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率确定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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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为会委会首次审议了旨在统一不同类型企业税收标准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草案,这一草案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设定为25%。
这意味着中国将结束长达1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税负彼此不同的“分制”时代,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事件。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中国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根据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草案还采用四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金人庆表示,草案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他指出,实行新税法,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
此外,他指出,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尽管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但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而内资中只有微利企业能够享受27%、18%的照顾税率。
金人庆说,10多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他表示:“中国的这一新税制改革,将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金人庆说,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也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财政部官员表示,企业所得税改革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是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到现阶段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实行鼓励高新企业发展的产业优惠税收政策,将促成外资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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