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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常态化时期探望权执行问题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闫冬冬

  摘要:现阶段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也只属于夫妻中的一方,由此产生的探望权纠纷也随之不断攀升。目前,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探望权执行问题的规定数量较少且具体化程度低,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另一方面,新冠疫情的常态化趋势也给探望权执行带来诸多不便。本文将对现阶段探望权执行问题进行探究,结合目前疫情防控需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探望权纠纷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难;产生原因;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4.065
  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家庭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或离婚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的自愿选择。现代多元社会价值观对离婚给予更合理的包容,离婚问题不再让百姓避而不谈、难以启齿,离婚现象成为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平平常常的事情,是人性自由解放的天赋人权。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面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如果有未成年子女,他们如何抚养等问题。当事人之间往往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在协商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如何合理有效解决,经常成为处理离婚问题过程中最重要、最棘手、最易发生分歧的环节之一,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方式、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夫妻共有财产中涉及未成年子女部分的处置等方面问题。
  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亲属权关系,亲属权属于身份权,亲父母和未成年亲子女的血缘关系和情感是无法割裂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监护义务和最自然的依赖亲近优势。对于有意愿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依法保护保障他们合法行使探望权。另外,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应积极促进父母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教育。对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探望,应坚决制止、纠正。正确履行探望权,有利于弥补因离婚带来的亲情损失,保护家庭弱势群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给全球带来极大影响,至今疫情仍在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严重冲击,外贸、进出口加工、旅游、教育等产业影响较大,部分群众工资收入明显减少,对家庭关系紧密度和离婚当事人抚养费给付能力造成了一定影响。全国各地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实施一定地域隔离,人口异地流动受到极大限制。在全国上下团结一致阻抗疫情的形势下,离婚家庭探望权的行使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疫情环境下探望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1被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的意愿较低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探望权的法律文书的查询发现,近两年来在涉及探望权的离婚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微乎其微,绝大多数都以判决形式结案,这说明在探望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合意。而在执行裁定中,申请执行人大多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执行。在具体案情中,由于离异双方大多积怨深、矛盾大。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视未成年子女为自己私有,同时也担心他方将孩子带走不送回,通过把未成年子女送往外地、找借口拖延、隐藏行踪等方式阻挠探望权的执行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在探望权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一方迨于履行义务甚至百般阻挠,探望权很难实现
  1.2疫情常态化时期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客观限制较多
  探望权执行问题毕竟属于家庭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心理咨询师、区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区妇联同志、执法监督员等多种执行程序参与人相互配合工作。而自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以来,国内外防控形势一直都很严峻,各机关单位采取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会对探望权执行造成困难;其次,在权利位阶上,疫情防控涉及当事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与探望权相比,生命权和健康权明显占优先位置,因此法院必然不可能以被探望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人员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为代价来优先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再者,由于局部疫情防控需要,一些小区临时采取封闭式管理,车站机场也有诸多限制,也使得探望权执行难度加大。
  2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
  2.1现行法律法规中探望权执行立法较少且具体化程度低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民法典》中唯一规定探望权的法条是婚姻家庭编第1086条。该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具体如何协助并无明确详尽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仅仅要求法院对时间和方式进行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多数判决对探望权具体执行方式规定不够详细全面,使得当事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加诉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对合种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在裁判是缺乏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2探望权执行具有长期性和不固定性
  就探望权案件而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前要长期行使探望唷U馄诩溆捎谧优上学或抚养方工作地点变化等原因会使得判决所依照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而法院在最初作判决时不可能预测未来情势的变更,最初的判决也就难以执行。
  对于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探望权人每隔一段时间便要探望一下子女,如果对方不配合,便要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这一次顺利执行到位,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仍不配合,便要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也是造成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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