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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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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本文主要由兩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现状,并阐述主要业务模式及其优势;第二部分介绍数字普惠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监管方面的挑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风险;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6月11日
   最近几年,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快速,并在国际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把握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在融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这有利于完善我国数字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融合,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基础服务支持,落实解决失业问题、促进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重点工作,有利于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的工作目标。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作用
   (一)第三方支付的普惠性。第三方支付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借助其中介作用来完成资金转移,数字金融中的普惠性在第三方支付上得到了极大的体现,也是目前实际操作中最成熟、最成功的形式,具备交易速度快、覆盖范围广、规模效应大、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是普惠性最成功的表现形式。例如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都是该领域的领头品牌,为众多的大中小商户提供支付服务,覆盖线上和线下各种消费场景。
   (二)小微企业贷款的普惠性。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来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主要是尝试对传统金融进行政策引导来实现普惠性。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出台三个“不低于”的监管政策,实现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逐年提高的目标。这种政策驱动的方式虽然使商业银行能够满足对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需求,但是商业的可持续性不佳,而可持续性则是普惠金融的核心。对于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来说,普惠金融就是以低成本来获得融资,但大多数小微企业不仅规模较小、风险普遍偏高,企业信息不透明,缺少抵押资产和担保。高风险伴随着高成本,金融机构很难对其进行贷款。除此以外,政府利用政策实行补贴和扶持可以取得一定成果,但这种方式效率低下,而且不太容易长期实现。
   (三)地区数字金融发展的普惠性。最近几年,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十分迅速,有学者研究发现,最开始时不同省份和地区之间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差距不断缩小,后进城市的发展速度有超越先进城市的迹象,各地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也开始变得较为均衡。
   这种发展趋势为借助数字金融普惠实现国内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均衡提供了解决措施,可以将数字金融普惠作为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发展的工具或载体,消除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此外,经学者研究发现,数字金融普惠可以有效减少城乡贫富差距,可以促进居民的消费行为,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有助于推广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
   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风险
   (一)网络借贷混乱。网络借贷在萌生之初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和监管制度,导致监管力度不足,P2P平台自身内部自律性不足,再加上来自宏观经济环境的压力、市场资金的流动性不足、金融去杠杆力度等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P2P平台经营不规范、恶意跑路、疑似诈骗等负面事件屡见不鲜,网贷平台评价不佳,信誉度骤降,使得众多网贷平台纷纷倒闭。风险与监管之间的矛盾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网贷被发展为庞氏骗局,变身为非法集资。
   (二)智能投顾的潜在风险。智能投顾是指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投资决策,将过去只服务于高净值客户的金融服务解放出来,利用金融科技为普通大众提供优质的理财建议,具有普惠性。这其中涉及了几个风险问题:智能投顾给出的投资建议或决策是否一定是好的?智能投顾本身是否适合具有这种普惠性?从少数人的投资决策转变为一大批人的投资决策,会不会增加或减少股市的羊群效应?这种投资顾问的普惠性,会让市场变得稳定还是更加波动?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少数智能投顾公司控制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决策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怎样的风险?这都是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值得考虑的问题。
   (三)普惠性尚有发展空间。数字金融的普惠性程度就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尚存不足,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虽然普惠性在第三方支付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现,但是在网络借贷上还没有太过明显的表现出来。虽然数字普惠金融的借贷规模庞大,但若想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需求还要进一步的发展。此外,虽然数字普惠金融的放贷条件与传统金融相比要更为宽松,但是借贷的成本对个人和小微企业而言仍然很高,需要找到更好的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低成本、高效率、安全可靠的办法。
   (四)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客户信息安全缺乏保障。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迅速,但我国的法律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机制却难以紧跟其发展速度,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导致数字普惠金融领域进入门槛过低,很多企业尚未取得相关资格便开始营业,这些无证企业绕过了原本就很薄弱的监管机制,很容易给金融服务的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害。
   数字技术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从实体金融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但会导致普惠金融过于依赖相关数字技术,信息的真实性、数据的及时性以及数据的收集、处理都会影响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过低甚至没有领域进入的门槛,导致了从事金融服务的各企业数字安全技术良莠不齐,一些企业甚至从事买卖客户信息的非法行为。如何在数字技术广泛使用的现代保护客户的信息数据安全,对其进行可靠的防护,防止不法分子进行信息数据的篡改、利用、买卖的不法行为,就成为了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数字普惠金融问题解决对策和监管建议
   (一)做到对数字普惠金融和传统金融统一的监督标准。统一的监督标准是由数字普惠金融的性质所决定的,企业通常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监管,在相关制度的监管要求下开展相关金融服务,对于同一类型的企业或同一性质的业务,不同省份和地区的限制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对于从事数字普惠金融的企业来说,这类企业的业务开展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以及有可能会涉及到非企业所在地的其他地区,这就会导致企业所在地和服务开展地所实施的监管制度有矛盾的地方产生,从而影响监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为了避免这种矛盾产生,就需要对从事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企业有完整统一的要求和标准,通过统一的监管制度就可以避免监管套利。
   (二)借鉴传统金融的“监管沙盒”运作模式。与传统普惠金融相比而言,数字普惠金融存在技术与代理关系复杂、交易隐蔽、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数据与信息防护不到位、风险转移迅速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借鉴 “监管沙盒 ”的运作模式。“监管沙盒”可以被视为独立创立的“安全空间”,金融服务企业可以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对新型的金融服务、产品、商业运作等进行测试,就可以避免开展某项业务时出现问题就被监管机制约束。监管者可以在确保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风险不会发生外溢的前提下,适当、合理的放宽相关监督力度,减少金融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监管束缚,既可以做到风险的控制,又可以鼓励金融企业的创新。
   (三)加强监管部门之间政策协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关键构成部分之一,同样也是经济稳定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适应金融行业混合、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解决当前监管体制内部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职责交叉、监管范围不全面等问题,我国需要对监管部门的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调整,加强中央和地方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增强部门的监管能力,切实发挥出我国监管体制的优势,从而保证数字普惠金融的良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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