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多阶段博弈规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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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宇 孙雁南 姚鑫
摘要:聚焦P2P行业监管发展历程的经验教训总结,重点关注行业监管政策阶段性调整对不同资本类型P2P平台市场表现的异质性影响,以探讨新兴金融创新模式监管政策体系建设的动态调整依据及规律。首先,基于监管政策演变及平台异质性特征构建“监管方―平台方”的多阶段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监管政策调整框架下不同资本类型平台的异质性市场反应路径。其次,通过对2014―2019年P2P平台真实市场表现数据的统计分析,验证了演化博弈模型的结果推论。最后,构建了“监管方―平台方”之间决策效用的动态优化推演模型,以进一步探索博弈双方决策效用的周期变动、强度迁移以及多层次治理规律,并据此从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处置与分析角度为新兴金融创新模式发展的有效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行业;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监管强度;演化博弈;动态优化推演
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22(03)?0041?17
一、问题的提出
P2P平台作为金融与互联网科技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模式,为小额信贷客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点对点”资金融通渠道[1],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个体投资者的融资难问题,且与传统金融渠道(例如银行贷款等)相比,在交易便捷性、受众普惠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2]。然而,互联网介质在带来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加剧了这一金融创新模式潜在交易及运营风险的影响烈度、辐射范围与爆发强度。自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平台成立,发展初期的P2P行业在未能有效解决自身固有缺陷(例如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完善等[3])的前提下,在行业监管缺位阶段无序扩张,逐渐呈现出问题频发的运营态势。鉴于此,2015年P2P行业监管政策初步形成,并伴随行业的发展逐步完善。然而,尽管金融监管机构后续在市场信用、监管制度等方面构建了卓有成效的监管体系[4],且监管强度持续提升至“高压监管”,但监管空白期累积的系统性风险已呈积重难返之势,难以通过强监管手段根除[5]。为了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最终于2020年底对P2P行业进行了“清退转型”。
P2P行业完全清退的结局令人唏嘘,究其原因,除行业自身固有的交易风险、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支撑薄弱等客观因素之外,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在该行业产生期、成长期、成熟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降低风险、规范运营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因素。P2P平台全部清退留下的市场空白终会被其他新生金融创新模式所填补。与P2P行业类似,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下涌现的金融创新不可避免地需要依托互联网展开,因此较高的风险防控与监管需求会随之产生,与之对应的“监管方―业务方”博弈也会贯穿行业创新发展的整个历程。作为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风险防范与化解的典型案例,P2P行业专项监管整治的经验教训总结、“监管方―业务方”博弈规律的提炼会为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风险识别、政策制定提供有益借鉴。因此,业界和学术界迫切需要对P2P行业发展中监管方与平台方之间的博弈过程予以深入分析,探究监管政策调整过程中P2P平台的反应、原因及其潜在异质性,从中总结提炼出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与事后处置分析的经验教训。
现有研究在P2P平台监管政策效应分析、监管方与平台方的博弈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赵建国等[6]指出,政府监管政策体系的建立有助于缓解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保障P2P行业市场的有效性。邹欣[7]指出了监管政策促进P2P行业优胜劣汰的作用效果。针对监管的具体影响,王雄等[8]发现P2P行业整改验收政策会通过影响已有投资者信心降低平台的成交量。于博等[9]检验了监管冲击下P2P平台合规转型对其成交量的正向影响。张海洋[10]提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有助于实现P2P行业去担保化。徐淑一等[11]指出P2P行业监管政策效果与项目利率的相关性。但是,上述针对特定时点的监管政策如何影响平台发展的分析难以刻画出监管发展历程的动态性。与之对应,演化博弈方法能够从群体层面(而非单独个体)分析研究对象中一方决策过程对他方行为的影响,又能够兼顾到博弈阶段的动态变化,最终获得的演化稳定策略可表明整个群体结构动态变化的稳定方向[1]。目前,已有博弈研究进行了有益尝试,例如韩景倜等[12]指出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政府与P2P平台博弈双方收益大小的不确定性。刘伟等[13]指出基于平台初始状态考量的动态惩罚机制有利于平台运营行为逐步趋向规范。然而,P2P平台等金融创新的风险因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呈现出时空共存性和影响系统性特征[14]。因此,对“监管政策制订―平台运营反应”过程的博弈分析也需全面辨识和界定整体风险因素,分析其集合而非孤立影响。考虑到不同类型的P2P平台由于股东背景[9]的差异,在功能设定(例如规模、收益率、运营合规性[15])、风险性质和风控机制[16]、政策施行效果等方面存在异质性,不同类型平台应对外部政策变化的举措会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对“平台方―监管方”博弈的收敛过程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将平台类型作为博弈过程中平台方风险集合的有效指征变量展开探索。
综上所述,由于数据可获性、变量测度和分析方法的限制,现有实证研究难以全面涵盖监管政策制定的动态过程和平台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因而无法开展贴合平台发展实际的动态博弈过程分析。演化博弈方法对监管政策阶段性演进过程中平台方异质性反应问题的分析可有效弥补上述缺憾。但现有的少数演化博弈研究仅分析了监管方的决策优化[17],以及监管政策的“动态―非动态”效用对比[13],鲜有基于平台类型对其异质性反馈效应展开的探索。鉴于此,本文基于监管政策制定的“成本度量”“强度界定”和“收益分析”,对P2P行业监管政策阶段性调整及异质性平台反应函数进行特征分析,并据此引入“监管方(演化性)―平台方(异质性)”分阶段动态演化博弈分析范式,综合衡量监管政策制定与评估过程中所对应的监管演变与风险集合特征。
nlc2022083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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