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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度的生产力性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启才,马云江

  摘要:制度影响着人类的最优化的目标和行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本质就是制度的竞争,生产力的多样性是由制度的多样性决定的,因此,制度不仅是重要的生产力,而且反映一国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
  关键词:制度;生产力;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03-04
  
  生产力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它反映的是人类的进步和文明的水平。在生产力活动中,人们的创造力总是在一定的规制和社会环境下发挥出来的。换言之,一定的社会制度环境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及其创造力的发挥,并且影响着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科学、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经济社会关系,决定着一定时期各种生产要素发挥的范围和程度。
  一、制度与最优化行为
  人类的活动或行为可分为两大关系:一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一种“生产”行为,它表示一种技术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是由人类的技术水平所决定并反映技术水平变化及人对物的占有、支配和使用能力,经济学家可以用生产函数来度量这种关系。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交易”行为,它包括三个层面,即市场上的交换关系、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关系和非货币化的服务关系。人类的两种行为是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人类在其行为过程中总是以一定的目标为导向的,我们将这些目标归结为最优化,有时亦称最大化。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是人类在追求最大化的行为中并不是一个无约束的行为,人类的第一个约束便是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可以说推动人类进步的基本矛盾就是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和满足这种欲望的资源的稀缺性(或有限性)矛盾,我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克服这一矛盾对我们最大化选择的影响。由此,最优化行为便演变为如何最充分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资源,所以,人类的行为活动总是以既定的资源为条件,并努力地改变这些资源的使用而取得更多的效用。资源的总量可以是既定的,但对它的改变却是可以不断进步的,这种进步的程度取决于我们的知识。知识是人类行为的第二个约束条件,尽管我们已经掌握了很多的知识,但与我们的最大化要求相比,知识总是有限的。它是我们永恒的苦恼,也是我们改进的中心,因为我们的知识越多,我们就越能用物质资源更好地满足我们的需要。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论模型的分析是建立在“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之上的,经济人完全了解可用的手段和将要实现的目标,因而信息是充分的,他可以在现在和未来作出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分析,这种分析的结论不能使商务活动者信服,因为他们在市场上面对众多的选择时往往无法决定其行为,而问题的关键是苦于有限的认知能力。哈耶克将人类的无知和克服无知的问题纳入了经济学,他认为,经济学家用有限的知识冒险去设计的各种不恰当的建议,往往对未来的行为产生错误的作用,因为这种模型是一个抽象的、简化的而又似乎完备的,但它与现实的要求即知识的容量产生了冲突。
  知识的有限性使单个的行为者通过与他人的合作及分工与专业化的协调来克服这种困境,因此,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依赖与他人的合作。这种合作使人们获取了更多的知识并用它们来解决其自身知识局限而产生的问题。合作实质上是一种秩序,没有一种秩序,人们就不可能信任他人,也无法对其行为产生预期。而要维护这种行为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我们发现,有效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缓解知识的不足,而且可以保证合作的秩序,从而使个人乃至社会能在既定条件下实现目标的最大化。
  制度可以是习俗、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规则,也可以是人类设计的法规、准则等正式规则。我们对制度的分析较多地侧重于后者,如法制、产权、契约等。一般来讲,非正式制度是一种“软约束”,而正式制度是一种“硬约束”,但正式制度往往必须以非正式制度为基础,即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溶的条件下,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并且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化程度越高,通过正式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收益率也就越大。
