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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规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楠楠

  提要 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入手,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做出思考,并提出法律层面公司社会责任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自1924年被美国人谢尔顿提出以来,它不仅成为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且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传统理论认为,公司的目标就是实现公司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只有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鼓励投资,活跃和繁荣经济,所以应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股东利益,而社会公众利益不应该是公司的责任。但是,这种理论基础很快被动摇了。首先,公司在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推动下,盲目追逐私利,给社会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例如,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等,公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人们开始期待并要求公司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负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据此,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刘俊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论述到,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鉴于以上考虑,笔者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表述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
  1、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义务。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义务。其表述为:“从总体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义务,它包括了企业对社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应当是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的结合。积极责任是指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义务;而消极责任是负有积极责任的主体,不履行其积极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基于与非股东利益相对方的某种关系应承担的一种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
  2、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的,即指在股东之外,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例如,其职员、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债权人,受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资源与环境影响的人,其多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等。
  3、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结合体。法律责任是指规范公司活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责任,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责任是指社会期望公司负责法律尚未规范的责任,具有自愿性。公司社会责任不但包含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上的责任,如公司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等;也包括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上的责任,如公司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慈善捐赠等。二者统一存在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定义务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但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共同组成了法律层面的实现机制。
  新《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新《公司法》第52条、第71条和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此外,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的适用与解释也始终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如,应当授权董事会决策时考虑并增进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等等。
  《公司法》以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方面的义务。《劳动法》总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分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就业方面不得实施歧视行为以及其应承担不得雇佣童工的社会责任;从合同的成立到解除的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公司应照顾职工的利益,并且规定职工享有集体谈判权;还分别从工时、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和社会福利等六个方面规定了企业应当对职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更是采用了惩罚性的赔偿措施,强制各商家承担不欺诈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一步维护我国消费环境安全。
  (四)其他相关经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涉及了各企业在面对当今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法律层面公司社会责任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一)面临的困境。以上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公司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它们相互联系而又有所区别,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有利于促进和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但公司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还具有如下的缺陷:
  第一,由于法律固有局限性所导致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限度;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司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也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也具有如上几个方面的“先天缺陷”。
  第二,法的“应然状态”和“实然效果”存在差异所导致的缺陷。即使法的实际实施结果与立法意图完全一致,也不一定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后果,更何况完全与立法意图相一致的实际结果是否存在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立法过程中没有预料到的问题,相关法规的运行效果也必然会和立法意图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是法律层面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所不可避免的缺陷。
  (二)对策。由于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还具有以上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如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的实现: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一方面考虑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加强董事的法定义务。董事会不仅对股东而且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有诚信义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关,其决策直接对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我们不能期待通过道义、良心来制约董事会在作出决策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通过立法来加以强制,把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视为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雇员、消费者与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参与制度。借鉴挪威的公司入会制度,对我国传统股东大会的构成做进一步改革,让一定比例的非股东利益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也应导入雇员、消费者、公司所在社区与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的参与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非商事目标对董事权利与义务的影响,应该制定协调股东与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以确保公司对社会负责。
  此外,还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大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决定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关应以监督控制大股东的行为为己任,而这是监事会所无力胜任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比监事会制度更有效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主要矛盾。
  2、将《公司法》等各个部门的法律资源进行配合,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比如,应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实现公司社会责任中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保证产品安全、强化产品责任的赔偿损害和强制披露产品成分和性能。除了破产程序以外,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参与公司治理既不合理也不经济、简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更多的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反映到公司决策当中来。而在一定情况下否定公司人格更能有效防止股东投机主义侵害债权人利益。总之,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来共同促进和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3、加大处罚力度,并重在处罚个人。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然而,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就难以建立。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公司尚未产生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发动机,公司社会责任本来并非占据主流地位。但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我国公司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中的先进经验,通过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制度中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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