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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视角谈食品安全及质检制度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敏 寿志敏

  提要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聚焦轰动全国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站在博弈论的视角,利用博弈模型深入探讨其中的经济原因,并结合博弈结果对我国的质检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三鹿问题奶粉;质检制度;食品安全;监督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涉及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曾被曝光的阜阳劣质奶粉、瘦肉精猪肉、苏丹红鸭蛋、金华毒火腿等事件都向我们敲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警钟。2008年9月12日,我国奶制品行业巨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被证实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从而导致近29.6万婴儿泌尿系统结石。在随后紧急展开的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专项检查中,包括蒙牛、伊利在内的国内多家奶制品企业都赫然登上了三聚氰胺的问题榜。形势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事故凸显出了我国质检部门的监管缺失和质检制度存在的巨大漏洞。
  
  一、奶制品企业同质检部门之间的博弈及均衡分析
  
  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之一是理性人假设,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制度经济学假设人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由于存在着巨大的违约利益,奶制品企业顶着“免检”的头衔,为了追求短期利润的最大化而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是有其必然性的。而出于对检查成本的考虑,质检部门不可能对每一家奶制品企业生产的每一批次奶制品进行逐一检查,于是这两者之间的博弈成为必然。
  1、奶制品企业同质检部门博弈的模型。奶制品企业同质检部门之间的博弈可以用混合战略均衡中的监督博弈来诠释。这个博弈的参与人包括质检部门和奶制品企业。质监部门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奶制品企业的纯战略选择是生产优质的奶制品或生产劣质的奶制品。下表表示了对应不同纯战略组合博弈双方的支付矩阵:
  变量设置:G是民众对政府部门的好感,C是质检部门检查奶制品的检查成本,F是对生产劣质产品企业的罚款,B是检查合格对企业品牌形象的积极作用,R1是企业生产劣质奶制品所获的收益,R2是企业生产优质奶制品所获的收益,其中R2

  2+(0)+ (0)+ (0)+…≤1+(1)+ (1)+ (1)+…
  2≤ ≥ (0≤≤1)
  其中,:三鹿集团的贴现因子,可以理解为厂商对未来长期收益的耐心程度。
  即,如果三鹿集团的贴现因子≥ ,从生产优质的奶粉开始,那么继续生产优质奶粉,除非曾经生产过劣质奶粉。这是因为如果三鹿集团生产劣质奶粉,得到2单位的短期利润,但是之后每个阶段得到的利润均为0(因为不会再有消费者继续购买);如果始终生产优质的奶粉,每个阶段得到1单位的利润,其贴现值为1/(1-)。现在≥ ,则2≤1/(1-),这意味着短期利润小于长期利润的净现值,所以三鹿集团就不会为了短期利润而生产劣质奶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决定是否出现积极博弈结果的是厂商对未来长期收益的耐心程度。理论上,一个有足够耐性的厂商因为害怕生产劣质产品造成消费者资源的流失,所以不会生产劣质产品。
  
  三、针对我国质检制度的改革建议
  
  第一,建立食品质检责任追究制度。质检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对公众食品安全负责,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上乘之策。2009年3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5部门8名官员作出处分。这是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后,第三批被问责的党政官员。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质检制度存在着多头监管,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的严重问题。因此,应建立食品质检责任追究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管不力之责的政府官员按玩忽职守论处。对参与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同销售者相互勾结、收受贿赂,为其开绿灯、打掩护的地方官员,应依法严惩;可将对食品安全的治理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内容。一旦食品安全假冒伪劣问题泛滥,超过“预警”指标或所辖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则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第二,整治不法食品生产企业,重拳出击。加大质检部门对黑心企业的惩罚力度是预防及杜绝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剂良药。从奶制品企业同质检部门博弈的结果看,随着罚款数额的增大,企业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上升,企业违法生产劣质产品的概率就会降低,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企业将越来越少;另一方面随着惩罚力度的加大,质检部门进行检查的必要性也降低了,因为违法生产的企业数量减少了,这从总体上降低了质检部门的检查成本。通过该博弈模型,我们还知道质检部门检查成本的降低又会使得企业生产劣质产品概率的降低,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提高了社会福利,做到了帕累托改进。那么,罚款的数额究竟要定到多少才算是合理的呢?一般认为,这个力度应设置在企业产品销售额的“10~20倍”间。这样一来,企业就有可能因为这个不合格的产品面临破产,给企业造成一种威慑力。
  第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社会监督。任何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不可能只靠政府监管,来自民间的社会监督举足轻重。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以增强消费者的监督动力,又可以调动一些公益诉讼人士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罚款数额一定要大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这样才能使社会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罚款数额一定要大于企业为改进产品安全增加的成本。如此一来,企业就会考量改进安全的成本和赔偿消费者的成本。如果改进安全的成本低于消费者赔偿,企业就会倾向于改进产品安全,相反则可能放任产品瑕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不法行为,对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巨大损失难辞其咎。
  第四,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库,鼓励诚信生产。我国质检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发布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推荐优质食品、公布诚信企业,披露不合格食品,并且为每个生产企业建立一个食品安全信息库,根据每次的质检结果随时更新。更重要的是,将该信息库对广大消费者开放,方便公众快速查询相关信息。通过消费者和奶制品企业博弈的模型,我们知道确保企业短视行为受到消费者惩罚的必要条件是那堵“透风的墙”,即要让厂商的食品安全信息成为两者博弈的共同知识,那么企业一旦生产劣质产品,很快将被消费者抛弃;另一方面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诚信记录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份宝贵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品牌形象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增强企业持续获利的能力,无疑将大大提升企业对长期利润的耐性。而通过第二个博弈模型的结果,我们知道企业对长期利润的耐性越大,积极的博弈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总之,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库将对不法企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并鼓励诚信生产。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6.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4.
  [3]许志永.以惩罚性赔偿激励民间监督.南方周末,2008.9.
  [4]王中亮.食品安全与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J].上海经济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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