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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动迁款 拆散一家亲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严爱华

  这是一个曾让村民们很羡慕的四口之家。男人能干,善于交际,时常在外揽些土建活,赚点钱;女人贤惠,勤劳能干,在家抚养一对漂亮可爱的女儿,孝敬公婆。就是这么温馨、和睦的农村家庭,在受到外来利益冲击后,开始裂变。一家人为房屋动迁款对簿公堂,连打三场官司,夫妻情、母女情、父女情、姐妹情荡然无存,一家人变得四分五裂。
  一
  家住奉贤东部农村的陶珍,才50多岁却看似苍老。三十多年前,经人介绍与李候光相识,婚后生有一对女儿。当村民们还在田头埋头苦干时,头脑活络的李候光早已在外面干建筑活了,并通过结交朋友揽到了一些建筑小工程,开始做小工头,逐渐赚到了一些钱,便在自家的宅基地建造了一幢楼房,令村民们好生羡慕。
  随着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被征用,住宅要动迁,农民们的利益格局受到了冲击,由此引发了土地赔偿、房屋动迁款等各类纠纷,且在逐年上升。
  2000年9月,李家居住的房屋因路政建设须拆迁,这无疑给他们带来了福音。按照那时的行情,他家得到了房屋动迁款29万元。这笔钱在那时的农村家庭,可谓是一笔巨款。
  据妹妹李莉说,当时父母认为,姐姐作为家中一员,这笔动迁款得分给她5万元,考虑到她就要出嫁,就将这笔钱留在次年1月李敏结婚时连同嫁妆一起送给了她。那年,李候光工程做得蛮好,家中也有积蓄,就花钱购置了一块宅基地,建造了一幢400多平方米的别墅。
  按农村习惯,大女儿嫁出,小女儿则应留在家中,日后为父母养老送终。李家有一栋别墅,家境还不错,小女儿李莉就招赘入婿。女儿们都成家立业了,操劳了半辈子的陶珍原以为可轻松些了,想不到烦恼事一桩接一桩。2004年,李候光因承包工地做砸了,欠了一身债。为躲债,他与家人招呼也不打,就独自一人到外地闯荡。债主们整天缠住陶珍讨债,弄得她与女儿恐慌不安。
  一个女人独自撑着一个家很艰辛,更何况要对付纠缠不休的讨债人,陶珍实在无法承受,2006年她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那年,她大病一场,多亏身边的小女儿四处借钱,帮她求医看病。
  “想不到,我外出躲债,老婆却把我休了。”说起离婚一事,李候光依然怒气冲冲。三年半后,他从外地回来,发现老婆已与他离婚。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陶珍也念在孩子的分上,同意让两手空空的他暂时入住一段时间。
  2010年,陶珍居住的房屋再次遇到动迁。这次动迁房面积大且补偿款的单价远高于第一次,动迁款的总额十分可观而诱人。可就是这件大好事引发了家庭内战。
  据陶珍及小女儿李莉说,当初得知房屋又要动迁时,李候光有一个亲戚特意上门毛遂自荐,称自己能搞定有关人员,帮她家争得500多万元动迁款,让她们硬撑着暂时不要签动迁协议,并明确告之,超过500万元部分作为辛苦费归他所有。陶珍觉得不妥,但李候光认为有人出面多搞点钱总是好的,就一口答应。
  然而在她们多次与房产开发商争吵时,那人却始终不露面。当年六月,眼看周围人家都开始动迁了,她们不能再硬撑下去,就与有关部门达成了动迁协议:房屋动迁款为410万元,宅基地补偿款31万元,总计人民币441万元。为防止那人索要钱款,在签动迁合同时,她们故意将动迁款总额写成398万元,在另一份宅基地补偿款合同上,将总额写成43万元。
  谁知钱款刚到手,那人就上门讨辛苦费,还死皮赖脸大吵大闹,盯着不放,陶珍被逼无奈只得拿出10万元了事。
  二
  了结了外人的纠缠,家人竟开始大闹。
  从传闻娘家房屋又要动迁时,大女儿李敏就时常来看看。陶珍心里明白,李敏是冲着房屋来的。然而当年,在她患重病急需钱时,大女儿的漠然令陶珍十分伤心。这次动迁款,陶珍不愿再给李敏,但念及亲情,陶珍与其他家人商量后,决定给她30万元。
  李敏认为自己是这套房屋的成员之一,应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陶珍觉得李敏心太黑,当初第一次动迁款已给她5万元,这次动迁,早已出嫁的她不该再拿。双方为此争吵不休,村委曾多次调解均无果。
  拿不到钱就打官司。2010年7月,李敏聘请了律师,将父母及妹妹告上奉贤法院。
  在庭审中李敏诉称,其与陶珍、李候光及李莉三被告都是第一套动迁房屋宅基地权利人。该房屋在2000年遇动迁被货币安置,原、被告四人取得动迁款人民币29万元后,购买一块宅基地并建造了这幢楼房。现该楼房又遇动迁,三被告获动迁款人民币398万元,但未给原告应得份额。
  李敏认为,她是该动迁房的权利人之一,理应享有动迁款四分之一的份额,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动迁款人民币99.5万元。
  陶珍他们辩称,2000年房屋动迁后,原告李敏已分得5万元动迁款。现这幢楼是三被告出资购买宅基地后建造的,原告当时已出嫁,未参与出资,房屋的准建证也没有原告的名字。对此,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
