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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德育应有“孝亲”内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阎秀芝,宋绍成

  摘要:教育的目的在于塑造人、培养人,使其成为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健全人格和创新能力的合格人才。由此,知识的教育和人文素质的教育应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德育工作是高等院校推进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作用阵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目前在中国的许多高等院校中,德育工作没有取得理想的成效。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转向学生实际,因此我们认为德育工作应增加“孝亲”内容,着眼于父母子女这种最亲密的关系,从“孝亲”入手培养学生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促进其整体素质的提高。
  关键词:高校;德育;“孝亲”意识;责任;义务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286-03
  
  中国是一个伦理型社会,“孝”在中国人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们提出要在高等院校中增设“孝亲”教育,主要是针对目前中国高等教育中出现的德育偏差和大学生自身的状况而言的。为了更好地开展“孝亲”教育,从而提高德育工作的成效,我们在对传统孝道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现代“孝亲”意识的要求,并倡导我们的高等院校借助一定的方式督促学生把现代“孝亲”意识落实到行动中。
  一、“孝亲”教育的提出
  1.大学生的现状要求我们要进行“孝亲”教育。“孝亲”教育的提出源于中国大学生的现状,目前,中国高等院校的教育对象大多为“85后”、“90后”,又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他们自小生活在四加一甚至六加一的家庭环境中,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他们为中心的圈子中。使得他们在“溺爱”中成长的,曾一度称他们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由此导致了他们“单边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和心理,即只有父母对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他们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在电视“摇篮”中成长的,受现代文化媒体的影响,“自我意识”较为强烈,强调个性与自我,由此所形成的后果就是“自我中心”意识和心理。在这种意识和心理状态下,与父母在“亲情”方面就出现“隔离”状态,一旦父母不能满足他们某些方面要求,就会从“自我”出发,与父母对抗,极端的事例很多。而在通常情况下,则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因要求不能满足而“埋怨”父母。在他们的生活环境中,通常是四个大人甚至六个大人围绕其一人,对他们提出的要求基本上是有求必应,特别是在物质上给与了极大的满足。父母及亲人的这种做法一是缘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家庭有能力满足子女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很多父母、祖父母辈对孩子非常溺爱,认为无论如何不能苦了孩子,更不能让自己的孩子输给别人。我们的学生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习惯于提出要求并得到满足,养成了“单边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和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视野的拓宽,其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当家庭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他们心理上就会很难接受,进而对父母心生埋怨,认为父母没有尽到责任。如有的学生刚一进入大学就要求父母为其购买手机、电脑及一些电子产品,当父母不能或者不愿满足其要求时就心生不满,与父母产生矛盾。
  二是只从“自我”出发而不体谅父母的感受。当代大学生通常以自我为中心,遇事强调自我的感受,忽视或者很少考虑到父母的感受。当他们和父母发生矛盾磨擦时,往往会认为父母不能理解自己,父母思想陈旧,无法而且不愿与其沟通。这使得父母担心、忧惧,不知如何与子女沟通,有些父母为了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如偷窥子女日记、偷听子女电话、查看子女上网记录等。这种情况一旦被子女发现又会使父母子女间的矛盾升级,磨擦加剧,父母子女俱皆陷入痛苦的境地:父母为不能深入子女的内心领地而痛苦,子女为自我受到侵犯而痛苦。此种结果固然有代沟的影响、有父母处理方式的影响,但很大程度上和我们的大学生过于注重自我的感受、强调自我意识,不能站在父母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不无关系。
  三是很少考虑父母的“难处”。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即在家庭中养成“单边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和心理以及强调自我的感受,导致他们的要求不能满足或者与父母发生矛盾争执时,很少考虑到父母的情况,一味地认为父母有责任有义务为子女奉献,父母之所以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是不肯尽力,太“自私”或者没本事,有的学生有的学生甚至因此埋怨父母、轻视父母。所以才会有大学生甚至一时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要求父母给与生活费并将父母告上法庭的事例。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看到要解决学生的“自我中心”问题,“孝亲”教育就成了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德育中孝亲教育的缺位也要求我们及时引进孝亲教育。