  舒尔茨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1968)一文中,按照制度的服务性质,将制度进行了经典性的划分: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日历、度量衡等;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合作社、股份制度等;用于提供职能性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产权、市场制度等;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国防、教育制度等。制度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影响行为活动的制度,二是影响收入流的制度。但这两者又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行为活动必然改变收入流的流向,而收入流的变动又引发人们调整其行为活动。
  西方制度学派对制度的定义非常地广泛,从法规设定到货币媒介都称为制度,这种制度含义不仅过宽,而且其分析的框架过于泛滥。虽然他们(尤其是科斯)较多地侧重于法律,但很容易形成“制度决定一切”,即制度泛滥。实质上,人类在其最大化行为活动过程中对制度的需求并因此而产生的制度供给,往往在乎的是人为设计的可实施的规则,因为制度的存在是人们为了利益激励而展开的博弈均衡。如果人们不进行利益最大化选择,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例如禁止和尚吃肉的制度,对和尚的行为没有一点意义,因为它并不是约束一个最大化选择的行为准则。
  一项好的或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人们行为的交易费用,因为制度保证了人们在有限的知识约束下去最大化地签订一个完备的合约,从而使人们对未来能产生合理的预期,减少了人类行为活动中的环境风险。这样,即使市场是不完善的或不完全竞争的,人们也可以找到一个“有约束的最大化”效率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制度提供了创新的空间,机会主义行为被严格地加以控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项有效的制度就一定产生出最大化的效率,而是意味着如果没有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最大化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至少对一个集体区域的单个元素而言,这种制度保证是不可缺少的。
  二、市场竞争的制度基础
  人类早期的竞争主要是争夺生存的环境,集中表现在部落之间和人类自身对大自然适应性定居点的竞争。在种植业出现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成为人类的主要生存方式,竞争主要表现为安全、财产的保护,在上层建筑中,权力的竞争开始激烈,并因此带动了世袭制度的演化。但是具有经济意义的竞争是在市场制度产生之后才形成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品的竞争一直是主流形态。这种以买卖为核心的产品竞争表现为对市场份额的争夺。市场供求双方自身内部的竞争过程与市场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密切相关,在此过程中,人们基于多样性的偏好,用货币对市场的产品进行投票。投票的核心是个人基于其知识在交易中对产品进行定价(柯武刚,2000)。价格向人们传递着市场的信号,使市场博弈的参与者对其进行评价,并最终形成决策,所以,在产品竞争中,价格是最为重要的制度。
  厂商的市场竞争从现象上看是争夺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但实质上,竞争的核心却是“制度竞争”,制度竞争已经成为国与国之间,企业之间,乃至个人之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可以说,从20世纪后半叶以来,市场竞争形态已从资源禀赋转入了制度优势。
  1.国家的制度竞争
  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诺思认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诺思,1981)。但是由于文化价值、历史条件和政治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在制度安排及其绩效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讲,国家主要是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来降低意识形态推行、市场化交易和微观行为方面的交易费用。从市场竞争上看,国家通过其有效的制度安排为厂商的竞争创造一个独特的环境优势,集中表现为:维持公平竞争的政策,保证创新的激励,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降低市场风险,克服宏观经济的波动,努力消除经济的外部性,以及为本国产品打开国际市场通道等。西方发达国家从17世纪开始就适应市场竞争的制度环境,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国家在推进厂商的竞争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也使西方国家的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制度优势。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化推进时间较晚,商务文明还没有成为一种主流文化,再加上面对西方的制度竞争,使发展中国家难以迅速地在国际市场取得比较优势,较多的态势是“边干边学”,即结合本国的实际,在开发本国的经济优势的过程中,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理念。纵观亚、非、拉各国的制度建设的实际,还没有哪一国在封闭条件下产生出强大的竞争优势。当然,发展中国家本身也具有较大的潜在的制度优势,只是这一潜在要素如何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充分表现出来。国别竞争,核心是经济竞争,而经济竞争重点是市场的竞争,但谁能占领市场,并不是他的历史有多悠久、资源有多丰富,而是它的制度环境是否有利或促进企业的竞争。因此,国家并不是通过直接干预企业的行为而是努力造就有利于企业竞争的制度来增强一国的竞争力。

