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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我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 瑞

  提要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动因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及实行增值税转型后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当前经济大环境处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我国虽然不是金融风暴的中心区,但是实体经济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适时及时地推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动因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它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自从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只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消费型增值税,企业纳税人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可以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这样企业纳税的税基减少,纳税额也随之减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大大地降低了企业成本。对刺激企业的改进更新设备的投资,采用新技术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对转型试点的研究随即展开,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随后又相继在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八个行业、内蒙古东部五个市(盟)和汶川地震灾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试点实行的这几年,成效显著,以东北地区为例,试点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效果明显,起到了鼓励机器设备投资、加快技术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使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另外,通过试点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据资料调查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迫使全面转型改革呼之欲出。这些问题表现为:东北等地采用“增量抵扣”的办法(即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造成实际抵退税额与各部门预期差距较大,实际抵退户数、税额均显不足;增值税退税过程流程烦琐,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试点转型政策表现为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违背中性原则,形成“投资洼地效应”,干扰市场资金流动;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不统一,转型政策不规范,配套法规不完善,操作性差,偷漏税现象严重等。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具有产业链条长、环节多、关联度大的特点,不宜较长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采用试点转型的办法固然稳健,但却扭曲了增值税中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有悖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要求,因此促使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
  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受金融风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而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起到显著的扶持作用。据测算,这一政策调整将使广州20多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少缴税款8.3亿元。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方便了纳税人纳税申报。
  (五)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相关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
  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意味着我国增值税开始同世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增值税制度看齐,这对我国亟待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以及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小型企业无疑是一次发展的契机,但是同时也会有专家担忧此次增值税转型可能会使财政收入减少。尤其是对那些收税占财政收入大头的省份,这无疑对它们是很大的压力。据相关统计显示,此次转型将给全国企业减负近1,200亿元人民币,而中金公司早在2008年9月就发布报告称,在增值税率未加调整下,增值税转型将使得总财政收入减少近1,748亿元。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转型将加剧中央及地方财政负担,挤压政府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能力。尤其是在经济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地区,虽然增值税转型后,消费税的增收因素潜力较大,但因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所得税增长一般需要在5~10年中逐步体现,故在一定时期内对地方财政收入来讲,还不足以弥补增值税减少的损失。
  相关专家表示,增值税转型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为,目的是避免对企业重复征税,鼓励企业投资发展。从短期来看,会使国家的税收减少从而影响财政收入;但是从长远看,随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生产力大大提高,创造的利润不断增加,给国家贡献的税收又会增加;同时也表示曾经计算过对财政收入会有影响但是不会太大。消费型增值税的变化在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时才体现得较为明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在购买设备,所以从整体和长期看,这些影响并不大。另外,企业在新政策下不断创新提高生产力,效益不断提高,所创造的企业所得税也高了,又为财政收入做了新贡献。从长期看,因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将促使税收收入总量随之逐步增加,增值税转型的正效应终究会大于负效应,因此不必过分担心。
  (作者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于水英.浅谈增值税转型改革[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1.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7.
  [3]樊建民.借鉴东北经验,抓好宁东试点――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成我国西部增值税转型改革示范区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06.12.
  [4]章立军.浅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积极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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