  2.德育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要求我们要引进“孝亲”教育。现在的德育中亦有“责任和义务”的内容,但主要集中在对社会、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在道德层面来说,离学生实际较远,易于成为抽象的教条,很难成为学生的“自觉意识”。而从“孝亲”入手培养学生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是“孝亲”意识贴近学生实际,易于形成学生的“共鸣”。两代人之间的磨擦和矛盾对父母和子女都造成了很大困扰,大学生虽然强调“自我意识”,但也希望有一个和谐融洽的家庭,能享受到可贵的亲情。因此“孝道”的教育容易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响应。二是易于通过实践改善学生与父母的“紧张”关系,产生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意识。我们在课堂上曾向学生发放一份调查问卷,主要涉及父母的生日、父母的喜好、作为子女为父母做过什么等问题,调查下来许多学生面带愧色,意识到自己没有很好地去了解父母、关心父母。教师再加以引导,能够有效地树立起学生对父母家庭的责任感,并进而扩充到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感。古代由“孝”而“忠”即是此意。三是学生易于接受“孝亲”教育。“孝”是中国的传统观念,至今仍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有重要位置,虽然大学生强调自我,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内心深处仍然认为孝敬父母理所应当。当我们说某个学生缺少社会责任感时,他可能并不在乎,如说他“不孝”,就会有强烈反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孝亲”教育 不仅是培养学生对父母的亲情,对父母承担“责任和义务”,从而和谐家庭,同时也是培养学生担当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手段,是德育的重要补充。当然德育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孝亲”教育仅仅是整个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环节或补充,不能取而代之。
  二、孝亲的古今内涵
  “孝道”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对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起着积极作用,对国人的影响较大。中国传统孝道的内涵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能养、无违、传宗接代。
  第一,“能养”。能养即物质赡养,这是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孝经》中说“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即作为子女要尽己所能满足父母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让父母衣食无忧。《孝经》还进一步阐释人们赡养父母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中国古代典籍中同时还强调侍奉父母要“敬”,但却被世人忽略,对此现象孔子提出批评“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第二》),指出对待父母要恭敬,但也同时反映出当时人对孝的理解更多地停留在了物质供养的层面上,所以孔子才会有“今之孝者,是谓能养”的感慨。
  第二,“无违”。孟懿子曾问孝于孔子,孔子答曰“无违”,并进一步向他的学生樊迟解释,“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第二》)可见,“无违”首先包含侍奉父母要以孝为本、以礼为节,父母在时要依礼奉养,父母去世要依礼而葬、依礼而祭;其次“无违”还含有听从父母之命,不能违背之意,如《论语》中记载“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第一》)这里孔子对子女应秉承的父母之命给出了一个标准,即要“合于道”。对父母不合于道的言行要委婉地劝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第四》)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统治者为了愚化百姓,巩固统治,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绝对顺从,进而强调臣民对君主的绝对忠诚。

  第三,传宗接代。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朱熹引东汉赵岐在《孟子章句》解释为“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也。” [1] 可见,在古人心中,不能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为大不孝,为人子女者必须保证香火的传续,自己如没有儿子,可以采取“过继”的方式延续香火。
  从传统孝道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的传统孝道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束缚了人的个性发展与自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封建统治者维护其权利的精神武器。当然传统孝道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强调个人对家族、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意识,这对家庭的和谐、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都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发展现代孝亲意识就需要对中国传统孝道有破除,有弘扬、有发展。
  三、现代“孝亲”意识的内涵
  现在所说的“孝亲”与传统孝道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在内容上有原则区别。所谓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和家庭应尽“责任和义务”,进而担当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即古代所说的“在家孝”,才有“为国忠”,这是古今都强调的精神,但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古代是小农社会,因此有了根植于农耕社会的传统“孝道”,今天的社会是公民社会,经济上的“能养”,已不再是主要问题,传宗接代也已逐渐淡出人们的思想。现代社会更注重以亲情为依托,树立新型的现代“孝亲”意识,试阐述如下:
