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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域下数字劳动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曹悦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劳动的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催生了数字劳动。数字劳动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发展,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立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把握数字劳动的基本内涵,回应数字劳动过程中存在的价值创造和资本剥削问题,才能构建一条使得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数字劳动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30-0001-03
  一、R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数字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创造性地从唯物史观的角度首次厘清了政治经济学中“价值”和“劳动”这两个基本概念,提出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揭露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崭新的劳动载体,是数字技术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融合的结果。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确立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内容,从“商品”概念出发展开研究,指明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克服了古典经济学家对商品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混淆。从使用价值来看,作为对象性存在的商品首先是一种“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人类的需求就决定了商品的有用性;从价值来看,商品的价值强调的是凝结在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二因素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由于人类劳动的特殊性造成的。人类劳动过程内在地包含了生产和价值创造过程,具体劳动产生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这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两重性。任何劳动产品的价值都是源自凝结在其中的抽象劳动,活劳动以外的社会生产要素不能提供劳动的价值,只能实现价值的转移。
  数字经济下,劳动的具体形态发生改变,知识劳动、信息劳动等无形的脑力劳动的比例越来越大,劳动形式进一步划分为工业劳动和数字劳动。对于数字劳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论争,认为数字劳动作为一种“非物质性劳动”,已经超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范围,不能用马克思以简单劳动为前提的劳动价值理论来解释数字劳动的复杂生产情况。以上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从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来看,数字劳动确实是一种非物质劳动。但是,从劳动主体来看,数字劳动作为现实的人的活动,依靠人的脑力劳动进行再生产。数字劳动从一开始就没有脱离自然环境和物质条件,其生产、流通、传播、增殖仍以物质劳动为根基。因此,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特有的生产性物质活动,数字劳动并没有超出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科学分析框架。数字劳动者们通过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各种平台对大数据进行分析、传播,从而创造出包含社会文化价值的数字产品的过程便是生产产品使用价值的过程,体现了数字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的特征。同样,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劳动的新的具体形式,仍然是无差别的人类体力与脑力的消耗,马克思的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本质上仍然适用。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与当今强大的数字技术融合,构成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数字劳动新形式。
  二、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问题
  数据要素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中反映,数据要素的出现带来了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之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厘清数字劳动中的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一)数据要素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的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三个要素相结合的过程,其中劳动是最核心的要素。数字劳动作为一种全新的数字生产方式,实现了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的数字化。就劳动对象而言,数字劳动的对象是数字化的知识、信息;就劳动资料而言,数字劳动以数字技术和数字设备平台为劳动资料。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渗透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数据也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出现在大众视野。作为数字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数据既是生产要素也是劳动产品。数据的生产的要素化、商品化模糊了数字产业价值创造的过程,由此产生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创造问题。
  (二)活劳动仍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
  劳动两重性在理论上解决了劳动价值的创造和产品价值的转移之间的根本问题。“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在数字经济时代,活劳动在社会生活的生产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托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比起传统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在单位时间内创造了更多的使用价值,从而转移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到劳动产品的价值上,使得数字商品实现了价值增殖,就造成了数据好像自身就能不断进行增殖的假象。在价值创造的问题上,数据是使用价值的重要来源,数据产品通过生产过程中施加到这些数据上的人的活劳动才能转化为具有价值的商品。因此,数字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才是形成数字商品新价值的来源。数字劳动可以被看作是对马克思“劳动”范畴的一个新的补充,是遵循劳动价值论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内核的一种生产方式。只有当数据信息通过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转变为数据商品时,数字劳动才实现了价值的创造。没有活劳动的参与,生产资料就无法转移,价值也无法形成。虽然生产要素的数字化改变了人类劳动的具体过程,却并没有从一般性意义上改变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数字劳动作为大数据社会条件下涌现的新价值源泉,是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形态之间最根本的差异。
  三、数字劳动过程中的资本剥削和人的异化问题
  数字劳动是否存在资本剥削是数字劳动创造价值以外的另一争议性课题。数字劳动实质是数字资本主义的一种新的剥削形式,数字劳动下的剥削更加隐蔽,更加具有欺骗性。同时,数字化生产过程中劳动异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程度进一步加深。
