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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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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及受委托的单位,在职能权限或被授权的范围内,适 或执行关于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建设行政执法,是建设行业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搞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对维护城市规划权威,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城市依法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现根据行政法学知识和建设行政执法的实践,对其特点和现状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行政执法;重要意义;探讨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Impro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of city planning authority,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strengthen the city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to promote all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of construction of two civiliza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knowled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akes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ignificance; explore
  
  中图分类号:D035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2104(2013)1-0020-02
  
  一.建设行政执法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建设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的组织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主体的特性决定着主体合法与否,这是行政执法的首要问题,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的内容和程序再合法也是不允许的。不同部门行使的职权不同,同一部门不同层级行使的职权也不一样,这是执法主体特定性的表现。建设行政执法的依据必须是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其他法律文件的行为不能归入建设行政执法。
  2、内容的广泛性
  建设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执法,建筑市场执法,建设项目管理执法,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执法,市政工程管理执法,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城市房地产业管理执法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等。同时建设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具休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了建设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建设行政执法的专业技术性
  建设行政执法相当部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如城市规划执法、施工管理执法、房地产管理执法、勘察设计管理执法和标准定额管理执法等,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依据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外,还要依据一些专业技术标准和依靠专门的事业单位(如规划院,设计院、质量检测站、房地产鉴定机构等),用科学手段做出科学结论及数据。
  4、目的的公益性
  建设行政执法是实施建设行业行政法律规范,并将其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使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城市管理中得以实现。其目的是维护城市整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提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活动,开展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实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活动等,都是通过规范城市建设行为,整治城市环境,使我们的城市亮起来,洁起来,美起来,让广大居民生活得更幸福更美好。
  5 、权责的一致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权时,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对某一对象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既是其权利(职权),又是其义务(职责)。国家把建设行政执法的权力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要把这些权力用好,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好,不得自由处分,无论是转让、放弃或主观随意变动,都将承担失职、渎职、违法、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过去有的领导打电话、批条子、搞内部通融,对行政执法横加干涉,使不该减免的减免,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这是违法的行为,应该坚决予以纠正。滥用职权,利用执法之机吃拿卡要是违法违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错误执法,同样是违法违纪。因执法不当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
  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从我市建设行政执法的情况看,随着国家、省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的建设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轨道。
  l、各项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
  可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的条例、规章和办法相继出台,大大完善了建设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2、山东省建设厅为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兴业的目标,在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系统实行“一明确两规范三统一”,(即: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法律培训,统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文书格式。
  3、省建设厅于1997年制定了《山东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对建设行政执法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4、我市也加大了法规建设力度,仅在城市规划方面就制定了《菏泽市城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更强的操作性。
  5、行政执法服务日益完善。近几年来,我市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相继开展了“抓行风、树形像”,“三整顿、一促进”等活动,实行了服务承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集中办公制度,建立了规范的有形的建设市场,窗口部门、单位实行局长主任接访日,热线电话接访,
  一张“明白纸”办事等措施,从而简化了办事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优化了服务环境。
  6、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日益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执法监督约束机制日益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监控。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明确规定。适应我市“突破菏泽”的要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也要努力转变观念,树立为客户服务、为外商服务的思想,把创造“三优”环境放到压倒一切的位置上,在如何搞好服务上下功夫。积极参加“一站式”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有力地促进软环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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