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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EPC发包模式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审计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路金望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积极参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然而,一直以来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时常面临欠薪讨薪的难题。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关爱民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分析完全EPC发包模式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和问题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相应的审计体系。
  关键词:完全EPC发包模式;公共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审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9-0109-03
  一、研究背景
  2020年1月7日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分为七章,除第一章总则与最后一张附则外,还分别包括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章。其中,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主要是第23―37条,深入而细致地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当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EPC发包模式被各国大力推广,即使是投融资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后也要进行EPC项目招标,使得建设项目在EPC框架下进行。此外,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中国基建领域依然后劲十足。众所周知,建筑业吸纳的农民工是最多的,动辄以千万计。其中,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大、工期长且吸纳农民工就业多。所以,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开展完全EPC发包模式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审计研究。
  二、研究意义
  完全EPC发包模式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欠薪”“讨薪”问题由来已久且持续不断,而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数量也不少。下面列举一些作为参考,具体见表1。
  三、完全EPC发包模式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一)管理过程粗放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管理普遍实行层层发包体制,即建筑单位将管理责任完全下放给总包方,总包方把责任下放给分包方,分包方又下放给包工头。
  对建设方来说,通常情况下,只负责提供资金,至于资金如何调配与使用,一般由EPC总包方负责。
  对总包方来说,一般只关心进度与工程形象,对民工关注较多的往往只是安全问题,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其余的一般不太关注。
  对分包方来说,关心的一般只是进度款,在分包工程量一定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越多,分包方拿到的进度款就会减少,所以分包方天然有克扣民工工资的冲动。
  对包工头来说,他们与民工之间是彼此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存在一种“江湖”习气,他们作为直接管理民工的人员,往往随意性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前三者不太管,包工头随意管,往往就会造成管理的粗放。
  (二)工资发放随意性大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面施行的情况下,虽然表面上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由总包方代发,工资不再经过分包方与包工头。但是,他们仍然有可能克扣农民工工资。因为工资由总包代发,工资的多少却由分包方计算上报,总包方可能因为缺少关注而只认手续,不认合理与否。分包方对于考勤,对于日工资或者计件标准的多少往往拥有“自由裁量权”。在这种“自由裁量权”下,分包方对于包工头、由己方人员担任的班组长以及“听话”工人的工Y也会很高,而对于不服从工人的工资就会很低,甚至不给对方做考勤表。正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导致工人工资发放随意性很大。
  (三)分包单位不配合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面施行的情况下,分包单位“自由裁量权”被削弱,原本的压榨利润缩水,降低了他们配合总包方管理农民工的积极性,有时候甚至动员工人闹事,要挟总包方多付工程款。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应当先行拨付农民工工资,而后再拨付工程款。但是,由于工人实际上是同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情感上,工人对于分包方往往具有归属感。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总包方履行了工资代发职责,工人仍然可能被分包方利用。分包方一般在拿到工程款时,将工人的诉求推给总包方,在拿不到工程款时,以工人闹事相要挟。总包方出于工程进度与社会形象的考虑往往都会“示弱”于分包方。
  (四)农民工素质不高
  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无论是法律宣传还是实际执行,总包方都是具有一定贡献的。但是,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以及理解能力不高,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旧制度,他们认为工资被克扣还是由于总包方不给分包方工程款,是故分包方老板由于资金没有到位,因而拖欠自己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站在分包方角度考虑问题,而对总包方产生敌对情绪。在敌对情绪的影响下,总包方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就会受到掣肘,有时候不得不反求助于分包方与包工头。
  四、完全EPC发包模式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成因
  (一)施工现场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以来,农民工工资依法代发流于形式,立法的精神没有被充分贯彻。施工现场的法律法规宣贯往往只到建设方与总包方这一级。而他们更多的关注点都只在进度、形象与质量等宏观层次,很少有时间与精力去对分包方与民工进行政策宣贯。
  (二)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
  政府监管部门很多情况下是不出问题不管,出了问题不知道不管,知道问题不接到通知不管,而且管问题时只管资料不管实际,管实际时只治标不治本。
  (三)审计不到位
  在工程建设领域,无论是传统工程项目审计中的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还是专项审计,都没有将农民工工资作为审计的一个方面去执行。按照法制精神的要求以及执行的便捷,农民工工资审计应当属于政府审计,且必须实行审计全覆盖、跟踪审计与精细化审计。在这种要求下,现有的政府审计力量很难达到这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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