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效果分析及政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雷 鸿 冯晓莉

  摘要:增值税转型问题是我国今后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我国目前在东北地区进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就是为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本文主要对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效果进行分析,最后指出解决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主要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东北老工业基地;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建议
  
  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式启动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开始。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行业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船舶制造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六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军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允许抵扣的具体范围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厂房等不动产外)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据统计截止2005年6月末,三省共认定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40998户,占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2.24%,占全部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60.87%,从行业构成看,装备制造业19205户、石油化工业8266户、农产品加工业9329户,其他行业认定的抵扣企业较少,上述三个行业占认定企业总户数的90.48%。应该说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作为增值税转型的试点,为今后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
  
  一、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的积极作用
  
  1.促进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转型作为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激励政策,进一步增强了东北企业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的积极性,促进了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2004年东北三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完成增加值4869.6亿元,比2003年增长19.7%,是连续多年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35.5%;招商引资效果显著,利用外资59.4亿美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个百分点。其中辽宁省国内生产总值完成6872.7亿元,同比增长12.8%,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3项增幅超过了东南沿海平均水平。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非国有投资也分别比2003年增长了55.8%、41.4%和34.5%,增幅分别高于各省固定资产投资增幅7个百分点,应该说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
  
  2.为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积累经验
  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选择,它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有利于我国企业公平的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增值税转型的实施可能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问题:比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必然带来财政收入的减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带来经济过热的问题等,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是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而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为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积累了经验,财政部门通过试点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数据,另外三省税务部门在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试点行业划分、试点企业认定、相关凭证的验证与管理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为在全国推广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提供了可行的管理经验和实践经验。
  
   二、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存在的问题
  
  1.限制了增值税转型的效果
  增值税转型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减少财政收入,为此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采用了环比增量抵扣、限定固定资产范围、限定行业范围、按季度均衡办理退税等办法,目的就是减轻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其中环比增量抵扣和限定行业范围这两项措施,直接影响了增值税转型效果的发挥。所谓环比增量抵扣是指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限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以内,超过部分当年不予抵扣,而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按老办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即进项税额中不含本期固定资产税额)超过上年应交增值税部分。所谓限定行业范围是指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六大行业,且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则由三省一市财税部门上报企业名单,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才能享受此政策。从东北三省的统计数据看,东北三省增值税转型认定企业为40306户,有税收增量的18308户,占总数的45.4%,而实际享受抵扣政策的企业仅为9932户,占认定企业总数的24.6%,没有税收增量的为22195户,占总户数的55.07%。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措施不但使企业受益面受到了限制,也使试点的范围大大缩小,从而影响了增值税转型效果的发挥。
  
  2.有违增值税普遍征收和税收中性的原则
  增值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其最大优点就是消除重复征税和维持税收的中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扭曲。而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采用环比增量抵扣和限定行业范围的办法,实际上就是把增值税转型当作税收优惠政策使用,造成了不同行业的差别待遇和不利于新旧企业的均衡发展,这有违增值税普遍征收和税收中性的原则。首先东北增值税转型限制行业范围,只有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六大行业,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待遇,这事实上割裂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不同行业的均衡发展。其次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采用环比增量抵扣的办法具体实施,但是实行环比增量抵扣的办法,对于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影响较大,造成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足额办理退税。从东北三省的统计数据看,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占认定企业的55.07%,其中辽宁占53.45%,吉林占55%,黑龙江占59.87%,这意味着在认定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而这些企业多数是历史包袱沉重的老企业。尽管国家对东北地区一些老企业进行了技术资金投入,但由于企业所承担的生产成本、改革成本、社会成本较高,经济效益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幅度的增长,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增量退税政策,使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受到影响。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行全额抵扣和直接抵扣
  东北增值税转型方案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缓解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事实上从东北增值税转型实践看,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三省转型企业进项税发生额40.44亿元,实际抵退税额27.47亿元,占同期三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3.61%。即使放开增量抵扣限制,采取全额抵扣办法,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规模也不过40亿元左右,不超过三省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的6%。而且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因此笔者建议利用当前财政收入连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有利时机,首先取消增量抵扣限制和行业限制,实行全额抵扣的办法,使企业充分地享受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促进作用,推动不同行业的均衡发展。另外将现行按季度退税改为直接抵扣,应允许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当年实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直接抵扣的操作办法更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投资成本,更利于促进企业整体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加强增值税征管制度的改革,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相比,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我国原有的增值税征管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一方面,改进仅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实行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征收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唯一合法的扣税凭据,这也是现行增值税问题倍出的原因。因此改革现行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将专用发票只作为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的依据,不再作为唯一的抵扣依据,淡化专用发票在抵扣税款中的作用,限制利用专用发票的偷税犯罪。另一方面,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提高征管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以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税务部门应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的建设,早日实现税收征管的税务信息化管理。
  
  3.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推动增值税转型工作的全面开展
  增值税转型问题涉及到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必须同时进行:一是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值税成为我国的最大税种,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60%左右,所以国家在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应降低流转说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重,特别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二是国家在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同时开征新的税种,如燃油税、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等,完善税种结构、税负结构和收入结构,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三是同步出台一些改革配套措施,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和增值税分成比例的调整,弥补由于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推动增值税转型工作的积极开展。
  作者单位:西安邮电学院经贸系
  
  参考文献:
  [1]杨抚生.不可忽视增值税转型对地方经济的负面影响[J].税务研究,2006 ,2:35-38.
  [2]程玉兰.我国现行增值税体制完善的思考[J].经济师,2005,7:209.
  [3]杨志安.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初期效应及分析[J].税务研究,2005,4:50.
  [4]杨之刚.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05,8:14-16.
  [5]倪红日.中国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制约因素与改革出路[J].涉外税务,2005,11:5-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843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