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风险资本金新计量方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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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泽秀
摘 要:201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规定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统一为新标准法。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新标准法将于2022年开始实行。其实施对商业银行将有重要影响。因此,以《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为蓝本,在阐明了操作风险的相关定义基础之上,对操作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并重点分析了新标准法的计量方法;然后,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中分别选取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和上海银行作为研究对象,计算其在新标准法下的操作风险资本金变化,进而探讨新标准法对于商业银行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操作风险;新标准法;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1-0116-06
引言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次数不断增加,监管者对于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增加。操作风险监管的概念于1997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首次提出。随后在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Ⅱ》,正式将操作风险纳入商业银行L险资本的计量框架,并为操作风险计量提供了三种方法:基本指标法、旧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将现行的三种操作风险方法合并为一种,即新标准法。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商业银行将于2022年1月开始全面采用新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在此之前,我国商业银行一直采用基本指标法和旧标准法,这两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是难以真实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的转型迫在眉睫。
新标准法作为一个全新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相比原先的方法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是,我们也要辩证地看待这一方法。一方面,新标准法确实可以更加动态、更加细化地反映操作风险的损失,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更加科学地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并对操作风险进行更好管理;另一方面,由于新标准法相比传统的基本指标法和旧标准法具有计量的复杂性和精确性,所以使用新标准法会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新标准法将于2022年开始实行,因此,深入探究新标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前已有不少学者对于操作风险新标准法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并从不同方面入手探讨了新标准法相对于先前的操作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所产生的变化。孙若鹏(2019)对《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中监管要求的一系列变化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指出新标准法增强了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和风险的敏感性。但是对于新标准法的演变过程和计量特点并未展开深入分析。冯乾和游春(2019)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地阐述,通过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的对比突出了新标准法计量方法的变化与创新。但是他们在新标准法对于商业银行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研究方面略显欠缺。鲁政委和陈昊(2019)研究了新标准法对于商业银行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出新标准法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内部损失记录和信息披露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他们并没有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使用新标准法后操作风险资本金会产生怎样的变化。基于这个问题,本文通过选取我国三家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作为分析对象,深入研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并展开相关计算分析。测算结果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使用新标准法后操作风险资本金所产生的变化,提高了本文研究结果的可信度与准确性。
一、操作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比较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分类
操作风险定义及分类的界定对于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因为它能够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因此,正确界定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分类尤为重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Ⅱ》,操作风险有如下定义: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操作风险可分为七大类: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
(二)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比较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巴塞尔协议Ⅱ》,明确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可以为三种:基本指标法(BIA)、旧标准法(TSA)和高级计量法(AMA)。其中,基本指标法和旧标准法在计量方法上较为简便易行,商业银行在通过这两种方法计量资本金时只需要将其年度总收入(GI)的历史数据代入特定公式即可计算。相比之下,高级计量法的计量方法更为复杂,对于商业银行的计量能力要求更高。
1.基本指标法(BIA)
基本指标法是计算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需求最简单的方法。它的计算思路是将一个值为0.15的常数作为系数,乘以商业银行过去三年的平均年总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GI表示商业银行在第i年的总收入。当GI>0时, n=3;当出现GI≤0(即商业银行的出现年度经营亏损)的情况时,n等于商业银行总收入为正值的年份数。
2.旧标准法(TSA)
旧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的主要区别在于乘以总收入的系数不同。《巴塞尔协议Ⅱ》将商业银行业务分为8个业务条线,不同的业务条线对应不同的系数。与基本指标法类似,该方法仅仅依靠于商业银行的历史收入数据,对于银行量化风险对其建模的能力几乎没有要求;其次,该方法比基本指标法更加精细化,因此多被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使用。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GI(j)表示在第i年第j个业务条线的总收入。β表示第j个业务条线所对应的系数。巴塞委员会所规定的β如下表1所示。其中,1≤i≤3,且1≤j≤8。
nlc20220518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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