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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育战

  每一次改革都伴随着历史的阵痛,增值税转型改革亦不例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实现了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详细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以及针对这次转型应如何应对。
  增值税转型煤炭企业影响
  一、引言
  2004年我国启动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差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抵扣。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在购入环节抵扣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价值通过折旧转入产品价值后作为产品增值部分再行征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购入环节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进行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理论上,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起到激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因而,消费型增值税被认为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
  二、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增值税(Value-addedTax,简称VAT)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一)煤炭企业总体税负偏高
  虽然转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的抵扣可以使煤炭企业受惠,但煤炭增值税率恢复到17%却大大抵消了上述有利影响,煤炭企业增值税负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2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2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另外煤矿属于采掘业,原材料消耗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较小,而煤炭企业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
  (二)煤炭企业现金流出增加
  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新增设备投资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设备资产原值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导致每年提取的折旧减少,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地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这会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对煤炭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值税率的增加导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加,这会增加企业现金流出量;二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这也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三是在煤炭价格(含税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率增加,则销售收入减少,附加税费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减少。综合以上各种因素,增值税转型改革最终是加大了煤炭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三)不利于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集中投入的特点,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特别是对煤炭矿区开采时间长,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的煤炭企业而言,其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基本结束,新增生产用设备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更少。允许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还容易引起一些企业急功近利、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投资、不合理安排资金计划,造成井巷、设备的投入过大,当市场发生逆变时造成部分设备闲置。
  四、针对转型改革建议采取的对策
  (一)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实行矿业保护政策
  矿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在矿业税收制度中都给予诸多的优惠,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典等都对矿业实行保护政策,不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只收企业所得税和权利金(采矿税)。而我国增值税一般占税费负担总额的60%左右。矿业赋税过重以及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导致企业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乱采滥掘、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因此,我们国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炭产品降低增值税率或者不征收增值税,以保护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规划固定资产投资
  新购进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直接增加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少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抵扣后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减少折旧,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的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如在煤炭企业筹建期间,正确区分与核算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在筹建与投入生产过渡期间,正确处理不动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和企业投入生产时间上的界定。因而,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三)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炭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
  由于没有考虑煤炭资源无偿使用而没有原料成本、塌补费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等行业成本特点,造成进项税抵扣额太少,煤矿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度提高。针对这样的情况,应研究以资产化的矿权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大自然”成本,比照交通运输费或采购农产品等进行定率抵扣,这不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业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因此,在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煤炭企业应趋利避害,抓住有利条件,进行设备投资,并且应当积极转变增长思路,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积极发展新技术,力争将煤炭生产变为“绿色”生产,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王刚娟.浅析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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