  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国家在竞争制度设计方面的功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析。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政治竞争,国家的统治者必须将经济发展作为其首要目标,只有经济的高效发展,统治者的垄断权力才能得以维护,这一点无论是在多党制的三权分立政体中,还是在一党执政的政体中都是如此,因为即使一党执政,它也考虑民众对执政党的信任程度,因此,国家必须以经济发展而使民众的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否则,国家也就失去了“主权基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必须从宏观上推行一系列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所以,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它具有强大的规模效应。对于企业,国家的重点是保护产权,即通过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力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从对外关系上看,国家又是保护其主权的最强力量。国家不仅要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提高其国际地位、发言权,乃至对国际秩序的直接决定权,而且要保护其“经济主权”,使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保持优势,或至少取得“双赢”。但要达到这一目标,国家在自由贸易政策、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规则、法律的统一性及其执行程度以及在解决国际经济纠纷中的缓解能力都是厂商进行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制度前提。
  2.市场化的程度和秩序
  竞争离不开市场,无论是价格机制的灵敏程度,还是企业的竞争能力,都与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有关。市场化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体系的健全程度及其统一性;二是市场的竞争与垄断的比例。我们可以将这两者统称为“市场的治理结构”。在市场的治理结构中,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或技术性发达程度是最重要的,它直接决定竞争的参与者在市场上的博弈能力。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市场的结构被分类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市场,前者是理论中的极端市场形式,而后两个市场结构是现实中大多数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形态。在一个经济区域内,也许四种形态都可能混合地存在,但从市场化的程度上讲,一个企业越是具有“替代性”,其面临的竞争就越强。影响企业“替代性”的重要因素包括两大类,一是制度性替代,如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企业,其制度垄断性很强,市场竞争中往往受到各种制度保护而使其在“长期亏损”的条件下也难以从产业中退出。在这里,企业的存在不再以利润的多少而决定。问题的根源在于这种制度保护性企业所面临的市场不是竞争性的,不仅要素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的竞争,而且其产品也不是完全竞争市场。一般来讲,处于这种产权保护的企业随着市场化的推广而越来越少,但它的示范效应却很大,这也是在很多计划经济很深的国家在国有制体制内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艰难性很大的重要原因。所以构建一个竞争的市场,首先企业之间必须是一个可以在制度上进行替代的,即产权的交易市场首先必须建立,这是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二是产品性替代。它包括企业尽最大力量推行其“特色产品”,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很强的“产品差别”,差别越大,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而要做到这一点,有两个方面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是很重要的,一是创新,包括管理、服务和品牌;二是规模经济,即在市场上产生一种“自然垄断”。由政府设计的市场制度安排与微观科层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市场制度,虽然在很多地方是混合存在的,但这两种制度设计都必须保证其效应的一致性,即推动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冲突的市场秩序将会导致竞争的丧失。
  3.人力资本的制度激励
