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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权的排他性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周演民

  摘 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产权的确立问题正在成为法律层面的“灰色地带”,至今我国仍未出台与数据产权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定数据排他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排他性程度的降低是数据资源问题的关键。从概念与法律的角度,比较数字资源相对排他与绝对排他的区别,对数据产权进行初步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指出数据产权衍生出的财产权益可通过已有法律进行权衡,并为数据产权的立法与维护提供可行方案。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产权;排他性;数字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22-0153-03
  当今社会,世界局势瞬息f变。得益于发达的新媒体,人们可以从各种途径获取个人所需的信息,如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多媒体平台等等。数据体现在人们的物质乃至精神世界,《经济学人》将“数据”比作是“互联网时代的石油”。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数据中的“1”和“0”构成了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将数据作为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仅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更加有助于促进相关立法完善,通过推进数据在源头、生产、应用过程中的确权,明晰数据流通和交易规则,鼓励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发挥其市场经济价值。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尤其在当今疫情形势严峻、传统经济社会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带来了数据行业的蓬勃发展。
  大数据的运用有效提升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也能够为百姓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但是数据自身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正在与传统物权界定发生天然的冲突。在此基础上,数据产权的界定变得模棱两可,至今我国在数据领域,仍未出台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兼备的法律条文。在此,本文就数据产权的排他性与自身应用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与看法。
  一、数据的定义和性质
  (一)数据的定义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里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或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信息”,然而其并未对数据本身做出规定。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虽在第111条个人数据保护之外单独宣示数据的保护,但仍未对数据本身的内涵加以明晰。由此可知,现存的法律仍然未对数据内涵进行清晰的界定。
  有学者将数据、信息、知识和智慧进行类比,将其建构为一个类金字塔结构。数据作为最底层的范畴,包括了一切物质世界以及互联网中的集合。在此基础上,信息赋予数据一定的意义,使用价值比数据层面多。经过提炼与总结,信息之上诞生了知识与智慧。抛去数据的一般定义,其提供的思考框架值得借鉴。
  (二)数据的性质
  1.数据具有伴生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趋发达以及互联网的普及,数据日益取代笔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记录的工具。它伴随着人类而生,无法完全摆脱人的影响范畴。
  2.数据具有独立性。在数据被诞生之后,在拥有一定载体的前提下,数据可以被分别保存下来,而无须取决于所记录对象。
  3.数据具有非同质性或者非均质性。在数据系统中,以字节作为衡量数据的大小单位。根据应用的范围与用法,往往相同的单位下,保存的数据所包含的价值相差悬殊。
  4.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和可替代性。数据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质,在使用过程中,与传统物质相比,不会由于他人的使用发生损耗,且边际成本趋于零。以某汽车企业为例,当一个企业在生产一辆汽车时,由于前期的生产资料的投入,运输成本的存在以及各类必须纳入计算的成本,导致在第一辆汽车时,所耗费的成本是巨大的。然而,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受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因素影响,生产第一百辆的成本比第一辆要低得多。在数据上,原始数据的生产者已然提供了整个数据流通的大部分成本,数据的后来使用者无须再次投入成本。近来有学者还提出了边际拥挤成本,一名使用者不会对其他使用该数据的人发生损耗。
  5.数据和数据产权均具有排他性。经济学领域的排他优势泛指一类物品或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某位或者某类消费人群,从而在该商品的利益范畴之内,对其他生产者产生排斥在外的能力,塑造有利于自我的壁垒优势。所谓的排他性,本质上是指将他人排除在外的能力。
  二、数据产权排他性的概念界定
  有学者认为,在数据的应用中,由于数据的使用不存在消耗的问题,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可以接触使用,所以它应当是非排他性的,属于是公共产品一类。可从数据类型和数据排他行为两个角度来阐释数据的排他性。
  从数据类型而言,数据可分为原始数据(第一手数据)和衍生数据(第二手数据)。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简单的、未经处理的资料,如日常生活中的网页浏览记录、网购时留下的购买记录、导航的路线信息等等。个人零散、琐碎的信息在经过“知情同意”后被企业加以收集利用,绘制用户画像,再用于完善产品功能和提高用户体验。数据库一旦形成,从法律角度属于企业的自有财产,很大程度上完成了从非排他性至排他性的转换过程。
  从数据排他性行为而言,可分为完全排他、有限排他和无排他行为。排他性是财产保证的前提。企业在拥有数据库后,可以选择将手里的数据通过售卖的方式给予第三人,以此来谋取利益。根据“科斯定理”,为了优化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应对产权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现假设一个数据库A,企业B自行收集开发,可以从中获得利润100,利润即为排他效益。但由于此时市场上尚未兴起类似B的大数据公司,所以可认定排他成本为0。故企业采取完全排他的措施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数据公司,例如C、D、E等成立,开始各自收集自己的资源,采集用户画像。市场竞争的激烈,意味着总利润不变的前提下,企业B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来维持原有的数据提供方,此时的排他成本是70,但B也可以选择售卖手里的用户数据给予竞争对手,获得排他效益30,故企业应该采取有限排他行为。最后,整个行业均为竞争对手,无法从技术上实现完全的排他,此时应使用无排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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