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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对航海保障部门的影响及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永利 赵家松

  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修订中涉及航标的主要内容,分析了航标条款修订意义和对航海保障部门产生的影响,提出了工作建h。
  关键词:海上交通安全;航标;影响;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22)08-0027-02
  1《海安法》修订概况
  1984年起施行的《海安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该法已不能适应航运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形势要求。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版《海安法》。《海安法》此次修订由旧版的12章53条,修订为10章122条。涉及航标的相关条款从6条增加至9条。
  2航标条款分析(见下表)
  3修订的重要意义
  《海安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新版《海安法》在第七条中明确提出“航海保障”的描述。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出现航海保障这一概念,进一步明确了航海保障部门职责定位,即支持和保障海事监管和航行安全的重要力量,是实现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航海保障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总体而言,此次修订丰富强化了航海保障部门的法律权益和维权依据,为航海保障部门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3.1明确了国家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定位
  新版《海安法》提出海上支持服务系统的概念,将航标纳入支持服务系统,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航海保障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国家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定位。同时,新版《海安法》指出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和管理海上交通资源,为航标事业未来发展和经费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持。
  3.2维护了航海保障部门依法享有的权益
  新版《海安法》除了延续航标依法应受到保护的权益外,还聚焦航海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征地难、办证难、保护难、索赔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航标用地和应急设标经费保障等条款。针对旧版《海安法》关于航标权益保护和违法处罚的规定较为原则,处罚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新版《海安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方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不同情况下罚款的具体金额,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下一步工作建议
  4.1加强航海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普法教育
  新版《海安法》出台对航海保障部门是一个利好事件。然而,要真正发挥其利好作用,还需要各层级航海保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才能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航海保障部门要把新版《海安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学习纳入到日常业务培训,确保法规制度能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覆盖全体业务人员。
  4.2加强与海事监管部门交流合作
  尽管新版《海安法》赋予航海保障部门多种权益及保障措施,但航海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权。一旦其权益受到损害,往往需要依托海事监管部门的支持。因此,各层级航海保障单位要加强与海事监管部门合作,健全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开展航标法律法规交流研讨、人员培养交流和联合巡航执法等活动。
  4.3积极参与航标法规制度修订
  《海安法》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沿海航标管理办法》《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等航标配套法规制度也应及时修改完善。由于关系到中央直属单位与地方单位等多方的利益诉求,目前存在着多种争论和分歧,因此上述法规制度修订存在诸多困难和阻力。修订过程注定会比较漫长和艰巨,可能会持续数年。为应对这种局面,航海保障部门要准备充分,有的放矢,对航标行业存在问题和自身发展诉求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准问题和目标,向上要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上位法律,横向要参考国际相关国家做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研究提出对航海保障系统自身发展有利且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4.4加大航标行业标准制修订力度
  新版《海安法》中3次提及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航海保障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公用航标建设、管理和养护职责,在航标装备、技术、人才等方面拥有绝对优势。因此,航海保障部门要发挥行业领军作用,引领航标行业发展。要密切跟踪国际前沿管理理念和先进技术,推动国际标准国内化。同时,要把我国航标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标准推向国际,提升我国航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4.5开展配套政策和落地机制研究
  新版《海安法》提出,对于无法确定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碍航物,海事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警示航标,产生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具体纳入哪个部门的预算,如何纳入预算,需要研究明确法律落地的政策和机制。另外,新版《海安法》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航标用地、用海、用岛,并依法办理手续。但实际工作中,现有绝大部分航标没有用地手续,如何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现有航标用地、用海、用岛手续,需要航海保障部门走访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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