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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时 娟 赵 璇

  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相对于物质资本的产权界定,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定显得更为困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人力资本的一个固有性质――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载体密不可分。人力资本载体存在于人力资本运作的全过程,对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及收益权都产生着极大的影响。本文在综合论述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观点后,得出人力资本虽与其载体不可分割但却并非私有这一结论,最后指出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促使人力资本载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人力资本的功效,从而实现各投资方的“共赢”。
  关键词:人力资本;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资本的产权问题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市场经济得以正常有序运转的一个前提就是产权的明晰。一般而言,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产权关系是否明确直接关系着所有者、经营者等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影响着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资源的配置效率等,进而影响着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资本产权”作为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对立的概念,并未受到我国学者的重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已意识到资本的产权问题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瓶颈。因此,中国经济要想快速发展,就必须理顺产权关系,并形成合理的产权法规制度。
  理清人力资本产权关系首先需要理解其定义。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已有的文献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把人力资本产权理解为人力资本所有权,即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利得关系及处置关系,是存在于人体之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以及健康水平的所有权;二是从企业产权角度理解人力资本产权,认为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及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等。
  人力资本产权的明确界定,至今理论界尚未有定论,其之所以如此困难,主要是因为人力资本产权除了与物质资本产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等外,还具有其固有的特性即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割。正是这一特点,使得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更为困难。这是因为物质资本产权通过交易可以发生转移,而人力资本由于无法与载体分离,即使进行了交易,发生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交换,但人力资本载体仍实质上对人力资本配置、功效及作用的发挥随时随地地进行控制,如企业雇佣的工人,虽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但如何使用人力资本本质上仍是要由人力资本的载体来控制,其可以随时“关闭”自己的人力资本。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就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各有不同的观点:新劳动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罗森指出,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即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于其携带者;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更是认为即使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其人力资本实施归属其携带者的;即使是马克思也是认为人力资本应归属个人所有。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写到“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是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因而,在西方,虽然各学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这个问题,但最后似乎都趋同于认可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于携带者私有这一观点。
  在我国,关于这一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北京大学的周其仁先生在《人力资本产权特征》中明确提出“人力资产天然归属个人”;而我国的“产权大师”张五常教授在1982年写的一本小册子中则认为,人力和知识在当时的中国却并非私产,因为“私有产权的定义,是包括自由转让,自由选合约的权利,而这些在中国是没有的”;南开大学的李建民先生认为,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资产归属关系和经济权利,虽然他并未明确指出人力资本产权应如何界定,但却指出人力资本产权可按人力资本投资者的投资性质来大致界定。他把人力资本投资性质按目的分为两类:福利性质的人力资本投资和功利性质的人力资本投资。按照这种划分,一般教育或通用教育部分形成的人力资本为福利性质投资形成,归属于携带者私有;而专用的知识或技能等人力资本为功利性投资形成,则属于为谋利益而投资的主体如企业、社会团体等。但是,这种界定有时是模糊的,如父母、亲属等的投资应属于福利性投资还是功利性投资就难以确定。现在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将人力资本看作一个股份公司,而国家、企业及个人都是进行投资的“股东”,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对人力资本产权所得的收益进行分配,在这种观点下,人力资本产权就不再是私有的了,而是一个由多元投资主体所共有的,即认为人力资本产权具有股份性,无法确定其具体归谁所有,这种观点,虽然符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投资-收益规律,体现了投资者和受益者在一体性上的公平,但我认为其仍有一定缺陷,那就是尽管在理论上具有说服力,但其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因为各投资方式彼此交错在一起的,在人的一生中,无法明确测定国家、集体、家庭、个人在人力资本投资中的确切比例,因而也就无法使各方根据多持有的“股份”进行利益分配。特别是个人在进行人力资本上投入的学习时间、精力等这些也是无法计算的。这些不确定性造成了该理论在现实中的困境。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问题,基本上有两种倾向,即认为人力资本产权的私有和人力资本产权的非私有。同时,在认为人力资本产权非私有的观点中,各人又有各自的看法,并无定论。根据上述的分析,笔者比较倾向于人力资本产权非私有的观点。主要原因在于:
  1、从人力资本的所有权角度看,在人力资本的投资过程中,存在着多元主体,如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家庭等,我们无法确定所有权的私有。目前,随着人力资本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再到专业性教育的投资,这些阶段几乎都存在着各种投资主体,这些投资不再单纯是为了社会的福利,而是为了各方各自的利益,如企业的在职培训、企业办大学等,企业的投资是为了将来的人力资本收益,而这部分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也应归企业所有。
  2、从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来看,人力资本产权也并非是私有的。在我国,人力资本载体还没有完全享有其人力资本的自由使用权和配置权。如人员的委派、选调等,很多时候并不是出于对个体利益的考虑,而是为了国家或集体的需要而作出的。这种情况尤其是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中更为突出。
  3、从人力资本的收益权角度来看,个人创造的收益要分为三大部分: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收取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个人的收入,从这个角度上看,人力资本创造的收益被个人、集体、国家分别获取,这样,也可以看出人力资本产权的非私有性。
  虽然人力资本产权是非私有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由于人力资本的依附性较强,人力资本载体在人力资本的形成到实现价值的全过程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本载体存在于人力资本的积累、配置、发生功效及取得收益的各个阶段,同时他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使用、安排自己的人力资本,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人力资本可以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人力资本的一部分权利可能被限制或删除,从而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
  综上所述,尽管人力资本产权并非为其载体所私有,但却与人力资本载体密不可分,因而要充分调动人力资本载体的积极性,促使其将人力资本的功效有效发挥出来。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将人力资本收益内在化,以此使得人力资本载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为各投资方创造利益,以实现各投资方的“共赢”。
  (作者单位:河北体育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建民.人力资本通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2]石婷婷.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蔡永灿.论人力资本及产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经济经纬,2004.6.
  [4]钟庆才.人力资本产权研究的理论价值[学术研究].2004.1.
  [5]孔令锋,黄乾.论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功能[J].经济问题,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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