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转型升级视角下探究碳税征收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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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轩
摘 要:改革开放初期阶段,我国经济呈现粗放式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陡然增加造成自然资源枯竭,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频仍,使得开征碳税迫在眉睫。在经济转型升级的进程中,虽然我国政府已将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当中,但并未明确碳税的税制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碳税制度设计是可行且必要的,应确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设定差异化的阶梯制碳税税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优势互补,同碳市场交易协同发展,从而在未来形成科学严谨的碳税征收体系。
关键词:碳税征收;经济转型升级;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9-0106-03
一、开征碳税的背景
2021年3月,“十四五”计划中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企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其中饱受争议的绿色税制受到了广泛关注。绿色税制通过税收手段达成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目的,是我国目前现代税收制度的重点研究方面。完善绿色税制的发展和修订,加快落实碳税制度设计的方针策略,使开征碳税成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推动器。
大部分西方国家都已具有符合其国情和发展层次需要的碳税征收制度。挪威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碳税征收体系,对石油、矿产和天然气实行碳排放税,煤炭和焦炭也逐渐成为征税对象,并且对不同的工业和产业实行差别征税。在2021年,挪威政府提案计划未来10年内将碳税税率提高65%。日本在2004年就宣布碳税计划,并将其纳入立法章程,最初对所有种类的电力、化石能源征收碳税,但随着社会接受度普遍降低和企业工厂入不敷出,难以维持生存发展的经济情况,政府环保部门修改了之前的碳税制度,对于含碳量较高的能源,例如化工、钢铁等能源实行更高的税收,含碳比例较低的能源实施更低的税率。我国作为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大国,开征碳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借鉴西方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据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发展策略和经济大环境,制定设计碳税制度具有完备的可实施性和可行性。因此,为了未来可持续发展和双碳目标的实现,牺牲短期经济利益,制定碳税制度是我国发展战略中的关键一环。
二、征收碳税的理论基础
庇古税理论和双重红利理论是碳税产生与发展的主要理论基础,虽然目前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但其本质上主张政府通过征收污染环境方面的税负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一)庇古税理论
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环境是自由的财产。工厂可以随意地排放任何污染物而不用付出代价。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其“净贸易产值”可以实现最大化,但无法使“社会净产出”达到最大化的水平。由此,企业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产生了差别,这种差异虽然没有体现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但其烟气产品却成为了众多使用者的一种有害的投入。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庇古对边际个人净产出和边际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偏差进行了剖析,他把这种偏离归咎于“外部经济”或者“外部经济不景气”。在庇古的观点中,差别或费用很难在市场中自行化解,因为这种差别或者费用与造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情况,政府才被迫介入。庇古认为,政府应将污染产生的成本加入企I的制造成本中,根据二氧化碳排放量对企业和个人征收一定额度的税款,这样一来不仅引导企业控制生产成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双重红利理论
所谓双重红利理论,是指通过征收碳税的税收方式,既能有效地控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球的生态文明,又能减少现行税制对资本、劳动的扭曲效应,进而促进社会就业和经济发展,也就是实现“绿色红利”与“蓝色红利”。“双重红利”理论的第一个红利是指通过征收碳税降低公司污染物排放量,从而实现环保目的;第二个红利是指通过对特定的碳税征收,可以提高政府的税收收入,弥补财政收入赤字。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收入来完善环境质量或其他用途,并且有助于降低目前经济系统中的机构失灵。
三、实施碳税征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可行性
1.政策上的可行性。开征碳税不仅是我国在2022年1月21日《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发展思路,也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制定有效政策机制的要求,是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此外,我国目前碳定价机制存在不足,单单只设置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无法全面普及所有类型和规模的企业,从而降低减排节能的实施效果。并且碳交易市场需要建立MRV体系制度,成本上增加开销和碳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性,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应,降低节能减排的实施效果。由此可见,构建碳税制度不仅是政策的需要也是国情的需要。碳税的征收在某些方面可以弥补碳交易市场存在的缺陷。比如,碳税价格相对稳定,碳税征收体系可以在现有的环保税、成品油税的基础上设计,成本花费较低并且降低了企业投资生产的不稳定性,在风险层面保护纳税企业的经济收益,激励企业实施低碳技术发展。
2.技术上的可行性。建立碳税体系,必须从税收的角度出发,重点放在税率和征税对象上。碳税具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检测方便等优点。碳税的税基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可以设定碳排放量基准,超过基准则增收百分之几的税率。税务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计算测量碳排放量,从而合计征收多少钱的碳税。碳税的征收是公开透明的,对于税务人员来讲,相比较其他税种也是简单明了、易操作的,并且国外拥有征收碳税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必要性
1.适应国际发展潮流的需要。一方面,大部分西方国家早已发展碳税,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国,碳税征收是我国履行这条公约的关键一步,这也符合我国建立绿色环保大国形象的要求,也是得到更高国际地位的先决条件。因此,为了践行“碳中和”“碳达峰”的理念,政府应该采取有关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美国提出的“碳关税”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的关注,面对美国施加的无形压力和站在道德制高点的指责评论,我国应化被动为主动,主动顺应“低碳化”国际潮流,树立可靠负责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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