  (一)数字劳动使得资本剥削的形式更加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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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论和理论旨归。“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创造价值并且通过剩余价值实现价值增殖是资本运作的重要的环节。数字劳动的根本目的也是追求剩余价值,数字化技术就是资本积累过程中为了实现更大的利润而进行技术创新的结果。
  在传统生产方式中,实体性劳动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劳动产品都是具体的物质。而在新型数字劳动中,数字化设备、数字通信设施等全新的劳动资料创造了数据、信息等抽象的数字劳动产品。数字经济下,一般数据成为最主要的资本形式,数字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创造和剥削也就表现在对数据的私人占有上。数字劳动下的资本剥削有了与以往的剥削形式不同的特点。一方面,剥削的手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即通过数字剥削和技术剥削实现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垄断。数字资本家依托数字平台构建了全新的资源垄断机制,通过对核心数字技术的垄断,实现了对数字用户的强制剥削。例如,数字用户通过个人的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私人数据的生产,数字资本家通过数字平台无偿地获取了这些数据资源。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数字用户个人的生活资料就被转化为生产资料吸纳到数字劳动生产过程中。另一方面,劳动工具的数据化和技术化以及劳动时间和空间的扩大与自由化,使得剥削的场域由固定场所转至私人领域,剥削的范围延伸至了日常生活娱乐中的非劳动时间,数字工人的劳动时间和生活、休闲时间变得更加难以区分。也就是说,数字平台企业对普通互联网用户劳动的剥夺已经脱离了工资的范畴,剥削关系不再仅限于雇佣关系。这种间接的剥削使得数字资本家的剥削方式更加难以觉察,充满了迷惑性和欺骗性。以当下主流的社交软件微信为例,微信的用户在使用微信时就是在创造数据资源的过程,这些资源经过互联网、大数据的整合被赋予了新的价值。数字平台不仅不会以等价形式向用户支付生产这些数据的费用,还会直接占有这些无偿的生产资料,即使是非数字劳动者也在无形之中成为数字资本的被剥削者,这是由数字劳动的非物质决定的。相比以往,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家以同样多的生产资料获得了更多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的占有剥削更加隐匿。
  (二)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四重异化
  劳动异化既是资本剥削的前提也是资本剥削的最终后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下的资本剥削对人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影响。作为一种新的劳动形式,数字经济下的数字劳动本质上也是资本逻辑推动下的异化劳动。
  首先,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其创造数字劳动产品相异化。以互联网用户为例,这些隐形的劳动者为平台提供了数据信息的原材料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反而让渡私人数据的使用权。在数字平台垄断的情况下,数字劳动者的一切产品最终都成了数字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个人资料的资本化就是数字时代劳动异化的显著特征之一。因此,同传统工业资本主义时代一样,数字劳动者创造越多的数据产品就越贫困,数字资本家就越富有。其次,数字劳动者与其劳动过程相异化。劳动是人的本质,人应该在劳动中实现自己的价值。然而,欺骗性的数字劳动过程模糊了劳动和休闲的界限,劳动者看似获得了“自由”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但“自由”的背后是劳动者“主动”花费自己的休闲时间无偿为数字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真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动者就成了被剥削者,为数字资本家创造了源源不断的财富和价值。同时,数字平台的监管剥夺了劳动者最后一丝自由,人的劳动成了机械的活动,作为劳动主体的劳动者反而在劳动过程中丧失了自主性,为劳动所支配、奴役。这种异化的劳动过程早已不在属于劳动者自身。再次,劳动者与其类本质相异化。“人是类存在物”,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是人类的本质。伴随着蓬勃发展数字信息技术,人们被数字化浪潮裹挟着成为数字劳工,劳动者之间的主体差异都转变成数据符号之间的差异,人的创造性劳动和自由劳动被生存性劳动所遏制,人成了“单向度的人”。最后,各劳动主体之间的分离异化。一方面,数字劳动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联。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往往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来构筑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造成了人的孤立和社会关系的贫乏。另一方面,数字劳动加深了劳动者与数字资本家之间的不对等,数字鸿沟下是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尖锐的矛盾对立。
  四、启示与政策建议
  “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世界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是不可避免的,发展数字经济不仅是对时代的正确回应,也是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重要契机。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新型劳动形式,激发数字经济的潜能,使其作为引领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首先要破解数字劳动带来的剥削和异化,充分发挥数字劳动的生产力优势。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展开。
  首先,发挥科技创新的正向作用,夯实社会主义物质基础。马克思曾指出,异化劳动的扬弃要“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数字经济社会异化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消灭异化、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以强大的物质基础为支撑,只有在人类自身的物质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其次,通过政府引导,构建健康有序的共享数字网络空间,避免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带来的垄断和剥削。马克思主义始终站在广大劳动者的立场上,批判一切给劳动者带来苦难的现存世界的不合理之处。数字劳动中所隐藏的人的隐性异化和剥削,是通过表面上平等但实际上不平等的市场关系来实现的,是由资本逻辑主导的。数字经济发展要“以人民楸尽保以人为本逻辑取代资本逻辑,充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追求。因此,就需要通过政府引导,来提升数字平台的人民性,构建一个开放共享的数字网络空间。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无偿分享和使用,以数据的共享来对抗数字劳动中存在的剥削和异化现象。最后,以法的形式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助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在技术上构建一个开放共享的平台,还要通过国家法的强制力切实保障每一个数字劳动者的权益。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打击杜绝数据倒卖和数据垄断行为,让数字劳动有法可依,在法制的环境下有序进行。同时,尊重数值劳动者的价值创造,解决数字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的数字劳资关系,在增强劳动者幸福感和收获感的同时,重新确立劳动者的主体性,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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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22-01-19
  作者简介:曹悦(1999-),女,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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