  对这5万元,李敏在法庭上再三强调,这是按农村风俗习惯,父母在女儿出嫁时送的嫁妆,而不是房屋动迁款。
  奉贤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后认为,2000年该房屋动迁款属原、被告所有,三被告辩称已分给原告其中的5万元,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现系争房是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亦属原、被告四人共同所有,故该房屋的动迁款理应归原、被告四人分割,判陶珍、李候光及李莉三被告支付原告李敏60万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李敏这场官司还未结束时,李候光开始为分割动迁款与陶珍发生纠葛,中间还夹着前夫的债主讨钱。焦头烂额的陶珍只得先给了李候光16万元。
  “这幢楼房是我辛辛苦苦一手建造的,没有我,你们能得这么多动迁款吗?!”16万元,对李候光自然不满足,双方争吵不休。2010年11月17日,经当地司法所调解,他俩就动迁款及相关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陶珍现居住地房屋归其所有,一辆轿车与有关生产工具归李候光所有,陶珍另支付李候光36万元。   441万元动迁款,先后只拿到52万元,李候光越想越觉得太亏了,经朋友指点,他聘请律师,在2012年2月打了一场确认合同效力的官司。
  李候光诉称,2007年6月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未分割。2010年6月,原、被告的房屋动迁,所得441万元动迁款全被陶珍控制。鉴于他与陶珍不能再复婚,就通过房屋中介买了套二手房,并已给付了部分房款。为按期支付剩余款项,避免购房违约造成重大损失,他就急于与被告陶珍达成了调解协议。他认为,协议签订时,被告利用原告购房急需钱款,乘人之危。自己在协议中拥有权利明显过少,属显失公平。
  小女儿李莉为母亲辩称,当时父亲吵着逼着母亲分动迁款。母亲无奈,只得求助司法所调解。这份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是父母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故不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上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作出了驳回原告李候光的诉讼请求。
  三
  “想不到,他们隐瞒了房屋动迁款,把我骗了,还有啥亲情可谈!”从父亲处得知动迁款是441万元,李敏决意要讨回少拿的份额。于是,她再次将父母及妹妹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补充支付房屋动迁款及宅基地补偿款合计10.75万元。
  2012年5月,当这一家子再次坐在法庭上时,亲情对他们来说早已不存在,尽是仇恨。
  大女儿李敏独自一人坐在原告席上,经历了之前的官司,她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不再请律师,很自信能打赢这场官司。
  坐在被告席上的陶珍及小女儿李莉,怒视着李敏,不时质问她,为何只认钱而不认人,抛弃养育之恩,不顾手足之情。后到庭的李候光,见到陶珍更是如遇仇敌似的破口大骂,一连串脏话、毒话喷涌而出。
  在法官的劝阻下,李候光偏激的情绪稍微平息,对大女儿的请求,一口拒绝。承办法官从受理该案起,一直从情理角度,着力化解。庭前分别与原、被告联系沟通,劝导他们互相体谅,珍惜家庭亲情。然而,他们之间终因结怨太深调解不成。日前,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李敏人民币6.48万余元。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上述案件有两大争议焦点,引人注目。一是陶珍提出,曾给李敏5万元,就是部分动迁款,法院为何不采信?二是李敏提出要均分动迁款,法院为何不采纳?对此,承办法官分析道:那笔5万元是李敏出嫁时的嫁妆,无证据表明这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故不予采信。如果当时以书面形式写明这笔钱的性质,法院经查明后可作为证据。
  财产共有具有家庭关系,在分割共有财产份额时,应当按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确定相应份额。在分割时,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血缘关系,故对原告应得的份额酌情确定,按动迁款总额的15%左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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