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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美学研究的内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凝宁 赵 强

  摘要:音乐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既是音乐学的一个基础理论学科,又是美学的一个分支。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哲学美学理论或流派,其中合理的、有价值的成份,都可以而且应当给以汲取,以丰富和促进当代马克思主义音乐美学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音乐;美学;研究
  
  关于音乐的美的研究,即对音乐美的本质、规律以研究,它属于哲学本体论问题。这种研究使音乐美学的研究更具有哲学形态和纯思辨性,在音乐美学理论体系中占据着最为抽象、也是最高的层次。但是,这类研究不仅经常因其纯思辨性而使理论容易脱离实际,并且,也经常因为这种脱离而轻视对作为音乐美的存在的前提,即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以深入的研究,使自身的理论构建因基础的松垮而削减其可靠性。音乐美的本质的存在,是以音乐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根本依据,它应深入到音乐的文化存在、深入到人的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的存在中去寻找自己的规定。
  音乐的存在方式作为音乐美学理论研究的必要前提,不是经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就是因为认识上严重的偏颇而失去对这一问题以研究的真正目标――对人类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以完整的认识和解释。不仅在音乐美学领域,而且在对艺术美学研究经常起指导作用的一般美学领域,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关于音乐美的哲学研究,也同整个哲学领域的学派都曾长期热衷于在美的主观论和客观论、或主客观统一论的问题上展开争论那样,在音乐美学中最受人关注的问题,仍是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与此相关的,是诸如音乐的内容与形式、音乐的意义和理解、音乐审美中的情感情绪问题、音心对映一类问题。从目前音乐美学研究的状态来看,当许多人的理论研究前提仍然尚未从具“音”本体理论特征的“自律论”中解脱出来时,对音乐审美主客体关系的研究,也就很难取得什么进展,或者停滞不前,或者陷入谬误。这方面,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似乎不是继续停留在原来提出的音乐审美主客体关系问题的讨论上(尽管这种讨论始终是必要的),而应当重新审视和选择音乐美学的哲学美学基础,在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中,寻找具有哲学高度和方法论意义、能够透彻认识和解决音乐美学难题的可靠理论前提。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学实践哲学。
  关于音乐美学研究的哲学基础,赵宋光先生曾提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看法,他认为,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应当不仅仅是认识论,而是从人类本质分化出来的认识论、驾驭论、价值论三个领域的联结。”这里讲到的“驾驭论”即“实践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理解为认识论中的一个新观点”的实践论,而是“与认识论并列又是比认识论更重要的另一个哲学领域”它突出的是体现人类本质力量的“主体驾驭客体、支配客体、创造客体、建立客体”的实践。我们在这一认识的启发下,是从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价值论这四个相关的领域建立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其中从本体论和实践论的角度,在有关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上,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音乐美学“自律论”影响,提出音乐存在方式的“三要素”说,确立了必要的理论前提。由于在音乐美学研究中,认识论与本体论甚至实践论,价值论的研究经常是互为依存的,因此,除了前面所谈的有关本体论与实践论的认识,这里再对认识论和价值论的问题作一定的说明。
  在音乐美学理论新构中,“审美”、“立美”的概念,是赵宋光先生在《美育的功能》一文中首先提出,他将“立美”与“审美”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指出其论域的区别与目的性的不同。“立美”与“审美”是一对既有区别,亦有联系的概念。在实践过程中,两者既分属不同的阶段,又相互依存、彼此渗透;既有矛盾的因素又有统一的方面。就像赵宋光说明的,立美是“建立美的形式”,是主体驾驭客体、创造客体,目的是通过主体审美意识的对象化向人类传递审美意识。审美是“对于美的形式的愉悦感受,或对于丑的形式的抵制应答”,目的是“从精神产品中收取审美意识的传达”。可见,前者属于“实践论(驾驭论)”的范畴,后者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前者的目的是传递审美意识,后者是接收审美意识。前者的成果是对象化的精神产物,后者的结果是主体审美意识的构建。当然,立美与审美不仅有区别,也有矛盾。这既表现于立美的辛劳会抑制审美的愉快,也表现于立美的技巧无法充分体现审美的体验、对象化的形式对审美意识的限制、理性内涵与感性形式的不平衡等方面。
