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基于法治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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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经济生活中来,还要建立各种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本文从法治的内涵出发,然后分析法治与市场经济辩证关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法治的建立能够更好的保障市场交易的实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
1.引言
我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1978年中国人均GDP为381元,按照当时的汇率,约合149美元,2008年中国人均GDP为22698元,按照2008年年均汇率,约合3268美元。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以前“楼上楼下、电灯电话”就是城市居民生活富足的标志,2008年电话普及率(含移动电话)为74.3%。工农业产品产量也翻了好几番。义务教育普及率由1978年的64.3%上升到2008年的91.55%,国民预期生命显著提高,1982年人口平均寿命为67.77,2000年为71.40.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促进中国经济快速,长期发展,只有市场经济才能国富民强,避免1840年-1945年一百多年屈辱史重现。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经济生活中来,还要建立各种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体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认可并自觉遵守,特别是要得到立法和执法者的认可和自觉遵守。这里就涉及到市场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从一定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2.法治的内涵
法治的思想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霍布斯、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奠定了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从现实政治体制来看,最早践行法治的是17世纪的英国,由于这一当时最先进的国家体制的建立,英国成为当时最强大的国家。法治的具体含义很多,每个学者都有不同的观点,总说纷纭,莫衷一是。著名宪法学者戴雪认为,法律主治,即法治的内涵包括:任何人在不违反明确规定的法律的情况下,其合法的身体和财产不得遭到国家的恣意侵害,政府不得拥有专断,随意的特权式的权限;任何人都不许服从法律和法庭的司法,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宪法最终保障个人的权利,确定私权的领域。施瓦茨认为,在宪法上法治目的在于防止专断的政治权力,人权(自我主张、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随意更改和侵犯的,法治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对国家权力机关亦有所约束,如果国家随意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就堕落为权力国家而非法治国家。著名宪法学者戴维斯(1958)归纳英美法律主治的含义:用既定的法规则解决纠纷,在统治过程中反对独裁、暴政、独断以及极权主义,与国家行政人员相比,更加倾向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政府的一切行为,以及权力机关关于宪法的颁布决定都要接受司法审查。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对法治的解释为:所谓法治,意味着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政府权力都要受到预先公之于众的明确的规则的约束,任何个人可以自由的追求的目的和愿望,不受政府的限制。日本学者伊藤正认为法治就是要尊重法律的精神、深深依赖法庭、充分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权利。中国学者吴敬琏认为,法治意味着体现公认正义的法律体系,宪法要高于任何人的意志,政府和官员的权利要受到宪法的约束;根据宪法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律体系;司法要实现独立和公正;通过法治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法治就是要将大家已经认可的、公之于众的、明确的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更改和违反这些法律,法律不是统治工具和治理手段,而是每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要遵守和认可的;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个人基本的权利,诸如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等。
3.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3.1 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市场主体独立决定自己的行动,有很大的自主性,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负责,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按照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体现的是经济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由于市场主体行为的和决断的独立性、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市场经济需要法治。首先,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经济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独立决断,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可能会损害到他人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人们的行为更需要受到规范和约束,因此建立合理公正的法治是市场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其次,人们将自己的产品按照等价原则同其他人交换,市场经济本质上体现了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地位的法律制度以及通过法律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付诸于实践。约束国家或者权力机关的行为,预防和制止随意、非法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吞食市场主体财产行为的发生。如果不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行为加以约束,任其对市场进行干预,恣意侵害市场主体的权益,按照其意志调度资源,就会挫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排挤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的消失或者走向权贵资本主义道路。
3.2 公平的市场交易需要法治保障
在传统社会里,人们之间物品的交换采用面对面的形式,这种交换(或者是交易)的完成是要靠非正式的、血缘或者同乡关系维持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演进到市场经济,这种熟人之间的交易变为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吴敬琏(2003)认为这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人格化的交易得以维持是要靠一套正式的规则,例如产权规则、合同规则、信用规则等等并且有第三方来监督,执行。因此吴敬琏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是契约,交换和经济活动的完成主要靠契约实现。规范的市场商品交换必须满足,交易者秉着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按照商品的价值实现等价交换,不存在任何欺诈,强买强卖的行为,契约双方必须遵守契约的规定以及以上原则,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市场主体都是利己和短视的,为了自己的短时利益难免会破坏契约的规定,违反以上原则,为了保障公平交易的进行,就必须要建立一套法律制度约束交易主体的行为,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主要是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双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内容受到的惩罚,加大了交易主体违约的成本,保障公平交易的顺利实现。同时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契约的执行。
3.3 市场的竞争机制需要法治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生产者按照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这就会促使商品生产者不断地改进技术、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自己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引发同行业者之间的竞争,他们彼此之间还进行着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竞争,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之间存在对于就业机会、薪酬待遇、晋升机会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这些竞争的存在对于社会总体而言是有益的,能推动社会生产技术的提高,社会生产效益的提高以及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提升,但是对于单个的厂商或者劳动者而言,这些竞争是非常残酷的。由于经济利益的巨大吸引,市场中往往存在不正当竞争,这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为市场中的参与者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法律,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等,通过这些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3.4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体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内市场是开放的,需要消除各个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权利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的内部市场,我国现在很多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非常浓重,很多产品,例如啤酒,香烟只需经销本地区的产品而限制其他地方产品的销售。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的内部市场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其二,不仅要实现内部市场的统一开放,还要打破封闭自守的状态,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扩发国际交往,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利益的冲突,利益冲突的产生就会造成国与国之间企业的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国家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双方的行为,订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实现,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以方便更好的维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3.5 市场经济的分配正义需要法治
按照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理论,市场上的的要素是按照其边际生产力或者是边际报酬率参与收入分配的,因此在市场中每种生产要素的所得都是根据其贡献计算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每个人的收入所得都是根据其优秀程度、贡献的大小来分配的,对于企业家而言是根据其资本的多少和管理才能的大小来分配的,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劳动者工作、提高自身才能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家改善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这样的结果最终会导致社会总体劳动者素质,企业家素质的提高,增加企业生产效益,推动社会进步。但是在初次分配中,由于抢劫、偷盗行为的发生导致社会财富的转移,损害了初次分配的激励机制,同时由于寻租、以权谋私的存在使得国家财富非法的聚集在某些官员手中,造成分配的不公。因此,为了保证分配正义必须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法治,保证市场的分配功能,对偷盗、抢劫、寻租等行为予以约束和严厉的惩罚,加大犯罪的社会成本。
3.6 经济纠纷的最终解决需要法治
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之间由于利益的纷争,意见的不合等问题难免会产生摩擦和冲突,这些冲突的化解部分可以通过参与者之间的调节来实现,但是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很多的矛盾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就需要借助法治。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庭的裁决来解决,并且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保障裁决的贯彻执行,最终真正的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4.结束语
通过前文的叙述,关于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市场经济是基础、动力,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即是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催生了法治这一“上层建筑”,法治的产生又保证了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解决了市场中的各种纠纷,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明显落后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吴敬琏教授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一期节目中提到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他和一批极力倡导市场经济的学者误认为是要实行市场经济,很多问题就能解决但是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吴教授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很不完善的,市场化改革留下了很多的遗憾,法治建设的滞后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市场经济。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育情况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着权力主导,政府主导。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权力干预市场,权钱交易的存在;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调整和变化的机会,将共有财产据为己有现象的存在;不规范谋取暴力的存在。如果我国不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加快政治改革的步伐,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很有可能会不如权贵资本主义的深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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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罗唯,女,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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