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保护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尤 翔

  提要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有什么样的物权属性,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呢?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物格;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产生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游戏、电子信箱、QQ、论坛、博客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例如,网络游戏是互联网中最吸引网民的一个项目,千百万人参加到这个如真似幻的娱乐中来,而虚拟财产无疑是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关键词,几乎一切的游戏活动都围绕着虚拟财产来展开。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乃至《物权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那么,应当如何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其物权属性如何,我国的立法现状又怎样?本文基于物权的视角,对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之物权属性及保护现状进行浅显的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重构提出一些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对应为英语中的“virtual”,根据《牛津词典》的英文解释,“virtual”也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或可充当)真的。前一层是从属的,后一层才是主要的,故可以将此概念理解为网络中如真实生活中一样的财产。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虚拟道具等虚拟物品。而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凡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能够被人们控制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品都可以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包括ID号、收费的与免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QQ号码、网络实名,等等。本文讨论的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网络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具有无形性、价值性、可转让性、限制性、合法性等特点。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物的概念已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凡是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者管理可能性者,都可以依法成为物。因此,可以看出物的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即其具有的财产价值性,才使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而英美法系无“物”的概念,与“物”相对应的是“财产”的概念,英美财产法是从权利角度去理解财产,财产是一种法律制度,而“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只是理解财产的具体性质和内涵的工具而已。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都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可见财产与物是接近的概念。
  在对物的法律保护的研究中,学者们借鉴人格概念的发展轨迹,提出了物格的概念,并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了物格中的抽象格。就像人有人格一样,物也有物格。法律规定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根据物的不同物格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确定人对其不同的支配力,从而确定不同的法律保护方式。建立物格制度,就是将所有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第一格为生命物格,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格为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航道、频道等;第三格为一般物格,包括其他一般物。网络虚拟财产被归入物格的第二格即抽象物格,这样一种新型的物的分类方法,较好地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定位,同时准确地反映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笔者较为赞同该学者的看法。
  
  四、保护对策
  
  信息社会来临,人们对于虚拟财产逐渐重视,自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即李红晨诉“红月”游戏运营商财产纠纷案)以来,虚拟财产的侵害事件频繁发生。虚拟财产纠纷的多样与复杂,纠纷解决的不统一与不完善,提出了虚拟财产的法律思考。物权方面的立法刚刚起步,有关虚拟财产的实践经验以及法律思考不够丰富和完备。但其物权法方面的思考,对于信息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虚拟财产能否用物权法规制,如何规制,用物权法规制的好处均需要我们思考。有学者主张以下几种方法:
  (一)计算机安全法保护。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和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是在目前情况下对利益受到侵害的玩家而言比较可行的救济方法,但是这种救济方法的范围还是非常窄的,对于其他种纠纷往往难以适用。
  (二)合同方式保护。虚拟财产的纠纷可以采取合同方式解决,但也有局限性。这种方法虽然比较直接,操作起来相对简单,但缺陷比较多。由于没有法律对运营商的义务作出规定,很可能产生不利于玩家的格式合同,让玩家丧失更多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客体保护法。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对其进行保护;对这种看法,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很显然,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工商业标记,不属于商标权的范畴;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既非作品也非专利。同时,总体上看,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也不是一种标记。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等特征。
  (四)新型物权保护法。认同该方法的学者主张突破现有财产法体系,把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对其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首先,这种说法夸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有区别,但没有达到割裂的程度。其次,要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在理论和立法上都需要制定一套完整而周全的保护机制,这样无疑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的难度。
  (五)物权保护法。即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并对其采取保护。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妥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物,同时有其独特的经济价值,而其存在是以一定空间为基础。本文第三部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之物权属性分析,也同样印证了物权保护法的合理性。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1)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一个关于《民法通则》第75条的扩大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涵盖在“其他合法财产”中。(2)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对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3)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的具体条例,更好地保护玩家的利益。
  以上仅为笔者浅显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需不断实践总结,归纳出符合中国特色的方法。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郭新璞,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河北大学,2008.2.
  [2]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原小杰,王扭蓄,朱广峰,论网络虚拟时产的物权属性,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103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