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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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煜
提要本文从分析新形势下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高等教育改革的现状出发,指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从而为高校积极稳妥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
(一)高校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由于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而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件近年来日趋增多,因被学校开除学籍、不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的“学子状告母校”案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要求,是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价值的体现,也是公民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得以维系的保证。但高校在为录取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同时,附带将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卡(折)等一并寄于学生,这种将考生的个人信息诸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透露给银行而侵犯学生个人隐私权的现象颇为严重。
三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还有些学校强迫入校新生购买公寓用品,等等。对于学生的这些财产权,作为管理者不仅应给予保护,而且不能侵犯,否则就构成侵权,应负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是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这两项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许多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仍不乏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
(二)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原因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高校内部管理秩序不规范、法规和学校规章存在缺陷、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
二、实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一)管理者法治观念的转变。树立人权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变管理为引导,树立学生主体的理念。大学作为传承历史,创造未来,使人类历史文化生生不息的圣地,理应成为尊重和保障学生人权的典范。大学生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高校学生管理首先要保障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高校学生还具有“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因此,在高校管理中,逐步树立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依法管理的法治观念,有利于学生管理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自由、民主、平等精神的培育。
(二)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学生管理制度,保证高校校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具有办学自主权,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校规是“学校所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规则”,而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其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虽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作为内部管理规范和自治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高校在管理和处分学生时,往往把校规作为直接依据。因此,必须依法建制。
(三)建立学校学生管理信息反馈系统和法治监督系统。我们应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校内学生管理听证制度,以及完善学生维权的救济制度。
1、建立健全校内听证制度。校内听证制度对于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高校管理的性质决定必须引入听证制度。高校正在行使着范围极其广泛的管理权限,其间不断出现的工作失误给广大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屡屡发生,高校被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也开始被法院受理和判决。因此,在任何一项政策或措施出台之前,给广大学生以发表意见的机会,倾听他们的心声,为该政策或措施的顺利实施铺路搭桥,同时也就等于给广大学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所以,实现高校管理的科学化也需要引入听证制度。近年来,实现高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已成为许多管理者和研究人员关注的话题,但何谓“科学化”,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听证程序本身正是这样一种“疏导阀”,它的利益导向并不仅仅偏向被管理者一方,给他一种权利,一个说话的机会,相对应的管理者一方也同样获得了一种机会,即宣传自己的管理主张,满足被管理者了解自己的欲望,使自己与被管理者由于沟通而变得相互理解。应该说,听证制度是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够从中获益的“双赢”制度。要使广大学生对所在高校产生强烈的心理认同感,乃至于亲和力,就要跟他们坦诚相待,一切与其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开诚布公,一些重大决策及整个决策的形成过程都要为同学们所知晓。
2、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的权利救济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相关内容也应在各校的校规中得以体现。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规定的相当原则和模糊,致使学生的救济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从法治的角度对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构,显得十分迫切。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实际上是处于一种非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所以,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规定》在第59~64条对学生申诉制度做了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中申述制度的原则,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法》等实施细则,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的介入,充分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的秩序性和稳定性。
(四)强化“自我教育”,发挥学生主体能动性。学生管理要以学校管理为主向以学生自主管理为主转变。一是培养学生和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消除对家庭、社会和学校的依赖思想,使学生自尊、自立、自信、自强;二是要增强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管住自己,自己管好自己的意识和责任感,使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真正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学生骨干的培养和管理,加强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他们在学风校风建设、学校教学改革、学生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2009级在职法律硕士二班)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兆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高校管理中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石油大学学报,2004.3.
[2]舒晓,寰翔,余宏俊.论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4.
[3]尹晓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高教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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