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企业减排的法律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雅舟
摘要:企业在低碳时代若要继续生存,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来适应时代的发展。企业应根据市场份额和公平责任来划分减排责任,利用CDM机制,加快节能减排的步伐。同时,国家也应在法律上提供依据,为企业在低碳经济下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低碳经济;企业减排;CDM;环境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030-02
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让全球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在节能减排这个问题上。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形态。企业应从意识上树立起节能减排的观念,从细节处做起,将企业的效益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例如,诺基亚从2006年到2008年,通过缩小包装,不仅降低了碳排放,还节省了4亿欧元的包装费,这还不包括运输交通费的节省[1] 。邓其娟、洪玲在《浅论节能减排》中,陈兴中、孙丽丽、李富忠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探析》中均论述了节能减排的意义,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围绕企业节能减排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减排责任的分配
《京都议定书》中明确了减排责任。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和目前都排放了大部分的温室气体,因此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没有硬性的减排义务。虽然我国没有硬性减排义务,但是国务院制定的十一五(2006―2010)节能减排计划[2]在2010年底已经基本完成。我国对节能减排是十分重视的,并且狠抓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发达国家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碳的排放量有初始分配,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孙良在其硕士论文《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一文中提到了碳排放权应怎样初始分配。林云华在其博士论文《国际气候合作与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一文中构建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
国家做出减排计划,需要依靠个体才能实现整体目标。如果中国建立起碳排放交易市场,那么就应该规定不同企业的减排指标,并辅以相应的惩罚措施。美国侵权行为法中有“市场份额规则”,其是指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致害案件中,由于该物质被包含于某种具有可替代性的通用工业产品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其损害是哪一品牌的产品,从而无法认定侵权责任主体;对此,法院经过政策考量后认定在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若干厂商作为共同被告,在其各自所占的市场份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二氧化碳并非传统意义上有毒有害的物质,但是过量排放确实会导致环境问题。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4]。
从宏观的角度分配减排责任,可以借鉴美国的“市场份额规则”,在企业承担减排责任的时候,根据该企业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来评定其应承担的减排责任。从微观的角度分配减排责任,可以依据每个企业在生产、销售,甚至售后等每个环节,以及每个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来具体测定每个企业减排责任。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环境问题并不是区域性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减排责任的现阶段,企业承担减排责任类似于一种公平责任。因为即使企业碳排放量很高,也不违法,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全人类和地球,每个个体都需要分担一部分责任,即所谓的公平。
二、CDM机制中的企业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一是国际排放贸易:允许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 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排放配额单位”。二是联合履行机制: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允许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即允许附件Ⅰ国家出资支持无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工业技术改造、造林等活动, 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抵消附件Ⅰ国家的减排指标, 这也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5]。
有不少文章指出了中国在参与CDM机制时存在的问题。何艳梅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在中国的实施》中指出“CDM项目存在着交易价格问题、碳泄漏问题、法制建设问题”。冷罗生在《CDM项目值得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中指出,CDM存在着交易风险:项目审批程序的复杂性和注册的不确定性;恶性价格竞争;受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形势影响较大。金萍在《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问题与对策》中指出,CDM项目准备成本很高;减排额售价低影响项目开发商的积极性;开发设计项目的能力欠缺。
在实际中,参与CDM项目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较少参与CDM项目不仅和自身实力有关,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与大型企业比,中小型企业在CDM项目上的信息不对称。大部分CDM项目的咨询机构都是非官方机构,宣传力度不够大。培养合格的中介机构,能够大大促进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
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专门的贸易进出口公司来介绍CDM项目,并且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开发的服务。CDM项目的审批具有风险,如有专业的公司提供服务,再加上政府部门的支持,中小企业在参与CDM项目的时候风险就会降低。企业通过CDM项目寻求与发达国家的合作时,不能过分依赖外国技术,企业必须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才能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应对低碳经济的大潮。企业应积极推行环境管理,努力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提高产品的环境竞争力。
三、企业设立时候的准入控制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以重工业居多,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需要以环境为代价来产出利润。重工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要完全消除这类企业对环境的影响是不可能的,我们要做的是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低碳经济的目标就是要达到生态与经济的平衡。《环境保护法》在企业排放污染物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依照字面解释,企业经过登记就可以万事大吉,并且没有事后的惩罚措施。《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时间是20年前,在现在看来已经相当的陈旧,有重修的必要。
国家应该制定出相关的产业政策,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有一个政策上的导向,再辅以法律,从软硬两方面来控制。就碳排放方面来说,对这些行业的政策就是:禁止高排,限制中排,优惠低排。比如葡萄园、花卉种植等,就可以在税收等方面进行优惠。
在《公司法》上,企业登记设立时,对重工业的企业可以制定出标准,每个行业区别对待,但是要达到减排的目的,对超出标准的高排放量的企业不予以登记。笔者认为,应该设计高排放企业退出机制。重工业还是中国的支柱产业,如果过于严格,对中国的经济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可以有三次机会。第一次超出排放量的,限期整改;第二次可以加重惩罚;第三次就必须吊销营业执照。这种企业退出机制不仅可以用在碳排放的控制上,同样在污染治理上也可以适用。
四、企业的环境责任
马燕在《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中指出,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刘献珍在《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研究》中详细地论述了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依据并进行了制度上的构建。卢代富博士认为,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这是企业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故企业的此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环境责任包含了节能减排。企业如果能把节能减排与营利统一起来,才会真正自觉地去做。企业应该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在每个生产环节都应考虑环境因素,并且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并规定企业的环境指标。在做项目的时候考虑环境因素,如果对环境影响过大,则应放弃。在文章的开头,笔者就举了诺基亚的例子,节能减排也许只有观念转变那么简单。企业应该每年都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包含环境责任,以及对该年度企业对社会的贡献,比如慈善捐赠、纳税、社区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公开,让社会监督。同时,在企业的内部,每个员工也可以看到每一年企业做得好与不好的地方,以促使在下一年度改进。
结语
如果要跟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势必要调整企业策略。企业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只是做好自己还不够,企业还是社会的企业,因此要承担起社会责任。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企业应该抓住机遇,尽快改变自身的管理理念,融入到低碳经济的大潮之中。国家也应从政策和法律两方面推动企业的绿色化,为企业的转型提供服务和帮助。本文只是粗浅地从法律方面讨论了企业在面对低碳经济时的对策,还有待其他学者做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郭莉.用“低碳”方式做企业[J].投资北京,2009,(11).
[2] 马新彦,孙大伟.我国未来侵权法市场份额归责的立法证成――以美国侵权法研究为路径而展开[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1).
[3] 杨立新.侵权法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159.
[4] 刘伟平,戴永务.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问题,2004,(4).
[5]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940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