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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环境下医药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翔 胡春有

   摘要:“新医改”给传统医药企业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新医改”提出基本药物名录、上市许可人制度及集中采购等方式都给医药企业的经营模式带来了较大挑战,企业如何应对“新医改”带来税收风险的转变,成为医药企业在未来经营期间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新医改;医药企业;涉税风险
   一、医药企业行业政策及税收供给特征分析
   (一)医药行业的政策分析
   医药行业作为我国稳定民生的基本行业之一,自我国“营改增”以来,医药行业的平均税负水平发生了很大转变,在此之前,我国的医药行业由于缺乏管制等因素,长期存在着多票制、成本费用抵扣混乱、研发被动等现象,导致市面上的药品价格高居不下,以次充好的现象屡禁不止,人民不能享受到好的药物以及医疗服务。同时,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研发机构受制于“产研销”一体化的模式,其研发能力远不如同期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的药物及医疗器械生产研发企业。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国自2016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医药行业企业涉税行为,激励医药企业不断投入研发,促进我国医药行业的税收健康发展。2016年12月,为了整治我国医药行业的开票乱象,“两票制”在我国首次提出,医改办连同八大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一文,标志着我国医药行业税收体系改革大幕正式拉开,“两票制”的出现,对市面上已经成熟的医药行业税收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原本的医药流通,是由药品的生产商将药品销售给下级经销商,再由下级经销商层层转移,最终达到医疗企业,导致每一层的经销商都在销售药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下一层经销商,经过“多票制”影响,导致一款药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时的价格虚高,但最上游的药品生产商以及药品的研发机构却没有得到足额的报酬,行业链的大部分利润都被中游经销商给抽走,一方面,不利于医药行业的规范以及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多票制”下国家对于相关经销商的管控也显得十分困难,其虚开,高开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两票制”的提出将医药行业的发票开票资格限制在自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一张票,销售环节到最终的医疗机构一张票,这样极大程度上解决了中游经销商层层加价的行为,大幅降低了最终消费者的用药成本,同时又将更多的利润转移到上游的研发环节以及生产环节上去。但医药行业“产研销”绑定等情况还是制约着我国医药行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019年12月,随着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发布,我国的新一轮“医改”正式开始,“新医改”明确提出我国应该建立基本药物名录以及上市许可人制度,同时推动我国药品的集中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交易市场。基本药物名录的建立,将使我国医药秩序价格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控制。基本药物名录的建立将对大型的药品生产企业带来较大的利好,虽然药品在进入名录之后价格较低,但是通过集中采购机制以及国家公立医院对于基本药物名录的认可能帮助药厂带来极大的市场推广度,同时对于低价的药品,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刺激药厂不断地推陈出新。“新医改”试图促使市场上的大型药厂集中发展,以降低医药企业的生产成本,为医药企业带来更加良好的生存空间。上市许可人制度则将原本的药品生产环节的“产研销”绑定的模式进行改革,原本的模式中,以药品研发为主的企业由于无法获得药监局颁发的生产许可,只能将自己的研发成果以低价销售给下游的生产企业,这样导致市面上以研发为主的药品企业资金回收的周期十分长且由于企业资金回收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对新药品研发的积极性大打折扣。“新医改”带给大型医药企业带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面对新医改的逐渐推行,我国的医药企业如何权衡是否进入国家的基本药物名录成为现阶段药企是否能够快速抢占市场的主要因素,一旦药物进入了名录范围,又意味着降价可能带来的利润减少的风险,同时在“新医改”环境下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税收风险规避也成为重中之重。
   (二)医药企业税收供给特征分析
   在我国新一轮“医改”背景下,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来支持相关的医药企业进行发展,在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方面,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分为三大类即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以及税额式优惠,在税率式优惠方面,大型的医药集团可以将自身的研发部门进行独立成立公司,采用CRO即合同研发模式进行运营,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在高新技术企业层面的税率优惠,我国现阶段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由原本的25%降为15%;在税基式优惠方面,医药企业则应该将重点放在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上,将企业自身产业链中的生产环节进行单独拆分,采用CMO或CDMO模式,即合同生产模式或合同研发生产模式,对购入价格小于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税前抵扣,同时也可以对在以CRO模式运营的公司中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加计抵扣政策,我国现阶段为了刺激相关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采取的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75%持续到2023年12月31日,形成的o形资产也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扣除。在税额式优惠方面,则着重企业在转让相关的技术转让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转让相关技术资产时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也是减半征收,这无疑是为我国的医药企业提供了巨大便利。在地方层面,不少地方政府及税务局也为刺激当地的医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北京中关村园区为例,将在其产业园区内发生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免征额进一步由500万元提升到了2000万元,而上海的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也发布了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通知,其中就包含了针对于生物医药。总体上来看,我国对于医药行业的支持力度还是较大的,但是由于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对自己的税收进行一个合理规划,因此企业常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税收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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