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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途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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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处于持续提升状态之中,关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方面,人们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通过民商法的运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然而,也无可避免的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之处。文章依据我国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制定了民商法视角下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  公民私有财产  保护  措施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关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方面,财产归属与流转关系属于其主要内容,民法主要负责针对个人利益,开展保护工作。因为商事交易习惯所生成的商品交易规则就是商法,其主要负责对个人利益开展保护工作。对于民商法而言,其主要内容就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作出保护,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充分表明社会处于进步之中,人们应当提升对个人权益维护的重视度。
  一、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
  1、平等性原则。在开展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关于民商法的应用方面,应当注重依据平等性这一原则,促使私有财产主体对待的平等性得到保证。然而,在各个场合中,虽然民事活动的形式不同,但是,财产主体间并不存在较相关的差异性,处于比较平等的地位之中,任意民事主体也不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至其他主体。在进行实际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关于主体的行为与地域特征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统一性原则,促使不同财产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相同,充分体现出民商法的本质,将公平平等的具体原则表现出来。
  2、不主动干预原则。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时,全员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不主动干预,在开展私有财产保护活动的过程中,在收到当事人的诉求之后,司法机关才能够体现出民商法的作用。面对主体诉求,应当通过多样化的司法制度,针对诉求主体,开展有效保护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当与具体情形紧密联系起来,对其予以科学的救济。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运用高效的措施,在促使民商法的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3、补偿性原则。在具体的生活中,关于民商法的应用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之处,特别是民商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需要依据补偿性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高效落实这一原则。补偿性原则指的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倘若产生了侵权行为,需要与具体情形结合起来,补偿当事人。补偿性原则,为了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真正维护,使其能够恢复至未发生侵害的情况中,这也是该原则设立的初衷所在。在具体操作活动中,关于补偿活动方面,有关单位可以依据同质补偿的形式来进行,以免引发补偿不足的问题。
  二、民商法视角下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措施
  1、强化法律宣传工作。应当进一步强化民商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规定的宣传工作,实现广大公民对个人私有财产重视度的提升,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引导广大公民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问题,避免激化矛盾,进而加快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进一步强化民生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可以利用传统的纸质媒体,例如:报纸、杂志、电视、书籍等,针对较大年龄的公民开展宣传工作,这样有助于实现这类人群对法律宣传信任度的提高,还能够为法律知识的整理与记忆工作的开展,创造便捷条件。关于年轻的公民群体方面,可通过网络宣传形式,对专门的线上宣传平台,开展建设工作,可以定期宣传与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亦可以邀请专业法律人士开展网络直播讲座,利用多样化的措施,在全社会范围內开展宣传工作,促使广大公民能够正确认识私有财产的保护。
  2、建设健全的立法体系。面对频频发生的侵犯私有财产的事件,在民商法的法律中,可以对侵权掠夺行为作出进一步确定。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工作方面,也应当依据法律条款来进行,在开展民商法系统化建设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持续健全有关法律制度。通过法律,促使财产管理与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得到处理。法律的形式离不开公正的环境,针对民商法的法律条文方面,为了能够更加良好的适应现代社会,应当对其持续开展相关修订与补充工作。面对信息化的社会环境,在执行民商法的过程中,应当以网络技术环境为依托,制定有关内容,在民商法的条款中,可以补充互联网信息技术环境中的支付问题,这样在产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3、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了高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促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还应当制定民商法律监督机制,并依据具体情形,强化开展相关完善工作,加强法律在社会的监督作用,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促使公民的财产安全得到真正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机制,并注重开展完善工作,民商法有关的法律部门应当注重增加人力与物力投入,可以组织建设专门的社会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监督社会上的不合法行为与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对其予以处罚。民商法相关部门也应当主动和社会公民开展交流与沟通,将广大公民监督的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不断扩大公民的监督力量,还应当在短时间内迅速掌握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线索提供至法律监督部门,这样能够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发展与进步,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三、结束语
  通过强化法律宣传工作、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等措施,能够高效体现出民商法的基本作用,使其能够高效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安全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安全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有助于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能够加快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开展,系统体现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公平性与正义性,为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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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雷.基于民商法视角下谈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J].法制博览,2020(06):125-126.
  [3]范宏敏.民商法视角下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J].法制博览,2019(02):110-111.
  作者简介:王金泉(1980年10月-),男,本科,中国政法大学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职称: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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