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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的协同困境与破解思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陈子凝

  摘 要: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政府单一主体的有限理性和能力不足凸显,使其无法满足社区多样化、精细化的需求,迫切需要社会组织加入到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中。作为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能有效弥补政府缺陷并纠正市场失灵,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但同时存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佳、基层政府行政掣肘、社区居民参与度不足等多重阻力。鉴于此,提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协同治理的对策,即理顺政社关系,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挖掘社会资源,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优化专业能力,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水平;拓宽居民参与的广度及深度,激发居民参与热情。
  关键词:社区治理共同体;社会组织;协同困境;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9-0137-04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则在原先的社会治理体制中加入了“科技支撑”,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治理理论的深入思考与实践,从单一政府组织到多元治理主体,从“全能型”到“有限型”、从“管理型”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在治理理念的深化下,政府逐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肯定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多项政策法规的出台体现了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尽管社会组织在多项政策的扶持下有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仍然面临着内部自治薄弱、外部监督缺失、行政体制掣肘等多重困境。如何破解基层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的协同困境,提升其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成为亟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议题。
  一、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在我国,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人们为了有效达到特定目标、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化的共同活动群体[1],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表达社会需求、承接政府职能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2]。社会组织类型多种多样,涵盖了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能有效地弥补政府缺陷和纠正市场失灵[1],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学界早已被肯定,但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在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背景下存在一定阻力,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慢。
  一是发展规模扩大,结构失衡明显。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7 万个,比2017年增长了7.3%。登记的社会组织以教育类、社会服务类为主,关乎群众日常生活质量的文化、体育、卫生类社会组织较少[3]。
  二是准入门槛趋于宽松,内部治理不完善。近年来,政府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加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审核办理进程。但入围的部分社会组织存在内部组织结构混乱、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是政府支持力度加大,社会资源撬动能力弱。相关政策要求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4]。但同时有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市近六成社会组织由政府部门发动成立,以“政府需求”而非“社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使其社会资源撬动能力弱,筹资来源单一。
  四是社会组织就业人数上升,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截至2018年底,我国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980.4万人,相比2017年增长了13.4%[3]。然而,全国仅有0.65%的劳动力在就业时选择民办非企业、社团等社会组织作为工作单位,仅有1%的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才进入社会组织[5]。
  目前我国正处于政府转型、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势在必行,基层社会组织成为社区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必不可缺的一员。然而社会M织的发展现状令人担忧,从学术角度分析挖掘存在的深层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是破解社会组织现实困境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社会结构从原先的单位制转变为原子化,大量人口进入城市谋生,社会流动日益增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9.6%[3],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城市化进程急速进展,给社区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原来由政府一手包办的社会管理受到了巨大冲击,单一主体的有限理性和能力不足难以解决现代城市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6],无法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精细化的社会需求,出现了更多政府办不好的基础公共事务,迫切需要社会组织加入到社区治理共同体行列。但在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作为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政府与居民出现多重问题,造成了社会组织进入社区的困境。
  (一)社会组织层面
  1.行政化与独立性的矛盾。首先,政府通过依法购买服务的形式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职能,而社会组织为了得到承接职能的机会可能会刻意迎合政府的意图与偏好[7],以“政府需求”为导向作为自身发展的方向,偏离了社会组织成立的初衷。其次,社会组织大多由政府自上而下地成立和扶持,政府参与到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置中,使得社会组织内部结构与职能蒙上行政化色彩。再次,社会组织为了获得稳定、足够的政府资金投入,自愿听命于政府的差遣和调配,使得内部决策能力被外化控制,双方演变为“伙计”而非“伙伴”关系[7]。最后,尽管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形成初步合作关系,但政府所掌握的资源是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关键性资源,出现了权力上的不对等,继而演变为非对称性的“绝对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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