同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以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庭审时,被告某县医院辩解该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胁迫签订的情况下,对方应在一年内申请撤销,但对方未行使任何权利。从本案来看,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本身无效,被告某县医院的辩解并不成立。
  其次,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某县医院承担4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0余万元,并支付各种费用8万余元,原告李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本案中,李巧可以向某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赔偿的标准有:(一)医疗费,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即使某县医院没有为李巧缴纳工伤保险,该伤害只要认定为工伤,李巧的医疗费用应由某县医院赔偿,若某县医院为李巧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由某县医院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各地方政府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三)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交通票据确定,凭据支付,若没有交通凭证的,法院会酌情给予判决。(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诊疗项目的规定,且康复治疗费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若未经评审,就不能得到支持。(五)停工留薪,原工资待遇不变,按月支付。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12个月,但超过12个月的,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六)护理费,如患者生活不能治疗需要护理的,但需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若确定不能治疗要求护理的,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从以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李巧在工作中染病,属于工伤,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若用人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缴纳的各项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而损害职工的利益。因此,只要李巧的诉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在本案中,某县医院与李巧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某县医院在试用期的约定上并不存在违约。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与职工协商一致,不能预先拟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来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出现纠纷,该霸王条款也会被认定无效,单位为了省下给职工缴纳的保险费,而发生纠纷时,节省的保险费远远不能弥补赔偿费用,得不偿失。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最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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