  一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责任、义务,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是古今都强调的内容,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的发展,国家财富的累积,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发展、完善,物质上的养老将逐渐由社会承担。在此前提下,子女对父母的责任更多地表现为精神上的关心照顾。人到老年,在思想上经过积淀,逐步走向成熟,但在心理上则是最脆弱的时候,此时比衣食住行等物质需求更重要的就是精神上的安慰和愉悦。因此,孝敬父母就要求子女能够站在父母的角度,理解父母、尊重父母,维护父母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顺从父母多年的生活习惯,主动关心体贴父母,经常和父母沟通交流,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近况,并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鼓励支持他们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帮助他们找到精神寄托,使他们保持愉悦的心境和情绪,真正做到颐养天年。
  二是贯穿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是天然的情感联系。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型社会,每一个人都处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中,同时通过这种关系把人们联系在一起。中国著名学者费孝通曾用“差序格局”描述这种关系,他说,“中国社会的格局就好像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的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和现在的人。”[2] 父母子女的关系无疑处于最核心的位置,而这种核心地位来源于血缘联系。正是因为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才有了父母对子女的抚育、慈爱,子女对父母的责任、敬爱,即父母子女间的责任义务关系的确立,深厚情感的存在皆源于血缘的联系,这是人之本性所然,也是孝的开始。这种情感的巩固除了先天本性的生发,还需要后天的维护。这就要求为人父母者能放下身段,不摆家长的架子,耐心教育子女、引导子女,与子女多沟通、交流;作人子女者能感知父母养育之恩,尊重父母、理解父母,做到尊亲、养亲、爱亲。这不仅有利于人们情感的深化、家庭的和谐稳定,还有利于人们特别是当代大学生责任意识的培养。
  三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联系纽带――孝。孝敬父母是人类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对父母赐予生命、抚育生命的感恩与回报。虽然中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养老必将发挥其重要功能,但其主要作用将是经济、物质上的替代。孝敬父母,与父母共同享受生活,共享天伦之乐对老人的精神满足和心灵抚慰的功能是任何社会赡养都取代不了的,这对于亲情的维系,家庭的和谐,甚至是人们自身人格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孝敬父母也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能够有效地解决在道德缺位的情况下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借助“孝亲意识”把父母与子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四、对高等院校学生如何践行孝亲意识的建议
  为了敦促学生实践孝亲意识,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如利用大型的入学教育,课堂内容的跟进和一定的奖励手段等。
  1.入学初的“孝亲”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新生入学的场面一直是非常壮阔的,几乎每个学生都会有家人陪同来校,作父母的无一例外地都提着大包小包,而有些学生则双手空空,自在休闲地跟随在父母身后。对此种情形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都习以为常。我们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采集父母送子女入学的场景,制作成教学视频让学生观看,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引发学生对孝亲的思考。组织学生观看、讨论的时间可以放在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首次授课上,这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非常适宜。 时间上距离新生入学已近一月,大多数学生都是首次远离父母家人,对父母的思念非常强烈,此时向学生强调对父母应尽的孝心,在感情上容易引起他们的共鸣;内容上由对父母应尽责任的探讨,帮助学生树立起对社会、对他人应有的责任意识,合情合理,学生容易接受,对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都大有裨益。这种全校性的教育活动,最好是由学校组织,以思想政治课老师为主体进行开展。
  2.孝亲教育进教材、进课堂。从小学到大学都有思品课程,但在我们的相关教材中涉及到“孝亲”教育的内容很少,即使有也是一笔带过,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我们认为,“孝亲”内容在教材中应设专章讲述,如“孝道”的内涵、“孝道”的历史发展、现代“孝亲”意识等内容都要有所体现;为了增强教材的生动性,还可以将古今孝子的典型案例编入教材。“进课堂”对学校要求领导从思想上重视德育工作,能够保证充足的课时,给相关教师创造良好的授课条件和环境;对教师要求他们在讲授课程时要花一定的课时讲述有关“孝亲”的内容,讲述时不能照本宣读,要结合学生实际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最好是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教师讲授。
  3.实践孝行、设立奖励措施。“孝亲”教育不能止于思想层面,更应该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如学校可以在放假前给学生布置任务,让他们在假期里为父母做几件事;学校还可以利用有特殊意义的节假日(像中国的中秋节、重阳节,西方的父亲节、母亲节),让学生向父母写封感恩信,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借助有力的奖励手段引导学生践行“孝道”。如,学校对孝敬父母、友爱家人的学生给予及时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同学可以在全校范围内树立为典范,在学期成绩考核中适当加分,并列为学期评优评先的考虑对象;通过这类奖励手段可以在学生中起到较好的引导、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济南:齐鲁出版社,1992:107.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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