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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域下对“数字劳动”的解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任桂萍

  摘 要: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飞速发展,“数字劳动”这一劳动形态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并逐渐兴起。但目前看来,这种劳动形态是否依旧遵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还存有很大争议。在对基本概念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借助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对“数字劳动”引发的争议进行合理回应,并结合实践,对数字经济和“数字劳动”的发展做出进一步阐释,一是推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时俱进,二是带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协同发展,三是促进数字化信息共享平台的广泛应用,四是健全数字经济下劳动模式的顶层设计。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数字劳动”;劳动异化;现实启示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9-0001-03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对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旨在通过对商品关系的分析把握,阐明商品的二因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以及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基本规律等内容。
  商品作为一种劳动产品,能够通过交换的方式满足不同人的需求,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或者属性。使用价值主要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1]而价值主要反映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指人的脑力和w力的消耗,是商品中凝结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作为商品来讲,必须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商品;而作为商品的生产来讲,使用价值和价值并不可兼得,他们只有放弃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得到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是相互排斥、相互统一的关系。
  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劳动可以区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它们是同一劳动的两种规定。对于任何一种劳动而言,它们既可以是特殊的具体劳动,也可以被视为一般的抽象劳动,这就是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是生产一定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的劳动,抽象劳动则是指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两者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统一性,在同一劳动过程中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另一方面,它们又分别代表劳动的两种不同属性,具体劳动是劳动的自然属性,代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抽象劳动则是劳动的社会属性,代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关系[2]。
  (二)“数字劳动”的基本内涵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工业革命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中期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使人类成功迈入了“蒸汽时代”;19世纪后半期开启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了“电气时代”,使得电力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而在20世纪后半期出现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即我们走进“信息时代”,更是使得各国各地间的交流联系日益便利、密集,世界日益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共同体。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出现,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技术为人们呈现的一个智能化、数字化的时代。在这种变革之下,人类的生产方式和劳动形态也在不断发生演变。从最初的简单劳动、借助机器进行的体力增强劳动、自动化劳动逐步演变为今天的智能化“数字劳动”。
  “数字劳动”是适应时代发展演变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劳动形态和方式,在智能化和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数字生产方式,而在这种方式下孕育产生,并且最终能够形成一定生产后果的活动,我们就可以称其为“数字劳动”[3]。在这种劳动形态之下,除去普通的雇佣劳动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免费的劳动力,在无意识中为资本家创造大量剩余价值。同时,“数字劳动”也打破了传统劳动方式的时空限制,使得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和场所上更加机动灵活。但这些变化的背后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劳动时长、资本剥削加剧等。
  二、“数字劳动”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争议与回应
  在数字化、智能化等为主要特点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中,“数字劳动”的出现使得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再一次成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数字劳动”产品是否属于商品
  判定一个产品是否属于商品,主要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种属性。“数字劳动”的产品包含实物产品和虚拟产品两种,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是具备使用价值的。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关于生产力的三个组成要素即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就可以判定“数字劳动”的产品是否具有价值。其一,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计算机、智能手机等数码产品都可以衍生成为生产工具,与传统生产工具相比,其便携性、即时性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时间、空间等限制条件,有效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4]。其二,对于“数字劳动”者所使用的劳动工具来讲,除去使用数字技术生产加工的实物产品外,还包含了文字、音频影像、大数据信息等虚拟产品,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加工处理,也能够达到满足人们需求的目的。其三,“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相比,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人群会更加广泛,雇佣者或者平台使用者只要掌握一定技术都可以不受生理条件、时间、空间或者其他限制而参与到劳动过程中。因此,通过“数字劳动”生产的产品,不论是实物还是虚拟产品,都是具有使用价值的,都满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商品的二因素,“数字劳动”产品仍然属于商品范畴。
  (二)“数字劳动”是否存在剥削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的兴起使得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时代”。但在“数字劳动”中,资本家对劳动的剥削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也更加具有隐蔽性,它可以借助劳动而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工人借助数字技术或数字平台进行劳动,生产出各种类型的实体或虚拟产品。与传统劳动形态相比,他们的劳动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谋求生计,通过劳动来维持自身或者家庭的生存需要。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仍然无偿占有他们的劳动成果,而且剥削程度愈演愈烈。互联网各类平台的出现、“数字劳动”工具的便捷性等都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能被无意识地延长,劳动者在下班时间也可以在资本家的支配下被迫完成各项工作,工作与休闲之间的界限逐渐被模糊淡化,资本的剥削也变得越来越隐形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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