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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协同育人创新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张道许 刘桦

  摘 要:我国新文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足我国当前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现实,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的要求。新文科与传统文科相比,其精髓和灵魂就在于创新。法学专业作为新文科建设的重要学科,应将法学人才培养的协同育人作为创新点之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以此为契机,走出协同育人重要性认识不足、机制不完善、教育体系不科学等现实困境,促进高校法学教育和地方法律实务资源的共建交流制度化,在培养方案、实践类课程等方面建构科学化的教学体系,以创新为核心,探索协同育人机制的新路径。
  关键词:新文科;地方高校;协同育人;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20-0112-04
  法学专业作为我国新文科建设的重要学科,应该与时俱进,特别是地方高等院校在资源和竞争的压力下,应将法学人才培养的协同育人作为创新点之一,整合优化本校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利用地方社会资源,探索协同育人的新路径。
  一、新文科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协同育人机制建构基础
  (一)协同育人机制是当代高校法学教育的时代使命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进一步强调了建构协同育人机制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培养创新型、实践类法治人才是国家法治顶层制度设计之一。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协同育人机制则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通过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培养创新型法治人才,以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是当前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时代使命。
  (二)协同育人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用转型的必由之路
  1993年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国家各级各地政法系统、政府部门、事业企业等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激增,法学教育步入快速发展期。至1998年,大约有214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培养了逾十万名法学专业学生(含成教、大中专)。1999年,在高校扩招政策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数量急速扩张至600多个。但是,面对当前新时期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产业构架调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等诸多挑战,很多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存在结构体系矛盾突出、设置专业和课程同质化严重问题,缺乏创新能力,进而造成整体竞争力下滑,陷入发展瓶颈。为突破这一困境,高校法学院系必须认识到我国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导向及时进行转型,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实践型法学人才为目标。在转型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与本地区法律实务部门的协同育人制度,在现有合作基础上深耕细作、创新探索,培养能够真正适应法律职业部门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从而实现应用型转变。
  (三)协同育人是地方高校应对竞争的必然选择
  “中国社会的发展从总体上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提升提供了巨大的可能,但对于具体的法学院则可能是严峻的挑战。”[1]首先,和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法学类传统强校相比,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在信息获取、师资力量、资源分配、学生生源、就业环境等方面的劣势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当前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已多达627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不仅存在和强校的竞争,自身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个别高校法学专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撤销淘汰。挖人才、抢生源、报项目固然重要,但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才是最终落脚点。协同育人机制能够通过地方法律资源与法学院系的有机共建,整合教学资源和法律实务资源,将地方司法系统的实践操作带入到传统教学中,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升自身竞争力。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协同育人机制困境
  (一)对协同育人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升
  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应当以创新为支点,不能走单一化人才培养的传统道路。协同育人机制作为连接大学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部门的桥梁,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丰富和加强教学系统中协同育人的方式和比例。目前,部分地方法学院系在学生培养和考核机制中仍以传统教学方式为主,比拼招生率、考研率、司考率和就业率等能“快速”出成绩的指标,实践教学方面往往囿于形式,每年总是讲座报告、毕业实习等老几样,甚至出现形式化、过程化现象,对协同育人、培养应用型人才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同时,地方法律实务机关部门,如基层公检法司等机P由于工作强度大、专业性强并有高度的职责性,导致其工作重点必然放在本职工作上,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浮于表面、疏于管理,存在完成政治任务、签约后不愿多管的消极态度。地方法律部门应提升对协同育人的认识,从法治中国建设大局出发,各渠道为地方高校提供法律实践资源。不可否认,法学协同育人机制的构建、执行、创新需要高校和地方法律实务机关部门的共建,其结果必然是双方共赢、影响深远。
  (二)协同育人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设置实践类课程设置和实习机制已成为常态,虽然所占比重和学分在不断加大,但并非每所高校的法学专业都有完善的协同育人培养机制。不同于中央直属院校法学院和法学强校的软硬件教学资源充沛,能够较早接触国家政策,对接顶层司法资源,及时进行教学改革,布局协同育人机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成立早晚不一,师资力量和实务法律资源参差不齐,实践法学教育体系薄弱,特别是协同育人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协同育人方式手段同质化严重,习惯于互相考察模仿,多为模拟法庭、庭审旁听、专业实习及建设实习基地等,很少主动从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出发对协同育人机制进行创新。其次,尚未形成制度化,协同育人机制培养目标的最终实现,要求与当地法律实践资源长期合作并深耕细作,不仅拓展广度,也要挖掘深度,若法律实务资源随着领导变更而变动,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协同育人机制易于流于形式,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竞争激烈,更关注招生率、考研率、司考率、就业率等短期指标,而为培养创新型、应用新法学人才为长远目标的协同育人机制被形式化,“在实践中还存在重设立和聘任、轻建设和运用的现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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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建立科学的协同育人教学体系
  法学是实践的学科,大学阶段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法律条文的背诵不能完全适应法律实务的需要,很多法学类毕业生初入职场时常常手足无措,所学法律理论完全无法适应实务工作。检视原因,还在于部分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体系仍然以法学理论授课系统为主,实践环节如庭审观摩、毕业实习、科技创新等只作为辅助实践培养方式,未完全建立双向交流机制。其次,协同育人实践类教师资源匮乏,实务部门专家进校授课虽然能够缓解这一困境,但其任教时间短,基本为一年左右,并且因本职工作繁忙多为兼职老师,授课以不定期讲座方式为主,无法常态化;其他因素如实务法律部门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大纲制定、教材编写、课题共同申报研究、庭审同步直播等还在探索阶段,有待汲取经验,进一步制度化。
  三、新文科建设中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协同育人创新探索
  新文科建设中,创新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是高校法学专业协同育人机制创新发展的内核驱动,“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是协同育人机制创新的外在动力,地方高校新法学建设应以创新为核心,探索协同育人机制的新路径。
  (一)促进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实践类课程教学活动常态化、制度化