  一国生产力的整体强度集中地表现为该国产品的竞争强度,但在形成产品竞争强度的过程中,第一核心要素便是人力资本。文明程度、技术水平是人们谈论最多的决定一国生产力水平和方向的力量,但它们的背后却是人力资本在起决定性的因素,所以人是最重要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人多力量大”,而是如何使用人的问题。很多小国能战胜大国,很多后来者能赶而超之,重要的是有着一个充分培育人力资源的制度机制。市场竞争的推动力在于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作用,并且这种激励使人力资本产生“合力”作用。所谓“三个臭皮匠,能顶一个诸葛亮”,但如果没有合力,无论多少个臭皮匠,仍然是臭皮匠。对人力资本的有效激励,首先是对人的创造力的激励,人类的进步就在于有创造力,但人的创造力要转变成生产力,必须有一整套的制度机制。这里的核心是尊重人权,只有人权有了保障,创造力才能发挥,尊重人权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尊重人格,即人身的自由和平等;二是尊重人的思想,尤其是创造力的思想,在法律的框架内,要充分体现思想的自由,没有思想的自由就没有创造力,人类的进步首先是思想的进步;三是对人的劳动成果的尊重,即个人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市场经济实质上正是对“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才形成了激励,个人的思想、人身乃至其成果都是个人的“财产”,在市场制度下,只有这些财产得到保护,个人提高其人力资本才有一个理性预期。衡量一国乃至一个企业的竞争力,尤其是这种竞争力是否具有长期性,关键就看它对个人的人力资本是否有制度激励。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通过对西方经济革命的考察,分析了为什么在西方能建立有效的组织来促进文明的进步,“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没有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诺思,200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人口数量、资本积累等,其中最关键的问题不是这些要素的数量多少,也不是单个要素的质量高低,重要的是如何用制度来整合这些要素。在整合过程中,人的要素的整合是根本,所以技术发明本身也是一种增长,而原因则是对这种增长的激励。
  三、生产力与制度的多样性
  好的制度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坏的制度只能阻碍进步,并且不同的文化会形成不同的制度,这便是制度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所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青木昌彦,2001)。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对于研究当今世界复杂的政治、经济、组织和社会诸领域的存在及其变迁关系是重要的。因为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局部均衡现象,而是多重均衡的结果。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常常分析的制度是作为一个规则或组织来确定的,但这种规则涉及三个层次的内涵。青木昌彦在其名著《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按博弈论的视野对其进行了归纳,即从博弈的过程看,制度可分层为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制度的形成首先在于博弈的参与人、参与人的数量、水平及其行为是制度是否需要的前提。如在一个人的世界(鲁滨逊的孤岛),制度无关紧要,行为本身就是制度,他可以随时更新而没有任何处罚。但只有参与人>2,博弈的规则就是需要的,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它是人类设计的制约参与人行为的约束条件。约束条件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约束来自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合同,政治规则就是宪法秩序、法律和政府管制,经济规则是指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益的权利束,核心是界定产权,而合同主要是指交易的协议。但是同样的规则对于不同的社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是由于制度的实施机制、实施方式、行为规范和行为者的主观模式的差别,由此造成激励结构和政策后果的不同。
  赫尔维茨从实施和设计角度进一步考察了制度的差异性,他认为,制度必须是可实施的,并且在参与人达到“纳什均衡”时,制度的效率最大,但要保证这种均衡的产生,首先必须是制度的环境(偏好、技术、资源禀赋)与参与人的目标是兼容的,而制度就是在这种兼容下来实现社会目标,社会目标可以表示为在每一种经济环境下预期实现的一组结果。制度的差异是由环境的差异和目标的不同而产生的,因此,一组目标对应一组制度,或者说在环境既定条件下,目标决定了制度的性质。从外部环境来看,无论是区域性制度还是整体性制度,制度之间并不是独立作用的,制度模式的构建受到技术水平和市场的连接而形成互补(青木昌彦,2001),因此,制度是复杂的,即使是同为市场制度,也会因其文化价值和历史路径不同而呈现多种模式。制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但另一方面它又是演化的,即使在初始时期的“原制度”是相同的,但演变的轨迹却差异很大。如前苏联和中国,其初始制度都是集权型计划经济,但经过30多年改革后,制度的差异已十分明显,西方甚至将中国的制度变迁之路称之为“中国的示范模式”。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虽然经济的全球化制度从1948年开始就由GATT的成员国加以实施,而且伴随着经济和市场的全球化,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乃至文化价值均不断地向“趋同”方向发展,但人类并没有完全按“一体化”进行线性式制度演变,而是地方性或本土化制度与“跨国制度”一起演进、混合、渗透和共生。特色的制度性安排依然在全球存在,并由此而产生了很多具有制度活力的经济增长带。制度之间的交易与市场规则是一致的,即竞争与合作共存。
  
  参考文献:
  [1] 柯武刚,史曼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4] 谭忠真.制度是最基本层次的第一生产力[J].中国工业经济,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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