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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娱乐明星的隐私权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董生

  摘要: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区别于其他公众物,他们的知名度来源上有所区别,不含有公权力的色彩。试从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对娱乐明星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作粗浅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 娱乐明星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67-02
  一、隐私、隐私权和公众人物概述
  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 。隐私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1]。公众人物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诽谤案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概念。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立法上使用“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被删除。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提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一定限度的轻微侵害”的观点,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赏。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了广泛关注的社会成员[2]。包括公共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等;公众人物可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还可分为公共官员和公众人士,对于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区别对待。
  二、娱乐明星与其他公众人物的区别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加以区分。我们应当按什么标准来区分呢?是按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划分,还是按公共官员和公众人士划分?笔者认为,由于娱乐明星的特殊性,应当对自愿型公众人物内部的公众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等等加以具体的类型化;至少就娱乐明星而言,他们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不同于其他的公众人物,应当从公众人物中独立起来。本文所指的娱乐明星是指在歌坛、舞坛、影坛等娱乐界通过商业演出而获取收入的那部分公众人物。另外,公众人物之所以被称为公众人物,原因在于其知名度,即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期内被广为人知。娱乐明星的知名度主要来源于通过自身努力于其娱乐事业的成功,并不存在公权力的色彩,而其他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大部分存在着公权力的色彩。
  娱乐明星的知名度来源于其娱乐事业的成功,当然这里的成功不仅包括歌唱得好,电影演得好;比如,周杰伦、芙蓉姐姐等众多明星,他们之所以成功,是缘于自己的努力。据媒体报道,周杰伦在成名前已弹坏了五架钢琴,而芙蓉姐姐则是看着被人不断恶骂的勇气才出名的,他们的出名是靠自己的 [3]。还指歌唱得一般,电影演得一般,但是通过其他因素成功的吸引了很多追星族和娱乐媒体的目光。而其他类型的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来源并非如此:
  1.公共官员的知名度固然有个人能力的色彩,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其所处的位置,享有公权力的位置。比如“王胜俊”,之前法学界对他比较陌生,“两会”之后他当选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当选之后备受法学界的关注,因为在当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司法的方向和命运,这个公权力让他在法学界享有最高的知名度,从而成为公众人物。
  2.体育明星的知名度很大程度来源于自己的体育事业的优异表现。但并不完全是,还有其他的因素,一个运动员变成一个体育明星,其国家队的生涯非常重要,大部分运动员在成为国家队队员代表国家队比赛后名气才变得更大的。而国家队队员的身份,由于代表国家,有了公众权力的色彩。好多运动员在国际比赛后,把国旗披在身上也是这个道理。国家是因为该运动员体育成绩好而将其招入国家队,进入国家则无疑提高了该运动员的知名度。所以说,和娱乐明星相比,体育明星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公权力色彩。
  3.科学家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科学事业上的业绩,但并不完全是,和体育明星一样,也有公权力的因素。一个科学家在某一领域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其出名的主要原因;但是其为国家或社会做出贡献之后,国家会给予相应的奖励,该奖励无疑会提高其知名度。王选发明了汉字激光照排系统之后,成为了一个名人;但是当选两院院士(当然,还有很多的荣誉)后,才使更多的人知悉他。这些荣誉由于是国家所给予的,当然就含有一些的公权力色彩。
  4.教育界、艺术界的公众人物也是如此,其知名度的来源中都含有一定的公权力色彩。现实生活中那些名人的人物介绍中,除了一些基本的信息外,剩下的大都是关于其获得的荣誉。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来源上有区别。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或多或少含有公权力的色彩,则娱乐明星则一点都没有,完全是靠自己。一个理所当然的结论就是:在隐私权的限制程度上,娱乐明星和其他类型的公众人物不能相同,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定。
  三、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
  本文将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区别开来,并非否认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公开,而是指娱乐明星在隐私权的公开程度和其他公众应该有所不同。那么对于娱乐明星而言,其隐私权公开应该具体到什么程度?笔者将娱乐明星划分为“实力派”明星和“偶像派”明星,他们对隐私权公开的程度有所不同。“实力派”明星是指他的事业成功是其长期努力后,自己的实力获得了追星族和娱乐媒体的认可,如周杰伦等明星。而“偶像派”明星是指也可能是因为通过其他因素成功地吸引了追星族和娱乐媒体的目光,如房祖名,是由于他父亲成龙的因素影响而一举成名。对于这两类的娱乐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的限制程度又有所区别:
  1.“实力派”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对于“实力派”娱乐明星来说,其知名度源其事业的成功,并且其事业的成功又源于其自己的实力,那么隐私权的公开就只能在事业方面而不能伸至别处。异言之,与其事业无关的信息,包括娱乐明星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姓名、职业、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自己是否为私生子、自己是否有私生子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私人领域(包括家庭住宅、更衣室、包箱、日记、手机、信件及其他纯粹私人领域),私人生活(以普通人的身份购物、以普通人的身份进餐、以普通人的身份度假、以普通人的身份送孩子上学、以普通人的身份观看球赛、以普通人的身份参加其他有关社会活动),性生活(包括性取向、性伙伴的数量、性行为的姿势、性行为的频率、性器官的情况及其他有关性生活的信息)都是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任何追星者和媒体都不能主动去获取,即使合法知悉后未经同意也不能擅自公开。
  必须承认,以上的列举是不周延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任何与其事业无关的私人信息都属于其隐私。至于哪些是与其事业有关的私人信息、哪些是与其事业无关的私人信息,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任何侵入、刺探及公布以上住处的行为均属侵权。
  现实生活中娱乐界很多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是娱乐明星出于种种原因自己公布,此举可能是为了获得媒体的关注获得曝光率,他这种行为是利用自己的隐私,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内容。本文讨论的是未经娱乐明星的同意能否公布其隐私。还有,现实生活中娱乐媒体肆意获取公布娱乐明星的隐私,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意味其合法。娱乐明星隐私权遭受侵害后获得救济权,可能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而不去行使这个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娱乐明星不享有这个权利。
  2.“偶像派”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对于“偶像派”娱乐明星来说,其知名度来源其事业的成功;但其事业的成功并非像“实力派”娱乐明星那样完全源于自己高超的演艺水平而是借助了其他一些因素。因此,其他隐私权的公开就要多一些,异言之,不仅要公开在事业方面,而且还包括有助于自己出名的那些因素。如房祖名一出道就广受娱乐媒体和追星族的关注,成为一个娱乐明星,原因很简单,因为他的父亲是著名影星成龙。所以,房祖名自己事业方面的隐私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其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的信息也不再是其隐私了,其父亲,还有母亲的姓名、职业自然也非隐私。对于“偶像派”娱乐明星而言,与其事业有关的私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对提高知名度有关的信息也不再是隐私;除此之外,仍然是其隐私。
  综上所述,娱乐明星的隐私权的公开只能限制在事业方面,还有包括有助于自已出名的那些因素,不能延伸到别处。除此之外,其他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可侵犯。娱乐明星在私生活方面没有义务为追星者做出道德表率,也并非社会中的道德榜样。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EB/OL].中国民商法网,2008-06.
  [2]倪卫星.从“艳照门”事件看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4).
  [3]杨会.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J].西部法学评论,2008,(2).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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