  《意见》要求公检法司律所等实务部门选聘专家到高校任教。近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各地人民法院,通过与高校法学院系的合同共建,培养了一批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学人才;通过国家“双千计划”,选派各地实务法律部门的法律工作者到高校任教,“双师”教学对各法学院实践课程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师资力量和法律实践资源,成为协同育人制度的重要支撑。如前文所述,“双千计划”中存在实务教师任期短、工作单位和学校“两头跑”无法常态化教学等问题,国家和相关部门应提供明确的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支持。《法官法》、《检察官法》两法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法官、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但在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时,出于对法官检察官工作职能专一性考虑,删去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法官、检察官兼职的规定。虽然《意见》中有“重实践、深协同”的明确规定,但其为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官法》、《检察官》的法律效力,无法规范各级各地法院、检察院系统行为,法官、检察官等进校授课仍然缺少法律层面的支持。事实上,协同育人机制作为连接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律优质实践资源的桥梁,理应得到高校和实务部门的高度支持,从而形成稳定的合作共建状态,在共建教学实践基地、双师交流、法律资源共享等方面长期合作,逐步形成长期战略性合作制度。建议我国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公检法司、仲裁调解等系统选派实务法律工作者到高校任课为其职能之一,并设置固定职能机构制定规章程序,在法律层面上对协同育人提供支持。
  (二)建构科学的协同育人体系
  当前,高校法学院系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在实践类课程设置上,多为“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法律诊所”、“案例研讨”等;在时间安排上,四年制法学本科学制实践课程一般在第二、第三、第四学年进行。法学是实践的学科,“最自然的分工是法学院负责智能技能的培育,执业界负责实务技能的培育”[3]。实践类课程和协同育人的主要职责既然由法律实务部门承担,就理应由法律实务部门参与法学培养方案制订,并主导制定实践类课程教学大纲,从法律实务经验和改革需求出发设置实践类课程、分配法律资源、设计协同育人具体方案。同时,在制订协同育人具体方案时应因材施教,摒弃粗放型的“公法、私法”分类,把大三、大四的实习课程提前,设计特定方向、特定领域的法学实验班,法学新生入学即可按照学生个体意愿和学习能力选择学习方向,学院进行考核和筛选后进行针对性实践训练。西北政法大学在其修订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7级法学专业)中设立了“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三个培养类型,在新生入学时根据学生个人志向自愿报名(经家长签字同意),学院负责对“西部基层型”和“涉外型”两个培养类型进行考核遴选。该举措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科学的协同育人机制除应有实务部门参与,还应有灵活、多元的培养方式。
  (三)探索我国新形势下创新型协同育人路径
  新冠肺炎疫情下全球形势更加错综复杂,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秩序正在发生动摇,全球格局正在面临解体与重组,危机与机遇并存。为应对挑战,我国当前亟需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多门语言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保护国家利益。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众多有关国家必然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温铁军教授指出,“中国的知识生产者需要把中国经验中的积极因素提升为一套可以输出的东方式社会公义论述,‘一带一路’需要更深厚的社会公义思想和文化内涵。否则,它面对亚非欧大陆上的多样民族、多元化文明,在遭遇地区冲突时,将显得苍白无力。”[4]为应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输出中国社会公义思想和法律文化,提升中国话语软实力,近年来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已经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开设新型实践类课程,探索协同育人创新路径。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培养方案(2019级)中,设置了“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培养目标为“高级法律职业人才”,课程包括“理论+实务学习阶段”;除开设大量案例课和研讨课外还有“司法大数据”和“司法实务前沿”等专属课程,其“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西班牙语特色人才培养实验班”培养方向为涉外法律高级人才。上海政法学院培养方案增设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和“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实验班”(2018级本科)。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借鉴这些学校在强化实践教学、探索多元化创新型教学方面的经验和举措,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实践教学。可利用W校地域位置,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置实践课程。西南政法大学“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方案(2020本科)以培养中国-东盟法律人才为核心,建设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地方高校还可以根据院校办学特色,在粮食、建筑、纺织、冶金、农林业、环保、医药、语言、民族等方面,将自身特色和法律实务资源结合起来建设特色协同育人机制。同时,可充分利用我国高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开发新型协同育人形式,如“共享庭审同步直播资源和数据库、共同开发和编写司法业务及典型案例类教材专著、共建案卷副本阅览室”等[5],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协同育人机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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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3-21.
  [2] 吴晓敏.新文科视域下法学专业协同育人的实践探究[J].教育探索,2021,(4):52-54.
  [3]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2006,(3):110-140.
  [4] 温铁军.全球化与国家竞争:新兴七国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东方出版社,2020:430.
  [5] 胡瀚,马红丹.建构地方高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机制探析[J].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67-70.
  Exploration on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Innovation of Law Major in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ZHANG Dao-xu, LIU Hua
  (School of Law,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liberal arts should adhere to the special socialist road in China, base on the current reality of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ituations.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arts, the essence and soul of new arts lies in innovation. A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liberal arts, the law major should take the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of legal talents. In this context, the construction of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mechanism for law majors in local universities i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in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imperfect mechanism, the education system is not scientific and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 such aspects as training plan and practice classes to construct the scientific teaching system, take innovation as the core, explore the new way of cooperative educ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new liberal arts; local colleges;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legal education
  [任编辑 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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