  提出“立美”、“审美”概念的区分,在美学的理论与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纠正在美学界普遍存在的、关于审美无功利目的性这一认识偏向上,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概括地讲,主张审美的无功利目的性,是重体验而轻构建,只承认审美鉴赏中的静观体验与表面的无功利,而看不到在立美实践中创造美、构建美的心灵结构这一最大的功利性。结果是用浅层的(仅仅通过否认审美体验中有不具有直接的功利欲求)来否定深层的(立美的创造与美的心灵的构建),甚至认为美的本质是超功利性的。而实际是,对美的本质的认识,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立美、审美的实践来认识,如果在认识上仍然是以所谓超功利性来揭示美的本质,实质上仍是一种表面的肤浅而实质上的“自律”美学思想。我们以为,立美、审美过程中的创造和建构,是一种最大的功利,它直接作用于美的世界和美的心灵的创造和建构。在此基础上,作为美学实践的审美教育才能获得真正的人类的意义。
   音乐美学中的价值论问题,在一般音乐美学理论著述中是一个未得到普遍重视的问题。人们经常谈到,一部音乐作品,在不同的人和人群、在不同的文化区域、不同的民族和时代,可以有不同的审美判断、甚至表现出相反的审美价值观念和取向。欧洲人的音乐审美价值标准,并不完全适用于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甚至在欧洲音乐的历史文化范围内,对音乐的价值评价也是有区别的。因此,对音乐的美、对于音乐的审美价值,人们在认识上往往容易回到美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和主客体关系一些老问题上去。但是,人们由于往往容易集中于主客体关系问题而忽视、轻视实践的、行为的基础,最终导致审美价值评价的绝对化。
  另外,审美价值的客观性和审美价值的相对性也是必须给予充分注意的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也与认识论、实践论方面的问题直接相关。审美价值的客观性既体现于审美客体的属性通过主体对象化的创造,被主体确认而获得客观存在的性质,又体现于立美、审美实践的规律是一种客观规律,主体在立美创造的实践中,在审美意识对象化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客体物质材料、主体的“对象化手段”的限制和感觉方式的特殊性。从目前的理论现状来看,音乐审美价值的相对性问题,在现实中显得尤为突出。
  从音乐行为的角度看,在音乐生活中可以经常发现,由于音乐行为方式以及相关的审美意识、情感态度的不同,同一部作品可以具有不同的审美价值。在社会音乐生活(例如民俗音乐活动)中,音乐的行为方式,在审美活动中,会对音乐美的价值判断产生直接影响。音乐的价值,与审美主体积极主动的参预、选择及其审美情感态度有关。音乐的价值,也并非同道德价值全然无关,通过审美主体的情感态度这个中介,道德价值的判断也会间接影响到对音乐美的价值判断和取舍,形成一定的审美价值取向。
  音乐美学的跨文化研究以及相关的对音乐美的存在、对音乐价值的认识,首先应明确的就是树立“乐”本体而不是“音”本体的理论前提。而音乐的价值、意义只有在一定的音乐行为方式(例如参与方式、接受方式)中,才会构成其审美态度及其审美意图与价值取向扩展的基点。由这一思考点,结合音乐文化行为的实例,就可以揭示出,在不同的音乐知觉方式和行为方式中,音乐的价值、意义是如何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发生变化的。即使是作为一般认为最具“全人类意义”的音乐型态的美的结构形式,在跨文化中也经常具有不同的审美价值,虽然人们仍然追求一种对全人类都能共享的不朽的美,并认为一些西方音乐作品具有不朽的审美价值。但是人们经常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如果没有一定时空范围内文化的传播、接受中对原有文化行为方式的改变,从跨文化的意义上讲,这种“全人类”性或“超时空”性的美是无法存在的。而在实际上,超社会文化属性的音乐价值,是不存在的,除非在世界上只有一种音乐文化模式、一种固定不变的审美关系的情况下,这种不朽的美的价值,才会存在。
  人类在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中对美的音乐的追求,体现的是人在艺术活动中对“美的规律”的实现的追求,这也意味着对人的本质力量及自身价值的追求。由于任何一种文化的或艺术的价值体系,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无论借助于怎样一种文化形式、具有怎样一种物质形态、诉诸于怎样一种感性形式,都是一种反映着对人类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认和对内在价值的追求,它是人类实践理性精神的产物。也由于这种理性精神,人们在艺术审美活动中,就必然会提出自己的审美理想,以及在对美的追求中做出主动的选择。这种审美理想或者说是审美价值的实现,就是审美教育的实践。通过美育实践,通过人的所有的感觉、情感、知性、意志、行为都参与其中的审美实践,无论是个体人格的成长、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实现创造美的世界的崇高目标。审美教育在实现这一具最高人类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担负着至关重要与无可替代的历史使命,这也是音乐美学的人类学实践哲学的真正含义及其追求、实践的目标。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朱光潜.美学[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89-96.
  [2]修海林.谈“音心对映论”之争[J].人民音乐,1989,4:56-58.
  [3]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理论新构[J].美学研究,2005: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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