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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俞以撒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困境在于传承人认定和保护的困境、开发性保护的市场和受众的时代性问题凸显、动态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化解这一困局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既包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多元认定模式,扩大人才储备,也包含建立开发性保护的有效机制,同时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还需要建立“名录—传承人—公众”三方共同作用的综合保护体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法制、传承人、项目、公众的共同长时间参与和推动,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多元认定模式;综合保护体制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现状及困境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及其传承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究其根源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特定性、传承形式的特殊性、传承法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文章采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概念展开论述。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传承群体的特定性,专指一些特定的群体、团体、个人,传承形式的特定性体现在“代代相传”和“表现形式”“实物”“场所”几个方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困境不仅体现在法制的健全方面,更体现在法制实施的有效性方面。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代表性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和一般传承人的保护上就存在很大差异,而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工作中也存在法律上的认定形式单一、只认定个体传承人而没有认定团体传承人的情况。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困境
  (1)存在传承人认定和保护的困境。非遗法中“只是笼统地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没有区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认定方式较为单一在实践操作中容易造成利益失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不利影响”。[1]而在保护中,更多偏重的是“输血性”的行政式保护,在保护过程中给予传承人的资金支持更多以补贴形式进行,补贴性质的金额远远无法激活某一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
  (2)开发性保护的市场和受众的时代性问题凸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依赖输血式的行政保护,立法保护也只是保护受益认定后的非遗项目,对于一个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来说,非遗保护的前景应该是市场化和时代化。市场化代表非遗项目的欣赏、关注、喜爱受到市场的认可。市场化不代表大众化。时代化就是让非遗项目重新焕发活力,崭现面向时代及其时代群体的活力。
  (3)动态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非遗项目保护往往更关注静态的原始保护,这种保护的缺陷就是一旦代表性传承人无法传承给新的传承人,就面临整个非遗项目的断代。“保护性传承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保护的基本方式,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旦传承断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即面临消亡”。[2]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路径
  2.1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的多元模式,保障传承的人才储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关键是人才的代际传承。而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认定方式单一,只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对于一般性传承人的认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导致一般性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支持政策无法落实,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库始终处于紧张的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库构成单一、数量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应从我国传承人状况的实际出发,克服现行单一认定方式的不足,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性,采取多元化的认定模式”。应该按照重点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和扩大保护一般性传承人的视角构建传承人保护制度。既保护原生性传承人,也保护外来性传承人。既保护个体性传承人,也保护群体和团体性传承人。
  2.2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性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项目的市场认可
   开发性保护与行政性保护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市场与开发的“造血式保护”,而后者则是基于文化需要的“输血式保护”,所起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开发性保护不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生存问题,更保护其发展和创新。而行政性保护更多在于保障其生存,对于发展性的保护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在非遗传承人进行表演、传承时,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依法享有精神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权益。建立文化传承的普惠性与经济效益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化开发性保护和项目化开发保护的制度安排。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双轨制”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
  2.3 构建非遗名录、保护传承人和项目、公众参与“三位一体”的综合保护制度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要有效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实现非遗项目名录动态更新、动态管理、动态传播。走出地域限制、文化认可、静态生存的狭窄局面。实现跨地域、强文化、动态发展的保护局面。同时,有效实施传承人保护和项目保护双重保护制度。走出单一的传承人保护的怪圈,实现以项目保护为主,重点保护传承人的有利格局。最后,公众参与是有效实现保护的最关键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做“大家闺秀”或“躲进小楼成一统”的“僵尸遗产”,而要做走出地域、走进公众、走进时代的“鲜活文化”。“三位一体”综合保护制度有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态性,有利于实现保护与传承和充分互动。
  参考文献:
  [1]黄玉烨,钱静.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2.
  [2]潘天怡.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保护路径探索[J].中国艺术时空,2019(2):25.
  [作者簡介]俞以撒(1984—),男,硕士,浙江农林大学,讲师,工艺美术师,研究方向:玉石鉴赏及收藏、鸡血石雕刻艺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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